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带来的不利影响,贵州多部门因业施策,密集出台有力举措,打出系列降费减负组合拳,释放强大政策红利,有利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复工复产、平稳健康发展。
例如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8日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15条具体政策措施,要求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通知》15条具体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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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
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负担 |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 |
减轻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 |
减轻企业用能压力 |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企业不进行功率因素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
减轻企业房租负担 |
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 |
帮助企业稳定贷款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稳定贷款。 |
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
帮助企业降低担保费率 |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
帮助企业贷款贴息 |
对贵州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的帮扶,支持、鼓励和动员省内其他相关企业转产生产疫情防控医药物资和生活物资。 |
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
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
支持用好援企稳岗政策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疫情影响期间组织线上职业培训的,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
支持建立进出口绿色通道 |
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原料和设备,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支持开辟采购绿色通道 |
在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内,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
支持用好用足运输绿色通道 |
对确认属于运输疫情救治应急物资、医患人员及定点医院转运人员等车辆,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并优先通行。 |
以及重点宣传省级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15条、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24条、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20条等政策措施。
随后4月24日至30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农业农村厅共同承办对接活动,39家金融机构参加现场融资对接,促进多家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然后到6月,贵州省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加强民营企业服务保障。着力破解制约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意见》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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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
(一)指导思想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新发展理念,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脱贫攻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
(二)基本原则 |
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遵循市场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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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全面梳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变相设置审批和许可事项的清理整治。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推进实现“一门”“一窗”“一网”办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
(四)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
。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下放移交至各市(州)政府。将能源行业审批时限压缩至80个工作日内办结。推进油气资源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符合国家规定的民营企业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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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 |
优化完善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促进相关监督监管结果共享。修订《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加大对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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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
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发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作用,规范政府对市场的行政行为。做好涉及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促进公平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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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 |
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降低投标交易成本,依法查处涉嫌行政垄断的行政行为。落实采购政策,向民营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占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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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
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开展营商环境便利度水平改善性评估,力争2020年评估结果达到相当于全球190个经济体第45位以内的水平。在国家发改委组织的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营商环境评估中,各市(州)达到全国中等及以上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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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
(九)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发挥“贵州税务监督举报直通车”监督作用,强化执法督察,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 |
(十)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 |
尽快出台《关于金融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强化普惠业务绩效考核力度。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增加信用贷款比重。开展金融创新产品评选活动和金融服务专项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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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 |
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机制,积极帮助符合上市和挂牌条件的民营企业解决相关问题。支持贵州股权交易中心集聚地方金融要素,打造以股权融资为核心的贵州区域性股权市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民营企业,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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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 |
大力推进“银税合作”“银商合作”,创新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纳税情况等数据评判贷款人信用等级,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强化保险公司在促进信用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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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引导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确保信贷投放力度不减的基础上,对民营企业贷款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使用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政策性银行转贷资金以及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应低于同类同档次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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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 |
深入推进“人民银行引导+政府部门支持+金融机构推进+核心企业参与+上下游供应链激活”的多方联动工作模式,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等建设融资仓库,运用物联网、智能监控等技术确保单货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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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推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政策落地落实 |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一系列帮助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税收优惠减免等临时性支持政策的落地见效,切实帮助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缓解生产经营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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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十六)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 |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完善侵权损失计算方法,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 |
(十七)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
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保留基本往来账户。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采取逮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依法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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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动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 |
(十八)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 |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其他民营企业逐步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质量、品牌、管理三大提升行动计划,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评定的企业,予以支持培育。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 |
深入推进“千企面对面”科技服务行动。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供给制度。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获批项目团队和单位提供后补助。在院士工作站、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中重点向民营企业倾斜。加快“双创”示范基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标准编制工作,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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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 |
支持优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入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引导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开展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等股份制改造,对行业龙头企业优先安排并购贷款贴息或一次性补助。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星光”行动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度,积极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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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计划 |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等重大国家战略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和产品纳入“一带一路”重点企业库、重大项目库、重要产品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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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对民营企业服务保障 |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
对符合要求的高层次人才领衔创新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依法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贴、住房补贴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就医、子女入学、落户等方面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
(二十三)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 |
研究建立清理和防止政府、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和惩戒机制。严禁新增欠款,继续把清欠工作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并重点关注。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剩余账款应清尽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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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 |
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鼓励各级政府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持续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六大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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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发挥民营企业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与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建立产销对接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成效向乡村振兴战略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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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
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和诉求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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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
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聘用一批民营企业家担任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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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 |
(二十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 |
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提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全面摸排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党组织建设底数,探索搭建党建工作共享平台。 |
(二十九)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 |
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各级政府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强化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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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 |
做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先进典型宣传,营造尊重、保护、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探索开展改革发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建设。 |
综上所述,自2020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贵州省打出系列降费减负“组合拳”,释放强大政策“红利”,有力促进了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下旬,贵州省属国有企业累计为5096户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减免房租9693.3万元;2020年1至5月,全省中小微企业平均税负为4.87%,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58个百分点。截至6月中旬,全省累计减免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46.24亿元,惠及中小微企业7.5万户。(WW)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行业分析报告-行业现状调查与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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