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重大疾病保险业务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夯实重大疾病保险定价基础,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将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以下简称2020版重疾表)作为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用表及定价参考用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疾病定义

       本通知中重大疾病(含恶性肿瘤——重度)定义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有关规定,包括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2007版定义)和2020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是指以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重大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其包含的病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1.2007年8月1日之前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2007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

       2.2007年8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的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2007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的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2020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严重慢性肾衰竭。

       4.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广东银保监局或深圳银保监局进行备案或审批的粤港澳大湾区专属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2020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严重慢性肾衰竭。

       满足以上第1个或第2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2007版定义重疾险,满足以上第3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重疾险,满足以上第4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且承保病种中重度疾病仅包含2020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的疾病保险产品,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

       三、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

       保险公司在评估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以2020版重疾表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的下限(以下简称评估下限)。保险公司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实际情况,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包括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和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kx)。

       (一)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的确定

       1.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不得低于2020版重疾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

       2.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应按照审慎性原则合理确定。其中,对于同时包含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或以主附险形式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产品组合,保险公司评估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发生率之和,应以ix+qx-kx×qx(qx为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中的非养老类业务一表的死亡率)作为评估下限。另外,若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保额高于死亡保险责任保额,则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超出部分应以2020版重疾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为评估下限。

       3.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属类别和承保病种的不同情形,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1)2007版定义重疾险

       2007版定义重疾险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①如承保病种不少于2007版定义的全部25种疾病,保险公司应以“25病种(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2(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②如承保病种少于2007版定义的全部25种疾病,且在65周岁以上的承保病种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帕金森病,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对于65周岁及以下年龄,应以“6病种(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1(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对于65周岁以上年龄,应以“25病种(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2(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③除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应以“6病种(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1(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

       (2)2020版定义重疾险和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

       2020版定义重疾险和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应按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①如承保病种不少于2020版定义的全部28种疾病,保险公司应以“28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4(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②如承保病种少于2020版定义的全部28种疾病,且在65周岁以上的承保病种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对于65周岁及以下年龄,应以“6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3(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对于65周岁以上年龄,应以“28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4(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③除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应以“6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3(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

       (3)2020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

       ①保险公司应以“恶性肿瘤——重度(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7(2020)”作为恶性肿瘤(重度)发生率评估下限。

       ②因患恶性肿瘤——重度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三表K3(2020)”。

       (二)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的确定

       保险公司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的范围及病种定义,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法定责任准备金的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1.基于病种范围的调整。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产品实际承保病种的数量,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参考公司经验分析结果或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行业经验分析结果,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2.基于病种定义的调整。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应根据调整后的定义与原有定义的差异,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3.保险公司按照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计提的法定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按照评估下限计算得到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三)重大疾病发生率表的动态修订

       中国精算师协会根据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的需要,组织更新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如新发生率表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中国银保监会须重新认定相关内容,并就新发生率表出台配套监管规定,保险公司根据新发生率表及相应使用规范进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

       四、产品定价

       保险公司在开发2020版定义重疾险、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和2020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时,可以将2020版重疾表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的定价参考,根据产品特性和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水平。

       五、其他事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的通知》(保监发〔2013〕81号)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3〕685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11月5日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保险产业分析报告-产业竞争现状与发展前景研究》。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气象行业相关政策:推动交通运输数据与气象等数据资源融合应用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气象行业相关政策:推动交通运输数据与气象等数据资源融合应用

为促进智慧气象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开展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区划,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提高应对极端天气能力。

2026年06月0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露营行业相关政策:培育房车露营等新业态

我国及部分省市露营行业相关政策:培育房车露营等新业态

为了进一步推动露营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推动赛事经济、冰雪经济高品质发展,培育房车露营等新业态,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培育智能化、定制化、体验式体育消费新模式。

2026年06月0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乡村旅游行业相关政策:推进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

我国及部分省市乡村旅游行业相关政策:推进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

为了进一步推动乡村旅游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4月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稳岗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培育“小而美”乡村文旅业态,壮大乡村特色文化产业,推进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持续加强非遗工坊建设,增强带动就业能力。

2026年05月2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商业健康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开发儿童保险保障产品

我国及部分省市商业健康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开发儿童保险保障产品

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儿童用药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强数据支撑,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开发儿童保险保障产品,鼓励将创新药、罕见病用药纳入保障范围。

2026年05月2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自驾游行业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自驾游发展

我国及部分省市自驾游行业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自驾游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自驾游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进一步促进自驾游发展,改善自驾游交通运输条件,为自驾游营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环境。

2026年05月1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信用评级行业相关政策:支持信用评级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

我国及部分省市信用评级行业相关政策:支持信用评级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

为促进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市场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鼓励有关部门对行业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

2026年05月1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能安防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智能家电、智能安防等研发及互联互通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能安防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智能家电、智能安防等研发及互联互通

为进一步推动智能安防行业的发展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推广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面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等场景,推荐智能安全帽、智能安全鞋、智能巡检记录仪等智能监测终端设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安全巡检机器人及无人机等智能

2026年05月1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相关政策:系统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我国及部分省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相关政策:系统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为促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4月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服务贸易标准化工作行动计划(2026—2030年)》提升服务外包标准化水平,重点推动生物医药研发外包、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外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2026年05月06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