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时间 |
政策/条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2020年7月8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 |
2020年7月15日 |
新疆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兵团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调整细则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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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 |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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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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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时间 |
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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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办法和标准 |
定额调整 |
凡符合202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5元。 |
挂钩调整 |
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统一增加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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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5%(四舍五入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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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调整 |
对70周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
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2020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计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
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调整: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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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0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
地区 |
养老金最新上调情况 |
乌鲁木济市 |
每人每年再涨100元 |
克拉玛依市 |
人均月增长261.15元,增幅为8.71%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发55元 |
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 |
每人每月增发55元 |
地区 |
职工养老金收入(亿元) |
上缴(亿元) |
下拨(亿元) |
净贡献(亿元) |
陕西 |
855.84 |
125.78 |
135.89 |
-10.11 |
河南 |
1197.67 |
250.33 |
260.83 |
-10.5 |
新疆兵团 |
250.78 |
18.68 |
29.67 |
-10.99 |
新疆 |
483.9 |
57.37 |
65.47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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