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 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5%。
对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3元;对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
以上(含 80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4元。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发布时间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2020.01.09 |
以人民为中心开启湖南省职业年金工作新征程 |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职业年金待遇是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职尽责,认真做好职业年金运营管理工作。各管理人要积极探索经验,对着问题补短板,努力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要处理好风险与收益、长期目标与短期收益、短期考核和长期投资的关系,共同开启湖南省职业年金工作新征程。 |
2020.01.29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期间不因未资格认证而停发基本养老金:暂定在2月28日前,对应进行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而未进行认证的离退休人员,不停发基本养老金。以后视疫情防控情况再恢复正常。 |
2020.01.31 |
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等方式,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
2020.02.13 |
湖南:疫情期间未办理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不停发基本养老金 |
湖南省社保中心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疫情期间,不因企业退休人员没有进行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而停发基本养老金。 |
2020.06.18 |
湖南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集中宣传月 |
2020年是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胜全面小康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目标,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舆论氛围,6月18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同步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集中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主会场设在长沙宁乡市花明楼镇,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廖跃贵,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郭金洲出席启动仪式,宁乡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湘云致辞,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冯奇主持启动仪式。各市州相应设立分会场。 |
2020.07.09 |
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人员的公示 |
为了加强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监督,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保、2019年度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人员予以公示。 |
2020.07.14 |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调整范围、调整标准、资金来源、调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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