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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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
(一)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
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 |
(二)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 |
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三个有”和“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原则,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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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 |
通过8890热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等方式,按照属地化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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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
(二)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 |
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担保集团可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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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 |
用好省担保集团3亿元应急转贷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紧急资金需求时,积极为其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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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对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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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
利用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辽西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 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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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 |
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对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要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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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 |
各地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对接。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等线上方式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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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挥信贷资金引导作用 |
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设立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贷款资金,加快落实首批20亿元贷款额度,专项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用途,由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完成资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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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轻企业负担 |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
(二)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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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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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免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 |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未及时归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利息,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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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
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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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帮扶奖励机制 |
各地区要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性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支持,其中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省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各市相关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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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降低运营成本 |
(一)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 |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 |
(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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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 |
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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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综合保障 |
(一)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 |
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 |
(二)规范企业用工 |
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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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 |
积极组织相关中小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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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 |
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
随后6月,辽宁省出台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激活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把平等保护作为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切实保障民营企业使用资源要素的平等权利。在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以公平法治宽松的政策环境赋能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平等对待,尤其要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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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企参与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
《实施意见》提出,拓展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综合客运枢纽、港口码头、航空航道、水利设施、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生物科技等新兴产业,激发投资活力。对民营企业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 |
除法律禁止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 |
《实施意见》提出,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限制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招标条件,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按照“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进一步梳理辽宁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相应管理措施。全面排查和清理各类违规制定的负面清单,着力破除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的普遍落实。 |
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
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惠及每个市场主体,做到实质性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规范税收执法,优化执法方式,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支持民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鼓励银行机构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加强续贷产品开发和推广,简化办理流程,合理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比重,实现无风险企业“无缝对接”。鼓励银行机构行业内多形式合作,分领域、分区域、分行业制定信贷计划,创新金融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降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
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
支持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把民营企业重大技术需求纳入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指南,在项目评审、预算评估、结题验收等环节更多吸收民营企业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参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奖励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全省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目时,要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深入实施“兴辽英才计划”,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创新创业。适时扩大兴辽英才科技发展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为符合基金投资的企业或重点人才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吸引院士专家、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活动。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双向流动,允许科技创新人才及其团队在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间双向兼职流动。鼓励并支持民营企业引进海外高端人才,为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建立“海智专家工作站”。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行业分析报告-行业现状调查与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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