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筹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本方案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事项仍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
为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依据银保监会“三定”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批示指示,进一步统筹监管资源、理顺监管体制机制、明晰监管职责分工,促进监管协同联动,全面提升监管质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审慎监管。以审慎监管为基础,综合分析公司经营指标和风险数据,评估研判行业整体风险水平和发展趋势,维护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风险监管。突出风险导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有效防范化解处置风险事件。
(三)分类监管。对机构主体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度。
(四)联动监管。强调全国监管一盘棋,合理统筹系统监管资源,构建上下联动与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监管对象划分
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具体划分见附件1。
四、监管职责分工
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厘清分工,明晰职责,各司其职,权责对等,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一)银保监会统筹监管整体政策。包括提出监管工作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统筹机构管理,统筹监管标准,统筹监管数据,统筹监管报告,统筹监管协商联动机制等。
(二)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监管主体职责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管理(见附件2)、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准备金监管、产品监管、资金运用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监管、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等(见附件3)。
(三)按照公司分支机构分布确定协同监管局。协同监管局配合银保监会或属地监管局,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监管协同联动
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建立横向联动、纵向联动的有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协调一致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监管联动会议机制。建立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多方参与的监管联动会议机制。定期由承担监管主体职责的机关牵头召开联动会议,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并完善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方位信息共享平台,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内容、频率、流程等,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监管政策一致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专项工作交办机制。充分发挥银保监局贴近市场、熟悉情况的优势,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建立专项工作交办机制。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监管工作交由属地监管局或协同监管局承办。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为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体制机制,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方案》。《方案》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行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方案》对监管对象划分作了哪些改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我们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三、《方案》对监管职责分工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对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四、《方案》对监管联动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规定,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五、《方案》与相关监管规定如何衔接?
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
《方案》涉及的产品监管事项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
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
序号 |
公司 |
监管主体职责 |
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银保监会 |
2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4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5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6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7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8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9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10 |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
11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12 |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
13 |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14 |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15 |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
|
16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
|
17 |
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 |
|
18 |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19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20 |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21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22 |
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
23 |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
24 |
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25 |
太平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
26 |
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27 |
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28 |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
|
29 |
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
|
30 |
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
|
31 |
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
|
32 |
RGA美国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33 |
大韩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34 |
信利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
35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36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37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保监局 |
38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
|
39 |
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
|
40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41 |
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42 |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43 |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
44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保监局 |
45 |
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
|
46 |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47 |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
48 |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49 |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
50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51 |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
52 |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
53 |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
54 |
安达保险有限公司 |
|
55 |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
56 |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 |
|
57 |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银保监局 |
58 |
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59 |
广东能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
|
60 |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61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银保监局 |
62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63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64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65 |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66 |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67 |
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
68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银保监局(3家) |
69 |
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70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
|
71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银保监局(2家) |
72 |
爱和谊日生同和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
73 |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河北银保监局(1家) |
74 |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银保监局(1家) |
75 |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辽宁银保监局(1家) |
76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银保监局(2家) |
77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78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银保监局(2家) |
79 |
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
80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银保监局(2家) |
81 |
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82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银保监局(1家) |
83 |
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福建银保监局(1家) |
84 |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江西银保监局(1家) |
85 |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银保监局(2家) |
86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87 |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银保监局(1家) |
88 |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广西银保监局(1家) |
89 |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四川银保监局(2家) |
90 |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91 |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云南银保监局(1家) |
92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陕西银保监局(1家) |
93 |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西藏银保监局(1家) |
94 |
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甘肃银保监局(1家) |
95 |
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宁夏银保监局(1家) |
96 |
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新疆银保监局(1家) |
97 |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大连银保监局(1家) |
98 |
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保监局(1家) |
99 |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厦门银保监局(1家) |
100 |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银保监局(1家) |
2.市场准入退出监管职责
序号 |
市场准入退出职责 |
监管主体职责 |
1 |
法人机构筹建 |
银保监会 |
2 |
法人机构开业 |
|
3 |
公司解散 |
|
4 |
公司破产 |
|
5 |
公司分立或合并 |
|
6 |
所有公司省级分公司筹建(开业由协同监管局负责) |
|
7 |
所有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 |
|
8 |
所有公司省级分公司撤销 |
|
9 |
所有公司境外保险类机构设立 |
|
10 |
所有公司扩大业务范围 |
|
11 |
直接监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 |
|
12 |
直接监管公司变更营业场所 |
|
13 |
直接监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
|
14 |
直接监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
|
15 |
直接监管公司变更公司5%股权以上的股东 |
|
16 |
直接监管公司发行次级定期债及资本补充债 |
|
17 |
直接监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1 |
属地监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 |
属地监管局 |
2 |
属地监管公司变更营业场所(跨辖区变更营业场所由迁入地银保监局办理) |
|
3 |
属地监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
|
4 |
属地监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
|
5 |
属地监管公司变更公司5%股权以上的股东 |
|
6 |
属地监管公司发行次级定期债及资本补充债 |
|
7 |
属地监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3.除市场准入退出外的其他监管职责
序号 |
具体事项 |
监管主体责任 |
1 |
研究、制订、完善行业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 |
银保监会 |
2 |
市场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 |
|
3 |
直接监管公司非现场监测及风险分析。 |
|
4 |
偿付能力监管:直接监管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与分析、风险综合评级、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的监督、监管措施的提出和实施等。 |
|
5 |
公司治理监管:直接监管公司的公司治理日常监管,如股东行为、股权管理、关联交易、发展战略、绩效考核、高管履职等;组织实施直接监管公司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
|
6 |
准备金监管:直接监管公司准备金监管和合理性动态监测,包括准备金充足性指标的监测和预警,接收和审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告和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等。 |
|
7 |
资金运用行为监管:直接监管公司保险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及风险分析;资金运用行为日常监管,包括比例监管、投资能力监管、投资行为监管、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等。 |
|
8 |
市场行为监管:直接监管公司在经营中的各类行为监管,如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等。 |
|
9 |
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直接监管公司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受(处)理、核查办理、答复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后续事宜;银保监局初查信访举报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属地监管公司特别重大的信访举报投诉核(督)查工作。 |
|
10 |
现场调查: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直接监管公司的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统筹属地监管局开展个案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
|
11 |
现场检查:直接监管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立项,并组织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
|
12 |
对直接监管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提出监管措施或出具监管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13 |
案件监管:直接监管公司发生的涉刑案件的督查、处置等工作。 |
|
14 |
编写直接监管公司综合监管报告。 |
|
15 |
协调指导派出机构开展监管工作。 |
|
16 |
其他监管职责。 |
|
1 |
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行业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制订辖区实施细则。 |
属地监管局 |
2 |
区域市场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 |
|
3 |
属地监管公司非现场监测及风险分析。 |
|
4 |
偿付能力监管:属地监管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与分析、风险综合评级、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的监督、监管措施的提出和实施等。 |
|
5 |
公司治理监管:属地监管公司的公司治理日常监管,如股东行为、股权管理、关联交易、发展战略、绩效考核、高管履职等;组织实施属地监管公司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根据银保监会授权,开展公司治理相关工作。 |
|
6 |
准备金监管:属地监管公司准备金监管和合理性动态监测,包括准备金充足性指标的监测和预警,接收和审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告和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等。 |
|
7 |
资金运用行为监管:属地监管公司保险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及风险分析;资金运用行为日常监管,包括比例监管、投资能力监管、投资行为监管、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等。 |
|
8 |
市场行为监管:属地监管公司在经营中的各类行为监管,如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等。 |
|
9 |
信访举报投诉处理:属地监管公司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受(处)理、核查办理、答复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后续事宜;根据银保监会授权,开展相关现场调查及信访举报投诉核(督)查工作。 |
|
10 |
现场调查: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属地监管公司的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
|
11 |
现场检查:属地监管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立项,并组织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
|
12 |
对属地监管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提出监管措施或出具监管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13 |
案件监管:属地监管公司发生的涉刑案件的督查、处置等工作。 |
|
14 |
编写属地监管公司综合监管报告。 |
|
15 |
建立与协同监管局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联动会议、函询等多种方式主动了解协同监管局辖内分支机构相关情况。 |
|
16 |
经授权承担其他监管职责。 |
|
备注 |
产品监管: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的职责分工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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