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现就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
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上述资产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四、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等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已计入流动性资产的不再重复计入固定收益类资产。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其中,投资港股通标的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20%;投资单只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以及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五)专门投资组合是指将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于银行存款、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或者存款型、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中的一类产品而专门设立的投资组合。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第(一)款5%流动性限制。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或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第(四)款30%和10%规定的限制。
五、单个投资组合的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5%,也分别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10%。
(二)投资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六、单个计划的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限制,参照本通知第四条管理。
法人受托机构可以设立受托直投组合,将部分或全部受托管理的年金计划基金资产,直接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养老金产品。单个受托直投组合配置本公司发行的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受托直投组合资产净值的40%。
七、年金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名称中应含有“港股”字样,且应有80%以上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发行含有“港股”字样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经验且具有2年以上香港股票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其中至少应包括1名投资经理。
八、年金基金可投资的优先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券投资组合及混合型、股票型(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可投资优先股。
(二)优先股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且优先股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
(三)优先股发行主体公司章程或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中应当包含明确的分红条款。
九、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十、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永续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永续债及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其中,非公开募集的永续债可无债项评级,但其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有利率跳升条款;其中,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可无利率跳升条款,但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十一、年金基金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二)限于产品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优先级份额。
十二、年金基金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
(二)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三)投资相关合同应当包含固定频率的信托利益分配表述及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四)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1.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2.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五)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四款1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信用增级安排。
(六)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二)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三)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四)投资品种限于银保监会认可的信用增级为保证担保方式和免于信用增级的情况。
(五)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十四、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任一投资组合或者养老金产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或者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三)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不得买入股指期货或者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十五、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投资组合或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因素致使年金基金所投金融产品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金融产品的估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七、年金基金投资应当按照穿透式管理要求,明确约定投资的底层资产符合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不得多层嵌套。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可不受本限制。
十八、投资管理人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产品结构简单,基础资产清晰,信用增级安排确凿,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并实行资产托(保)管。投资管理人应当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
十九、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职业年金计划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指定管理人配置金融产品。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年金基金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发挥自身专业能力,着眼长期,实现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做好计划层面风险防控,确保资产配置比例符合相关规定,提高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托管人应当认真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督促合规运作,维护资产安全;投资管理人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投资有关金融产品时,不得与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年金委托人的利益。
二十、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同时废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六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第三章、《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以及《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内容依照本通知相应调整。
为促进年金基金在新形势下健康发展,防范化解投资风险,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依据有关规定,近日人社部研究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以下简称《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配套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2号,以下简称《释义》)。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近年来年金基金发展情况。
答: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制度面向企业及其职工,职业年金制度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共同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含三大支柱,其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其功能是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基本生活;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与职业关联、由国家政策引导、单位和职工参与、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的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利用金融手段增加养老保障供给的有效形式。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三个支柱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二、三支柱为参保人员退休后过上体面养老生活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领导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制度建设、基金规模、投资收益等方面迎来了历史未有之大发展。2014年10月,配合中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我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今年底前全国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工作全面落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参保人群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市场监管力度持续增强,基金积累规模稳步增长,较好实现了长期稳健增值目标,补充养老的作用逐步显现。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制度已覆盖近6600万职工,基金累计规模逾3.1万亿元。2007-2019年企业年金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达7.07%,今年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资本市场出现了较大波动,但年金基金依然投资稳健,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
下一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十四五”时期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部署要求,着力解决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规模,有序推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健康发展,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问:此次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迅速,新的投资品种和投资工具不断涌现,特别是资管新规出台后,金融监管部门密集提出系列规范要求,现有政策已不满足年金基金投资实践的需求。而且从2019年开始,近万亿规模的职业年金基金陆续启动投资运营,市场上出现一定程度的“优质资产荒”,调整年金基金投资政策的紧迫性更加凸显。
二是整合年金基金投资政策的需要。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现行投资政策的主要差异在于职业年金的投资范围中不包括投资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2018年,根据市场情况,经请示部领导同意,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窗口指导暂停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这两类保险产品,统一年金基金投资政策已具备实施基础。为便于年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运营企业(职业)年金和无差别投资运作养老金产品,有必要整合并统一调整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比例和管理要求等政策。
三是规范年金基金投资行为的需要。需明确年金基金投资应满足嵌套穿透管理要求,明确计划层面的投资比例限制,明确实际操作中部分投资品种的投资要求等,进一步加强年金基金监管,防范年金基金合规风险。
问:本次年金基金投资政策调整主要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答:一是《通知》明确了年金基金的定义,首次在文件中整合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规定和要求,并统一强调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
二是允许年金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此前年金基金仅限于境内投资,本次允许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此举不仅考虑目前在全球严峻经济形势下,香港金融市场仍颇具活力,具有相当投资价值,而且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定支持和维护香港金融繁荣稳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年金基金实现全球范围资产配置的初步尝试。
三是提高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鼓励中长期资金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部署,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的政策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与全国社保基金权益类投资比例持平,使年金既能够长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又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按现有年金市场规模测算,本次权益比例上限的提高,理论上将为资本市场带来3000亿的增量资金,养老保险体系和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
四是明确年金基金财产投资比例在计划层面和组合层面实行“双限”。以往只在组合层面对年金资产的流动性比例以及权益类和非标类投资比例等进行限制,但实践中可能出现年金计划层面通过专门组合投资或是养老金产品直投造成超比例投资情形。为此,此次明确单个计划资产投资于各类型资产的比例须参照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进行管理,并首次在文件中明确受托直投组合的定义,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指导,防控计划层投资风险。
五是首次在文件中明确嵌套穿透管理要求。以往穿透监管的要求不够明确,可能出现年金基金所投资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超出年金基金可投资范围的情形,发生合规风险。《通知》要求年金基金投资应当按照穿透式管理要求,明确约定投资的底层资产符合年金基金投资范围。
问:《通知》在年金基金可投资品种和投资要求上有哪些变化?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本次调整年金基金投资政策的目标之一是为年金基金提供更多有效的投资工具,积极应对金融市场变化。前期,经过充分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地方人社部门和市场管理机构等意见,我们对拟新纳入的投资品种和需要调整的原投资范围内的投资品种及投资要求等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
《通知》新增了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并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扩展为债权投资计划(即新增不动产债券投资计划)。同时,对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永续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公司债等之前界限不清晰的品种予以明确,纳入年金投资范围。经研究,上述投资品种风险相对可控,具备相当投资价值,有利于丰富年金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
同时,根据市场变化,有些投资品种已不适应投资要求,此次调整出投资范围。一是剔除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主要考虑底层资产不透明,投资收益预期一般,年金基金主动配置的意愿不高。二是调出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考虑资管新规出台后这类银行理财产品的内涵已发生实质性变化。银行理财产品穿透管理难度较大,底层资产容易超年金投资范围而产生合规风险,而且由于整体规范还未到位,尚难以研究列明可纳入年金投资的条件。三是剔除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主要考虑该类品种的市场容量进一步缩小,原规定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无法再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稳定的固定收益。
在调整投资范围基础上,明确新增加品种的投资准入条件,明确相关投资品种的个股个券集中度限制。此外,为满足年金基金对稳定收益类非标资产的投资需求,对年金基金可投资非标产品的发行主体适当放宽限制条件,但相应提高信托产品豁免外部信用评级的条件,并明确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品种的信用增级要求。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开展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权和优先股项目试点,请问试点效果如何?相关试点项目是否纳入投资范围?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企业年金基金通过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进行试点投资,试点项目需经人社部批准。经过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权和优先股项目试点评估,综合考量投资风险收益情况等,本着稳慎原则,拟将优先股纳入投资范围,而股权则需要进一步试点。
一是优先股投资试点效果较好。试点项目均属于比较优质的中长期限投资标的,不仅付息保障度高、风险低,而且企业年金基金需通过显示投资方向的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有可行的退出机制作为保障,试点效果良好。考虑到优先股是一种回报稳定、风险可控的投资工具,与年金长期投资属性匹配,且其发行有较为严格的政策要求和比较完善的审批程序,此次将其正式纳入投资范围。
二是股权项目尚需研究。已开展的试点项目存在退出机制不健全、估值方式不完善等问题,拟在进一步优化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延期试点项目。考虑到股权投资虽具有较高收益回报潜力,但风险较高,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开展试点,探索积累经验。
问:新规正式实施后,年金计划和养老金产品相关条款的变更备案如何安排?
答:新规正式实施后,因投资政策变化确实需要相应修改年金计划或养老金产品管理合同的有关条款,便于今后规范开展管理运营工作。不过为了减轻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集中修改合同陡增的工作量,也避免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备案工作造成集中压力,我们依规作了一定安排:
对于养老金产品,涉及投资范围和比例等相应调整的,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85号)第五条第(五)款“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情形规定,走事后变更程序。即: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同时,请投资管理人根据自身安排,自行按新规修订养老金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书,在之后的产品推介过程中,尽量使用新的产品合同。
对于年金计划,涉及投资范围和比例等相应调整的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69号)中“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情形规定,本次无需专门就新规调整所带来的条款变更进行备案。在下次依规需进行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时,如合同顺延、续签或是重要条款变更等,一并按新规调整投资政策且重新签署管理合同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基金市场前景研究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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