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结合当前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及我市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享受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的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20元;申请老年保障的人员,福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35元。
三、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已经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的人员,其中每人每月200元的福利养老金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请各区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调整标准和财政补贴资金,积极做好宣传和相关服务工作。
实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制度是我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自2008年开始,我市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老年保障和新农保制度,解决了城乡已超过参保年龄范围(男60周岁、女55周岁)和劳动年龄内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从2008年开始为全市60岁以上超过参保年龄且无养老保障的老年居民发放福利养老金,当时月标准为200元。2009年我市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老年保障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以外的所有本市城乡居民(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统一纳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建立了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本市城乡居民缴费并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起步时月标准为280元。两项制度建立后,我市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2014年,我市按照国务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文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2011年起,我市建立了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2018年,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发﹝2018﹞21号)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规定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标准应当随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同步调整。
截至目前,我市已经连续10年12次调整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2020年全市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平均人数为54.83万人,享受福利养老金的平均人数为35.97万人,此项政策惠及90.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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