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15日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  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第七条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第九条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和未在区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标注册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第十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二条  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第十三条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第十四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第十五条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  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第二十一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第二十五条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第二十九条  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

        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一)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二)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三)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的;

        (二)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的;

        (三)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类行业分析报告查找请登录chinabaogao.com 或gyii.cn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气象行业相关政策:到2030年智慧农业气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气象行业相关政策:到2030年智慧农业气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

为了进一步推动智慧气象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等发布《“三北”工程总体规划》持续推进典型生态系统观测站点建设,完善生态、气象观测站网,畅通数据共享渠道。

2025年09月17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在线旅游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各地运用在线旅游平台开展旅游宣传营销

我国及部分省市在线旅游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各地运用在线旅游平台开展旅游宣传营销

为促进在线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等发布《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鼓励各地运用社交媒体、在线旅游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等开展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

2025年09月1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旅游景区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旅游景区景点拓展服务项目

我国及部分省市旅游景区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旅游景区景点拓展服务项目

为促进旅游景区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7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门等发布《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组织非遗促消费活动,支持非遗工坊、旅游景区等场所推出一批非遗产品和体验活动。

2025年09月1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银发经济行业相关政策:强化银发经济金融支持

我国及部分省市银发经济行业相关政策:强化银发经济金融支持

为了进一步推动银发经济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等发布《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持续完善养老金融相关政策,强化银发经济金融支持,促进中国式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09月0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康养旅游行业相关政策:发展银发经济 推广康养旅游产品

我国及部分省市康养旅游行业相关政策:发展银发经济 推广康养旅游产品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康养旅游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康养旅游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深化改革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福建省发布的《福建省开展森林“四库”联动试点区建设方案》。

2025年08月2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循环经济行业相关政策: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我国及部分省市循环经济行业相关政策: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为促进循环经济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等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2025年08月2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实施机制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实施机制

为促进城市更新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发布《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创新完善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牵引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全面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评估效果、巩固提升的工作路径。

2025年08月2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海绵城市行业相关政策: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我国及部分省市海绵城市行业相关政策: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为了进一步推动海绵城市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发布《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修复城市湿地,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推进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2025年08月20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