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制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职责包括:
(1)按照《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黄金管理规定、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清算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规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经营。
(2)在改革试点期间,对认购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使用专项借款,人民银行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通报,人民银行跟踪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了解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联社和银监会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处置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4)在发生局部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资金支持。
(5)在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积极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应急方案,并对发生支付困难时省级联社提出的紧急再贷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
(6)在撤销时偿还个人合法债务的资金,首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收变现资产;资产变现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部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
2、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是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对在国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以及受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和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职责包括:
(1)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2)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评级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它措施。
(3)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4)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
(5)对省级人民政府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6)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3、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级联社(即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实现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2)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实施管理,不干预其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
(3)督促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并协助打击逃废债、清收旧贷,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信用省级联社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推荐省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省级联社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考核。
(5)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管理的具体办法,但不得将管理权下放到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及人、财、物等具体管理工作。
4、省级联社:省级联社是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实施行业管理的机构。省级联社在依法落实管理工作并尊重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前提下,主要负责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其职责主要包括:建章立制、指导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业务经营的指导及培训、本地资金清算结算系统的完善等。
5、其它监管机构:除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外,农村商业银行还受到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例如:在进行外币业务时,受到外汇管理局监管;在进行基金托管或基金代销业务时,受到中国证监会监管。
6、中国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承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业务的监管、产品和服务定价、审慎性经营的要求、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
(1)市场准入:包括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业务范围的确定、机构的变动、分支机构的设立、经营事项的变更、股权及股东的限制等。
(2)业务监管:包括对存贷款活动、外汇业务、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工具的管理等。
(3)产品及服务定价:包括存贷款利率、手续费和佣金产品服务定价等。
(4)审慎性经营的要求:包括贷款的五级分类、贷款损失的拨备规定、资本充足率、次级债务和次级债券、流动性及其他经营比率等。
(5)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管理和风险评级体系建设等。
(6)外资银行监管要求:外资银行在境内的设立、运营,境外金融机构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投资等。
二、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两大部分。
1、基本法律法规:银行业基本法律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司法》《反洗钱法》等。
2、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银行业规章制度主要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
行业治理的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
业务操作方面的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风险防范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等。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监管机构还颁布了向若干特定行业和客户提供贷款及授信的相关规章,以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包括:《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银行理财市场分析报告-市场现状调查与投资战略研究》。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