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与定性并行。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第三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对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及附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村镇银行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参照本办法,对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五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评价得分由五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第六条 评价指标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评价指标表》为准。
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
第七条 常规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完成的考核目标、具体任务或必须遵守的监管要求。
常规指标的分值以正向赋分为主,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部分指标对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实施的行为,或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实施但未能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负向赋分,发生指标规定行为的,按具体情况扣分,未发生规定行为的不扣分。常规指标合计满分100分。
第八条 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
加分指标分值为正向赋分,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合计满分15分。
第九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80,85)区间者为二B,[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65,70)区间者为三B,[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
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
第十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对应的评价含义如下:
(一)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战略定位清晰,内部组织架构和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全面实现了各项监管考核目标,面向小微企业的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
(二)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商业银行从经营战略、组织机构、内部机制体制等方面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了专门的安排,较好地落实了政策要求,总体上实现了监管考核目标,能够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开展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时予以改进。
(三)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四)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的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该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监管部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 评价机制
第十一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对象以商业银行法人为主。
银保监会负责组织、督导全国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
各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属地监管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应当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对所管辖商业银行的评价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应当至少包括同级机构监管部门、银行检查部门、统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总体规划、专业指导和督促核查。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在辖内银保监分局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并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自行确定分局层面相关协调机制的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辖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并可参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制定具体评价标准。
银保监局按照前款规定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及相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该法人银行属地银保监局。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信息共享。地方法人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积极配合法人银行属地银保监局,向其通报分支机构在辖内服务小微企业的情况,提供必要信息。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五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六个环节: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评等级,各项评价要素及指标得分,对每项评价指标得分的证明材料。
商业银行应当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自评工作,做到客观、全面、证据充分。对于自评得分显著高于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得分,且自评得分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视情形在扣分要素中进行额外扣分。
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提交的自评证明材料,应当确保真实性。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影响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的商业银行,当次监管评价结果应直接认定为四级。
《评价指标表》规定需作为评价参照值的监管统计数据,各级监管部门应在银行自评工作开始前,以适当形式向相关商业银行告知。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监管信息收集工作原则上由监管初评牵头部门或处室负责。信息收集内容及渠道包括:
(一)定量评价指标,原则上以从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准。
定量指标在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确无数据的,可通过监管检查报告、银行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年报等材料获取。
(二)定性评价指标,可从以下方面收集相关信息:
1.要求银行提供本行正式印发的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考核评价通报、内外部审计报告等)。
2.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调研、督导、督查、暗访中反映的、经监管部门核查属实的情况。
3.各级监管部门接到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信访、举报、投诉等、经核查属实的情况。
4.其他国家机关开展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审计、检查、处罚等情况。
5.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走访、抽查、监管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掌握的情况。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商业银行自评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开展监管初评。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初评,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牵头,按照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监管初评,由属地银保监局根据内部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情况,指定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实施。
初评人员应当对照《评价指标表》,逐项填写商业银行得分情况及评分依据,并保存好相应的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初评人员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参照第十七条规定,补充收集相关信息。属于必须由商业银行提交证明材料的评价指标,可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提交证明材料,商业银行不愿或不能按要求提供的,相关指标应直接判定为最低分值。
第十九条 在初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
监管复审工作应当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复审,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复审小组组长。普惠金融部负责具体组织,按照银保监会机关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开展工作。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的监管复审小组,由属地银保监局分管普惠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小组长,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室具体负责组织,按照本局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
复审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人员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初评等级为一级或四级的商业银行,应当作为复审重点关注对象。对于各项要素及指标的评价得分,复审结果高于初评结果的,应当逐一书面阐明理由。
第二十条 监管复审小组形成复审评价结果后,应提请本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审核批准后的结果,即为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最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形成后,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被考核的商业银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应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银保监局应于次年5月10日前汇总形成辖内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书面报送银保监会。书面报告应附辖内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结果明细,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四级的商业银行,应专门说明评价依据。
银保监会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汇总工作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运用:
(一)在对单家商业银行的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评价结果。
(二)将单家商业银行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
(三)将辖内商业银行总体评价结果抄送人民银行同级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形式全辖通报。
(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
(五)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六)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
(七)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对当年新成立商业银行开展监管试评价的,评价结果可不按前款要求运用。
商业银行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责令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整改的,在下一年度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其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相关监管法规,结合辖内实践,积极探索创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普惠金融工作机制及其他监管措施的联动,进一步丰富监管工具箱,完善监管激励和约束手段,强化监管评价结果对辖内商业银行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充分结合。在按年度开展监管评价的同时,应继续做实对商业银行的数据监测、业务督促、政策调研、监督检查等工作。
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监管评价结果及各项评价要素和指标的具体得分情况,分行施策,精准发力,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确定督导、推动、检查的重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除特别注明或限定外,均为商业银行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经营性贷款。
本办法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为商业银行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对《评价指标表》中包含阶段性监管考核要求的评价指标,银保监会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指标内容及适用期限。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定期检视、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推进小微金融监管评价长效化、系统化、制度化。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在每年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前,可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牵头对《评价指标表》中具体指标内容及分值权重作必要和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银保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可结合辖内情况,就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的具体协调机制和流程制定细则,报送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备案。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备注 |
一、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 |
||||||
(一)常规指标 |
-8 |
38 |
||||
1.1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情况 |
1.1.1贷款增速或信贷计划完成情况 |
1.非差异化考核的商业银行: |
-4 |
8 |
1.“差异化考核”的执行标准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规定,对上年度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信贷计划)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一定比例的银行,经监管部门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
1.1.2贷款户数 |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末的,得满分。 |
-4 |
4 |
|||
1.2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情况 |
1.2.1贷款成本 |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控制完成当年监管目标的,得满分。 |
0 |
5 |
1.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率和贷款相关环节产生的费用。当年监管目标以监管部门当年有关政策文件及工作部署要求为准。下同。 |
1.2.2资产质量 |
1.各项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同类机构平均水平的商业银行: |
0 |
6 |
1.“同类机构”按机构类别划分为:大型银行(含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下同。 |
||
1.3 |
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情况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本行各项贷款之比 |
1.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或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新增规模的比例)超过10%的,得满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不到10%,但较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含)以上,得满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不到10%且提高未超过0.5个百分点(含与上年持平)的,按照实际百分点/0.5个百分点的比值,从满分中得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不到10%且较上年下降的,得0分。 |
0 |
6 |
1.“一定比例”具体标准: |
1.4 |
细分小微企业市场情况 |
不同类型银行的小微企业客户分层 |
1.大型银行(不含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的,得满分;增速未高于各项贷款增速但余额正增长的,以实际增速与各项贷款增速之比,从满分中按比例得分;余额负增长的,得0分。 |
0 |
5 |
|
1.5 |
拓展对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情况 |
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服务情况 |
1.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客户中,1)当年新增首贷户数占比不低于同类机构占比,或2)完成了监管部门提出的首贷户量化目标的,得满分。 |
0 |
4 |
“首贷户”为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客户。银行向客户首次发放贷款前,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贷款的征信记录。 |
(二)加分指标 |
0 |
5 |
||||
1.6 |
持续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增长继续达标 |
1.上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或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各项贷款增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当年度继续实现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目标,得满分。 |
0 |
3 |
“一定比例”具体标准: |
1.7 |
降成本成效突出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
在完成当年监管目标的基础上,贷款成本在同类机构中压降力度较大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
0 |
2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备注 |
二、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
||||||
(一)常规指标 |
0 |
18 |
||||
2.1 |
综合服务机制 |
2.1.1经营战略定位 |
1.在本年度经营目标中明确提出小微企业业务目标,或本年度董事会、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审议小微企业业务发展议题的,得满分。 |
0 |
1 |
|
2.1.2顶层设计 |
1.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1)在董事会设立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或指定现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小微企业业务规划与制度建设;且2)在管理层设立普惠金融管理委员会或指定现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和管理的,得满分。 |
0 |
1 |
地方性法人银行不适用此指标。 |
||
2.1.3组织机构建设 |
1.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总行及一级分行设立独立的普惠金融事业部或小微金融部门(一级部门),在二级分行设立垂直机构的,得满分;在总行及一级分行设立相应一级部门,但未在二级分行设垂直机构的,得50%分;未在总行和一级分行设立相应一级部门的,得0分。 |
0 |
2 |
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和无分支机构的民营银行不适用此项指标。 |
||
2.2 |
风险管理机制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 |
1.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考核中,明确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的,得满分;未实现的,得0分。 |
0 |
2 |
|
2.3 |
资源配置机制 |
2.3.1信贷计划 |
1.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向一级分支机构分解,并要求逐级分解落实的,得满分;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但未向分支机构分解落实的,得50%分;未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得0分。 |
0 |
2 |
|
2.3.2内部资金定价 |
1.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
0 |
3 |
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不适用此项指标。 |
||
2.4 |
核算与考核机制 |
2.4.1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指标 |
1.对分支机构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普惠金融业务指标权重占比在10%(含)以上的,得满分; |
0 |
3 |
1.普惠金融业务指标包括:小微企业业务(其中对普惠型小微企业业务必须有单独指标)、涉农业务、扶贫业务。 |
2.4.2小微企业业务条线其他指标 |
1.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不设存款、利润、中间业务考核指标的,得满分。 |
0 |
2 |
上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比例超过40%的银行,此项直接得满分。 |
||
2.4.3分支机构考核奖励 |
1.对完成小微企业业务考核目标较好的分支机构,明确通过绩效加分、利润补偿、增加FTP优惠幅度等任一方式予以奖励的,得满分。 |
0 |
2 |
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和无分支机构的民营银行不适用此项指标。 |
||
(二)加分指标 |
0 |
3 |
||||
2.5 |
考核激励 |
2.5.1薪酬和费用 |
1.为小微业务从业人员和分支机构设立专项激励工资或营销奖励费用的,得满分。 |
0 |
1 |
|
2.5.2人员考核 |
1.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中,明确列出小微企业业务指标,并将监管明文要求的定量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得满分。 |
0 |
2 |
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和无分支机构的民营银行不适用此项指标。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备注 |
|
三、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 |
|||||||
(一)常规指标 |
-10 |
14 |
|||||
3.1 |
小微企业续贷 |
3.1.1续贷机制及产品 |
1.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现有产品实现续贷业务功能的,得满分。 |
0 |
2 |
||
3.1.2续贷业务增长 |
1.当年小微企业续贷累放金额占当年小微企业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比重较上年度持平或上升的,得满分。 |
0 |
3 |
||||
3.2 |
小微企业授信 |
3.2.1制度建设 |
1.在《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出台后,制定或更新完善了本行专门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文件,得满分。 |
-5 |
3 |
||
3.2.2工作机制落地 |
1.内部建立明确的授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和申诉异议渠道的,得满分。 |
-3 |
3 |
工作机制和流程的具体要求参照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有关规定。 |
|||
3.2.3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相结合 |
1.明确将授信尽职免责与小微企业不良容忍贷款度政策相结合,在不良容忍度内,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人员减轻或免予追责的,得满分。 |
0 |
2 |
||||
3.3 |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披露 |
在年报中披露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 |
1.按照监管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篇幅主动披露本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包括且不限于机构网点建设、信贷投放、客户数量、贷款平均利率水平等基本信息的,得1分。 |
-2 |
1 |
信息披露必须包括的内容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规定为准。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备注 |
四、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 |
||||||
(一)常规指标 |
0 |
20 |
||||
4.1 |
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创新 |
4.1.1银税互动 |
1.银税互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均较上年末上升的,得满分。 |
0 |
3 |
|
4.1.2利用其他信用信息资源 |
1.积极对接发改、科技、市场监管、海关、电力等部门,拓展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创新授信审批技术和信贷产品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
0 |
2 |
|||
4.2 |
产品模式创新 |
4.2.1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
1.根据小微企业发展阶段、经营周期、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创设期限灵活、本金偿还方式多样的贷款产品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
0 |
2 |
|
4.2.2制造业小微企业贷款 |
1.小微企业贷款中制造业贷款占比较去年末上升0.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得满分。 |
0 |
2 |
|||
4.2.3担保方式创新 |
1.积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股权、仓单、存货、保单等新型质押类信贷业务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
0 |
2 |
|||
4.3 |
提升服务效率 |
优化贷款审批流程 |
1.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节省办贷时间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
0 |
1 |
|
4.4 |
信用贷款 |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情况 |
1.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较去年末上升0.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得满分。 |
0 |
4 |
|
4.5 |
中长期贷款 |
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情况 |
1.小微企业贷款中中长期贷款占比较去年末上升0.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得满分。 |
0 |
4 |
|
(二)加分指标 |
0 |
3 |
||||
4.6 |
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 |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余额和占比均较上年末上升的,得满分。 |
0 |
2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省级财政部门正式公布的名单为准。 |
4.7 |
使用政策性银行转贷款 |
使用政策性银行转贷款精准度和优惠度 |
1.当年转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且当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使用转贷款资金的余额占比较去年末上升0.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得满分。 |
0 |
1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备注 |
五、监管督导检查情况 |
||||||
(一)常规指标 |
-12 |
10 |
||||
5.1 |
规范经营 |
规范服务收费和经营行为 |
1.当年未发现违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政策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得满分。 |
-5 |
3 |
|
对民营小微企业公平提供金融服务 |
1.在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一视同仁、不将所有制性质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别性条件的,得满分。 |
-5 |
1 |
|||
5.2 |
数据质量 |
5.2.1
一般性数据差错 |
1.监管发现存在小微企业非现场监管报表多次错报解锁或单次差错金额重大的,得0分。 |
-2 |
2 |
5.2项下三个子项的负分情形不重复扣分。 |
5.2.2
企业划型不准错误 |
1.监管检查或外部审计发现统计报表中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的,得0分。 |
2 |
小微企业划型不准指将大中型企业划为小微企业。 |
|||
5.2.3
贷款分类不准错误 |
1.监管检查或外部审计发现统计报表中小微企业贷款分类不准的,得0分。 |
2 |
小微企业贷款分类不准指将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非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划为小微企业贷款。 |
|||
(二)加分指标 |
0 |
4 |
||||
5.3 |
配合监管部门 |
完成当年重大工作任务 |
1.商业银行主动参与、承办、配合开展监管部门组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重大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
0 |
4 |
|
合计: |
||||||
常规指标 |
-30 |
100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不含村镇银行)本类得分按*100/99折算;无分支机构的民营银行本类得分按*100/92折算;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本类得分按*100/89折算。 |
|||
加分指标 |
15 |
中国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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