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还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包括财政部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
(二)主要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职能主要有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担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经理国库;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原有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再保留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2018年4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挂牌运行。
中国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3、财政部
财政部是国务院下属负责履行国家财政、税务、会计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的部门。财政部监管国有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制度,并监督银行业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遵守情况。财政部主要负责: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支;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国务院交办的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多双边财经对话,开展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4、其他监管机构
根据不同的业务和运营情况,我国的商业银行还受其他监管机关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审计署等。其中,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资格认定与管理等;中国证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金设立、基金托管、证券发行上市及上市银行的监管等;国家审计署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例行审计。
(三)我国银行业监管内容
我国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承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业务监管、产品和服务定价、审慎性经营、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以及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等方面。
1、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建、合并、分立、终止;审查、批准5%以上股东的股东资格;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管理等。
2、业务监管主要包括:对存贷款业务、个人理财、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产品的管理等。
3、产品及服务定价包括:贷款和存款利率、手续费和佣金产品和服务定价等。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制定基准利率分别设置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商业银行具有相当的定价调节空间;非利息产品和服务定价执行政府指导价格。
4、审慎性经营监管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贷款五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贷款集中度、资产流动性以及其它经营比率等。
5、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监管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反洗钱、操作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和银行风险评级等。
6、外资银行监管包括:外资银行在境内的设立、运营,境外金融机构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投资等。
(四)我国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两大部分。
1、基本法律、法规
银行业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2、行业规章
银行业相关行业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修正)、《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2019修订)、《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2019修订)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
公司治理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14修订)、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等。
业务操作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修订)、《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修订)、《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修订)、《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风险防范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14修订)、《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修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修订)、《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2014修订)、《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1修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修订)、《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
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修订)、《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及《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等。
若干特定行业和客户贷款及授信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
(五)我国银行业的监管趋势
1、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为了避免国际金融危机重演,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III。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准备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巴塞尔协议III要求,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从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从2%提高至4.5%。2011年5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该意见立足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借鉴巴塞尔协议III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并构建了一套维护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坚持了国际标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统筹推进以及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统一的总体思路,旨在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引导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以及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混业经营与综合监管
我国的分业经营模式是根据我国之前经济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及市场发育程度等客观状况建立的,但是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快速变化,金融产品和业务的不断创新,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服务多元化的推动,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交叉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机构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新金融业态层出不穷,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性也在不断增强,对混业经营的综合监管亦将是未来金融监管的重点。“十三五”规划指出,要进一步强化金融业综合经营监管,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审批依据和标准,稳定市场预期,促进综合经营有序发展。
2017年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我国金融监管进入新时代。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挂牌成立,是顺应综合经营趋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的必然要求,改变了以往仅依靠分业监管、机构监管模式,强调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的有机结合,有利于防范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防范金融风险。
3、金融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金融业实行谨慎的、循序渐进的对外开放政策和有效的监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造成的损失较小。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世界经济金融形势,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将不断强化,并将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及时关注金融市场风险状况,适时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的机制和手段,继续发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逆周期调节和结构引导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和科学性。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等一系列监管规则,增强了银行体系应对风险的能力,监管有效性不断提升。相关监管部门分工合作,加强监测研判,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强对影子银行的审慎管理,不断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不断多元化,监管机构逐步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力度。中国人民银行自2016年开始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旨在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更加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以积极适应资产多元化的趋势。2017年以来,中国银监会提升了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
此外,中国银监会2017年先后颁布多个监管文件,开展“三违反”“三套利” “四不当”等专项治理工作,旨在控制银行业整体运行风险,提升经营的规范性和稳健性,促进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同时,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与不断推进的金融创新相匹配的监管制度,并适时、适度地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和引导,避免监管滞后、监管缺位和监管无效。另外,我国将继续监督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4、治理同业扩张,强化金融去杠杆
近年来,受利率市场化和资本充足率监管加强的影响,银行存贷款利差持续收窄,为增强盈利能力,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规模大幅扩张,通过同业套利、绕道监管等方式来配置高收益资产。2013年,银行表内外大量增配非标资产,2015年上半年银行理财进入股市,而2015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存单大量发行,催生地产行业和金融市场泡沫。
为治理银行长期以来存在的监管套利、同业套利等问题,2017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提出了对十大类风险的具体防控要求,集中在资产信用风险、流动性管理、债券投资(自营、理财和委外)、同业业务、理财业务、房地产融资、地方债务风险、互联网金融、跨境业务风险和民间金融风险等。其中,信贷、债券、同业、理财、地产和地方债务等均与近年商业银行资产配置和套利行为挂钩。同时,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和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要求银行自查“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和关联套利”,自查范围涉及多项商业银行近年来普遍存在的套利和规避监管行为。
未来,监管机构将持续通过严格执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出台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监管,不断约束银行同业扩张、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管控风险,从机制上抑制银行顺周期、体系性过度扩张的冲动,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5、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影响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把2011年以来实施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调整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该体系囊括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业务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类17项指标。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下,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将从狭义信贷管理变为广义信贷管理,从时点管理变为日常管理,从存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变为市场化利率定价,进一步强化了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要求。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由于受资本充足率约束,商业银行理财规模的同比增速将受到约束。自2018年一季度评估起,中国人民银行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强化了对同业业务的约束。可以预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商业银行将调整经营策略,寻求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下,盈利与合规的平衡点。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银行行业前景分析报告-产业竞争现状与未来商机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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