时间 |
主体 |
政策/措施名称 |
2018年 |
省政府 |
开展农村互助养老试点 |
市人民政府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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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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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吉林省民政厅 |
关于养老服务领域扶持政策措施 |
《吉林省养老服务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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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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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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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吉林省民政厅 |
与浙江省民政厅签署养老服务对口合作协议 |
启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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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积极采购滞销扶贫产品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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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省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 |
2020年4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显示,将调整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预计2020年吉林省的的养老金水平将有所提升。
调整类别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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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调整 |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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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调整 |
.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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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8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8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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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调整 |
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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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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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67.5元的,按67.5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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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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