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地区 |
时间 |
政策 |
主要内容 |
贵州省 |
2019/12/20 |
《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面向低收入群体、具有托底保障作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自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以来,已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至2018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802.66万人,实际待遇领取人数达到452.82万人。由于制度建立之初确定的缴费和待遇水平偏低、制度本身存在缴费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目前,我省养老金水平较低,月人均养老金为102元(其中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93元),年人均缴费122元。长此以往,将减弱制度的吸引力,不利于制度可持续发展,也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实施意见》的出台,就是要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来完善制度,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
2019/7/19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将惠及我省109万企业退休人员和40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
序号 |
缴费标准 |
1 |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
2 |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
3 |
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
档次标准 |
缴费补贴 |
100元至400元 |
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负担10元 |
500元至900元 |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负担20元 |
1000元至2000元 |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负担30元 |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
领取方式 |
分类 |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以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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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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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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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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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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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调整对象 |
2019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贵州企业职工。 |
调整方案 |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涨幅情况一样; |
(2)挂钩调整:体现了公平性,采取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进行,之前多缴社保的退休职工,拿到手上的养老金会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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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当倾斜:主要是针对特殊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以及高龄退休人员将特别关怀,予以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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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幅度 |
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来看,2020年贵州省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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