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向人社部、财政部报备,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 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510元的补到3510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金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7月1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 45号),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75.6元,增幅5%,惠及全省273万退休人员。
今年是连续十六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五年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继续坚持“并轨”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通过定额调整体现公平,通过挂钩调整体现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通过倾斜调整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的重点关怀。
调整办法和标准具体为:(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二)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3元,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510元的补到3510元。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同时要求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在当前受疫情影响,财政收入放缓,实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养老金基金收支压力进一步加大的情况下,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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