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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为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财政和社会资金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制度,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业务工作,现就建立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海洋主管部门,下同)充分运用信息化监测监管手段,针对中央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地方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和社会资金等三类资金,围绕资金下达、绩效分解、执行情况、问题反馈、数据分析、结果应用等环节,开展资金投入强度、项目区域布局、绩效管理情况、总体产出效果分析,强化数据应用的积累和创新,推动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及后续资金分配方案完善,建立资金运行有监测、绩效实施有跟踪、行政决策有依据的监测监管工作机制,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二、主要内容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规程》要求,做好中央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的全流程监测监管,积极推进地方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的监测监管,同时探索开展社会资金统计分析。

        (一)资金及时下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前期项目储备,实现项目库动态管理。主动配合财政部门,按时下达财政资金,积极筹措相关社会资金,督促下级部门及时报备细化情况。

        (二)绩效合理分解。严格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逐级分解完善绩效目标,提高绩效目标可量化程度,确保绩效目标与资金同步下达,督促下级部门及时报备细化情况。

        (三)执行按期填报。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后,围绕绩效目标,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项目执行管理,督促尽早开工,形成实物工作量,如实、定期填报项目实施、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有效推动相关工作。

        (四)问题充分反馈。抓好日常监管,密切跟踪各类资金及绩效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资金支付缓慢、绩效目标进展不畅等问题,研究解决资金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部。

        (五)数据科学分析。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数据,规范统计报表体系,依据资金类型、项目实施区域和周期等因素,做好横向与纵向对比评估,加强对各类资金的分项、分区、分时统计分析,客观、真实反映资金管理现状。

        (六)结果充分应用。加强对信息化监测监管成果的应用,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强化督促整改;将监测结果作为安排财政资金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推动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此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会资金统计监测,抓紧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逐步将投入到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方向的社会资金纳入资金监测监管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自然资源事务。

        三、工作要求

        推进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与深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围绕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约束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化应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事业发展。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及时、准确完成系统填报,积极推进资金监测监管工作。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完善资金监测监管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时反馈“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的使用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二)分类推进,强化应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不同资金的管理特点,实施分类监测,做好与已有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促进监测结果在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申报、绩效管理,及社会资金引导等方面的应用。

        本通知印发后,新安排的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资金均须开展监测监管,已纳入填报试点的省份继续推进,往年已下达资金的监测监管工作另行通知。

        (三)维护安全,完善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加强信息系统安全,规范数据和网络使用流程,提高相关人员安全意识。完善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不定期抽查工作进展,并督促整改。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省级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报部财务与资金运用司备案,由其对接运行管理和技术支撑单位,并做好协调配合等。同时,督促本地区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分级设立联络员。

        附件: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规程.doc PDF版下载

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28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范围】本规程所称自然资源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专项的相关资金、地方财政支持专项的相关资金和社会资金。

        (一)中央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指在自然资源领域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给地方财政及地方财政以此为基础筹措吸纳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工作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直接下达地方财政用于专项工作的资金;省、市、县等各级政府筹措参与该专项工作的本级财政资金;自然资源事务责任人出资用于该专项工作的资金;吸纳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出资参与该专项工作的资金。

        (二)地方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指在自然资源领域,没有中央财政资金参与,地方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给同级或下级财政及下级财政以此为基础筹措吸纳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工作的资金。具体分为省级财政支持专项的相关资金、市级财政支持专项的相关资金、县级财政支持专项的相关资金。包括:地方财政直接下达同级或下级财政用于专项工作的资金;下级财政筹措用于该专项工作的本级财政资金;自然资源事务责任人出资用于该专项工作的资金;吸纳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出资参与该专项工作的资金。

        (三)社会资金。指经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没有财政资金参与,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按规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自然资源事务的资金。

        第三条 【内容】本规程所称“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是指根据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项目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围绕各类自然资源资金,以完善资金管理机制为基础,以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为平台,针对资金投入、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结果用于行政决策的监管活动。

        第四条 【平台】本规程所称“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由自然资源部建设,以现行自然资源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为基础,对自然资源领域的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资金及相关项目进行监测监管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资金监测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部财务与资金运用司负责统筹资金监测监管工作,牵头负责系统的功能完善与系统升级,以及问题协调处理等工作,会同部内业务司局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业务司局组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结合监测结果,督促问题整改,加强对地方业务管理的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部统一部署,统筹做好本区域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监测监管工作。参与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下级部门按期完成填报任务。

        第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统筹推进本区域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及时完成填报任务,参与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支撑单位】相关部属事业单位作为业务支撑单位,为监测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和业务支撑。其中,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统一负责系统开发和运行维护,开展实施与推广应用,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负责进行数据质量管理、结果应用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资金下达】对于中央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清单,30日内将中央财政资金及省级财政资金的指标下达至市、县,并督促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在资金细化结束30日内将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备。地方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应按照上述要求,及时下达并报备。

        落实项目储备制度。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和绩效目标的申报、备案、入库等动态滚动管理,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同时推进地方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十条 【绩效分解】绩效目标须与资金同步下达。对于中央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结合项目安排情况,分解中央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的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通过系统下达至市、县,并督促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在30日内通过系统将绩效目标分解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备。地方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绩效目标应按照上述要求,合理分解并报备。

        绩效目标的分解应符合各项规划和部门职能等要求,且能够在计划期限内如期实现。绩效指标应当可量化、可衡量,并与资金紧密相关。确定的绩效指标值应符合客观实际,合理可行,避免出现所选指标无法反映工作实际成效的情况。

        第十一条 【执行填报】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绩效目标,切实采取措施,加强资金执行管理,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尽早开工,形成实物工作量,如实、定期填报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有效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资金下达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情况和社会资金进展情况,通过系统定期报送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须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完成系统填报。其他填报时点,按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问题反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各类资金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项目实施期内资金支付和绩效目标进展缓慢、擅自调整终止项目、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部。

        第十三条 【数据分析】部将以数据统计方法为手段,研究建立便捷、规范的资金和绩效报表体系,探索实现自动化的进展情况报告生成方式。鼓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级部门工作特点,创新数据分析使用模式。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系统”的数据为基础,按照资金类型、实施区域、投入时间、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等要素进行统计分析,多角度反映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结果应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监测监管结果,进一步厘清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入边界,硬化责任约束,明确激励约束,多措并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综合应用监测数据,及时发现资金运行的难点、堵点等问题;强化统计分析结果对资金分配的指导作用,为完善政策提供数据支持;推动制定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提高资金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第十五条 【社会资金统计监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研究将社会资金逐步纳入监测监管范围,对符合自然资源相关支持方向的社会资金进行统计监测,了解市场主体诉求,加强政企合作,探索通过设立指导目录、项目库等方式,强化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助力自然资源工作。

        第四章 系统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原则】系统按照《自然资源部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统一规划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标准统一、分级负责、安全运转、有效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系统”最终所有权归部所有。

        第十七条 【系统用户范围】系统涵盖部、省、市、县四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包括财务与资金运用、生态保护修复(含海洋)、海洋预警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等用户,以及其他使用自然资源资金的用户。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各用户单位。地方行政区划、机构或职责调整等基础性数据发生变更,要及时报部备案。

        第十八条 【系统用户责任】部不定期对系统建设管理情况开展抽查和检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级和下级部门(单位)开展系统的使用管理,并定期检查使用情况。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的系统使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相互协调。

        第十九条 【系统技术运行方式】系统在互联网环境下运行,无需下载安装软件,网址为https://219.142.70.234/zj。部统一制定用户注册规则,用户单位的标准名称为本单位法定全称,省级用户应明确系统联络员、应用人员和技术支持单位。地方用户单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提高系统使用人员的操作水平。

        第二十条 【信息录入原则】自然资源资金、绩效目标、项目管理等相关信息的录入,坚持“谁产生、谁负责”“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用户参照系统操作手册,及时、准确进行填报。

        第二十一条 【数据来源】数据按照资金来源分为财政资金、社会资金。自然资源财政资金数据以资金批复文件、相关资金支付数据、项目管理信息填报。社会资金数据来源,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掌握的社会资金立项、实施等管理信息填报。

        第二十二条 【数据审核】省级用户在向部传输数据前,需要对归口管理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填报单位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防范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数据出现错误需要变更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向部传输数据前发生变更的,由填报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更改。向部传输数据后发生变更的,由省级财务与资金运用部门定期汇总向部财务与资金运用司报告数据变更的内容和原因,部财务与资金运用司商归口管理业务司局认定后,由省级对口部门更改。

        第二十三条 【数据权限】用户要依照本单位(部门)职责,切实有效管理系统数据。系统所有数据,只能由用户单位用于自然资源管理事务,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第二十四条 【系统安全】系统为非涉密网络,用户应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禁上传涉密信息,不得泄露登陆密码和系统数据。

        第五章 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原则方式及检查内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开展监测监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在绩效评价报告中予以反映。

        中央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监测监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由自然资源部根据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要求予以确定。基本内容包括:资金下达情况、项目储备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绩效分解落实是否与资金批复相符,资金拨付、执行是否与实际一致,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是否与评价结果相符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检查内容进行补充。

        地方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监测监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的原则、方式和内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资金监测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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