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时间 |
政策/条例 |
西藏自治区 |
2020年1月日 |
《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
2019年5月1日 |
《西藏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
细则 |
内容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 |
西藏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为5100元,因此西藏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使用5100元新标准。在缴费比例上,职工本人承担8%,单位承担20%,若按最高缴费基数上限每月15300元,单位承担部分为15300元×20%=3060元,个人承担部分为15300元×8%=1224元,合计每月4284元,全年合计缴费51408元;若按最低缴费基数下限每月3060元,单位承担部分为3060元×20%=612元,个人承担部分为3060元×8%=244.8元,合计每月856.8元,全年合计缴费10281.6元。 |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
西藏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金额也是依据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根据确定的“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00元的新标准,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金额为5100元×20%×12,即12240元。 |
完善待遇确定 |
明确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由中央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三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等构成)支付终身。2019年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 |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 |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年满65岁至69岁间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从次月起加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地、县(区)三级财政按8:1:1比例分级承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可尝试建立一次性补贴制度,对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以补贴的形式按月兑现,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能力。 |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当年基础养老金的5%;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适龄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3年以上死亡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基础养老金。 |
地区 |
职工养老金收入(亿元) |
上缴(亿元) |
下拨(亿元) |
净贡献(亿元) |
西藏 |
39.78 |
14.18 |
14.18 |
0 |
海南 |
218.27 |
39.12 |
40.48 |
-1.36 |
安徽 |
915.68 |
184.79 |
189.06 |
-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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