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虽然山西全省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在市场上的地位不断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山西全省中小企业户数达44万余户,占总数的99.7%;完成营业收入3万亿元以上,占总数的60%左右;从业人员370万人以上,占总数的70%左右。但目前山西省中小企业存在整体产业层次不高、创新能力不强、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积极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强的具体措施,有效推动了中小企业发展。
早在此前,受肺炎疫情影响,餐饮、住宿、旅游、交通、零售、娱乐等服务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都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其中,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企业基本全部停业;批发零售业,除部分大型超市运营外,大部分企业停业,营业额大幅锐减。对此为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渡难关,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共10条,涉及金融支持、租金减免、税费减免延缴、社保支持、账款清欠、服务保障等方面。
《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
支持对象 |
全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型、小型企业。 |
二、支持措施 |
(一)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总额不下降。疫情期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扩大中小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中小企业首贷率,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占比。 |
(二)省属金融机构(省农信社、晋商银行)将2020年2月和3月对中小企业的存量贷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鼓励省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依据各自情况采取让利措施。 |
(三)2020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 |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属地政府也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
(六)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
(七)对参保的全省中小企业2020年1—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
(八)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九)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清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 |
(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域内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了解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困难,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
随后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共28条条例。重在补充上位法未作规范的内容和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内容,尤其是针对江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设置了专门条款,体现了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有效管用的立法要求。
针对江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设置了专门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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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每年发布上一年度中小企业发展报告。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 |
3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
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政府性基金目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等清单。 |
5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促进融资效率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
6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纾困资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7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共享风险代偿补偿和信用信息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业务比例,应当达到国家要求。 |
8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机器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 |
9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依法设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需要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认。 |
1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小型微型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应当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支持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推荐优质企业申报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引导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
11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和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
1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项目发展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企业工业项目,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行业分析报告-行业现状调查与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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