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全球经济衰退,给我国经济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使得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外贸企业困难更加凸显。而为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国家多部门陆续出台政策,缓解融资困难。
时间 |
相关部门 |
政策文件 |
具体内容 |
2月1日 |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
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
2月9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金融扶持以及支持,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
7月24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7个部门 |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
要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大力培育创业投资市场,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和退出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群体、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更多地投长、投早、投小、投创新。 |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多地结合中央政策,打出系列“组合拳”,帮助中小企业在融资领域化危为机、危中寻机。
省市 |
政策名称 |
具体内容 |
新疆 |
《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设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切实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 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
29条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助力新疆中小企业轻装前行。将落实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类优惠政策,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推动企业成长壮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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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意见指出,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 |
哈尔滨 |
《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 |
支持银行机构核销损失类不良贷款,降低贷款风险和不良率。对本办法所指贷款发放总额超本机构全省发放总额50%(含)以上的银行机构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贷款产生的最终损失核销,单户支持额度不超过最终损失核销额的50%。单户机构补偿额度控制在投放总额的0.5%以内,资金总额控制在8000万元以内。 |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十条措施》 |
“十条措施”提出,拟继续减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在前期依据相关政策租金减免基础上,拟对承租市、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继续减免一定时期的租金;拟继续减免国有企业经营性房屋租金。对承租市、区县(市)所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培训、教育等机构除外),除免收2020年上半年3个月租金外,拟再暂缓收取一定时期内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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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 |
落实阶段性免征中小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延长减免、缓缴社会保险金政策等,普惠性强,企业受益面广。加大减免承租国有房产租金力度,至今年6月底,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收取房租,服务业小微企业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 同时针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趋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用好首期100亿元贷款额度的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设立规模10亿元的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提高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
黑龙江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
提出税收减免、返还社保费等14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一是通过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政策,支持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撬动银行放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对贷款损失发生担保代偿的融资担保及省级再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二是通过补助激励政策,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给予补助。 三是通过周转金借款,对暂时面临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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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 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
吉林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 |
云南 |
《云南省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工作措施》 |
将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协调机制,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引导投向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
广西 |
《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
对实体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协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达产遇到的实际困难,在坚持防疫控疫标准的前提下,尽快审核企业的复工申请,帮助企业从2月10日开始全面实施错峰复工;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 |
天津 |
《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应贷尽贷快贷,不抽贷、断贷、压贷。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首批60亿元紧急融资,推动天津市属主要法人银行以低于同期市场利率水平发放专项项目贷款。 |
《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鼓励小微企业应用天津市“线上银税互动服务平台”进行贷款申请,实现“银税互动”产品申请、审批、授信、放贷的“线上一站式”办理,享受“全线上、无抵押、免担保、纯信用”的24小时自助贷款服务。 实施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办法,对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鼓励引导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上一年度新增担保业务和担保业务总额增量部分,分别给予不超过年度新增担保额0.5%的补贴、不超过年度担保增加额1%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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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从加大信贷支持、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政扶持、强化服务保障等5个方面提出了18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硬核”措施. |
江苏 |
《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
通知提出,大力帮扶带动中小企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浙江 |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
提出加强信贷纾困,降低融资成本,优化金融服务。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 |
海南省 |
《为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 |
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和30%给予贴息;对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0%给予贴息。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 |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各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房屋出租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月租金全额为依据,租金减免时间为2020年上半年三个月,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可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 |
城市 |
政策名称 |
具体内容 |
凉山市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
《措施》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县(市)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在省财政给予50%补助的基础上,州财政按县(市)政府实际补贴额的25%给予补助。向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 |
成都新津 |
15条政策措施 |
政策提出,积极鼓励工业企业提能扩产。对工业企业满足市场需求的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获得市级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再按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
广元市 |
《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支持措施》 |
对在2月底前全面复工复产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工业企业当年扩大产能,按扩产扩能生产设备购置的3-5%给予财政补贴,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南宁市 |
16条政策措施 |
明确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对企业房租减免或补贴,对承租南宁市(包含县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给予2020年2月至3月份房租免收、4月至6月份房租减半。对租用非国有资产经营的标准厂房的中小工业企业,由市工信部门对2020年2月至3月份租金全额补助、4月至6月份租金减半补助。对于在2月至6月期间,租赁企业减免租金共计100万元以上且减免比例达到应收租金30%以上的,或共减免租金共计50万元以上减免比例达到50%以上的。 |
海口市 |
《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
《政策措施》要求,各银行机构要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严格执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同时明确将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对到“新三板”、海南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小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对小微企业通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期融资额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
苏州市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
提出,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 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
长沙市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 |
减轻还款压力,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 实施中小企业贴息政策,中小企业在2020年1月-6月期间(以资金到账或受托支付日期为准)有新增贷款的,按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南京市 |
《关于进一步落实惠企金融支持政策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困难的通知》 |
充分发挥核心企业的带动作用,支持其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预付款形式向上下游企业支付现金,降低上下游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和融资成本。 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不断更新当地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白名单”,推动各类金融机构投放更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与金融机构对接,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精准度。 |
武汉市 |
《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二十一条措施》 |
其中加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对企业予以全力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 引导在汉银行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倾斜,力争2020年一季度贷款增长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努力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行业分析报告-行业现状调查与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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