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山西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附解读)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向人社部、财政部报备,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 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510元的补到3510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金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出台2020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解读

       7月1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 45号),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75.6元,增幅5%,惠及全省273万退休人员。

       今年是连续十六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五年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继续坚持“并轨”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通过定额调整体现公平,通过挂钩调整体现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通过倾斜调整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的重点关怀。

       调整办法和标准具体为:(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二)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3元,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510元的补到3510元。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同时要求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在当前受疫情影响,财政收入放缓,实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养老金基金收支压力进一步加大的情况下,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老年教育行业相关政策:建设覆盖老年教育等终身教育资源

我国及部分省市老年教育行业相关政策:建设覆盖老年教育等终身教育资源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老年教育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老年教育行业稳定发展,比如重庆市发布的《重庆市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实施方案》、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

2025年11月0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垃圾处理行业相关政策:指导公共机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我国及部分省市垃圾处理行业相关政策:指导公共机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7月商务部等5部门等发布《城市商业提质行动方案》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强回收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商业设施集成再生资源回收功能,推广“互联网+”新型回收模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衔接融合。

2025年11月0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养老院行业相关政策:深化医疗养老机构服务有效衔接

我国及部分省市养老院行业相关政策:深化医疗养老机构服务有效衔接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养老院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养老院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的《广西“暖心民政”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5年11月0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公园行业相关政策:有序推进老旧城市公园更新提质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公园行业相关政策:有序推进老旧城市公园更新提质

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园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9月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加力推动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扩围升级的通知》推广“社区商业+”,支持与公共服务场所、物业服务设施、绿地公园、体育场所等融合发展。

2025年10月2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服务贸易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服务贸易统保平台

我国及部分省市服务贸易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服务贸易统保平台

为了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9月商务部等9部门等发布《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服务贸易统保平台,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并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指导和培训力度。

2025年10月1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托育机构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参与运营公建托育服务设施

我国及部分省市托育机构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参与运营公建托育服务设施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托育机构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托育机构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关于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福建省发布的《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2025年10月1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污染治理行业相关政策: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污染治理行业相关政策: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为促进污染治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大气治理、污水治理、固废处理装备企业研发新工艺技术,开发新型多污染物治理技术装备,助力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协同削减,提升设备能效碳效

2025年10月0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租赁行业相关政策:综合运用租赁等多种融资渠道

我国及部分省市租赁行业相关政策:综合运用租赁等多种融资渠道

为了扩大租赁行业的应用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门等发布《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 加快新产品供应的意见》,提出引导从事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企业统一采购符合《技术规范》、铭牌标注“商用”或字符带圈的“商”的电动自行车并指导配送人员规范使用。

2025年10月03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