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 |
政策/规划 |
相关内容 |
2017年6月 |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通知》 |
中央财政支持试点城市推进清洁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烧取暖,并同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地方政府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实现试点地区散烧煤供暖全部“销号”和清洁替代,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
2017年12月 |
《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 |
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雾霾严重城市化地区的散煤供暖清洁化,形成公平开放、多元经营、服务水平较高的清洁供暖市场。北方地区冬季大气污染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最为严重,“2+26”重点城市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且所在省份经济实力相对较强,有必要、有能力率先实现清洁取暖。 |
2018年3月 |
《2018年政府工报告》 |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报告中强调:推进污染防治取得更大成效。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今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继续下降,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
2019年4月 |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发布“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关于完善风电供暖相关电力交易机制扩大风电供暖应用的通知》 |
要求做好风电清洁供暖试点工作总结和发展规划工作,做好风电清洁供暖技术论证工作,研究完善风电供暖项目投资运营机制,完善风电供暖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做好风电清洁供暖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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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 |
《关于解决“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要求在峰谷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电力市场化交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求完善风电供暖项目投资运营机制;规范完善招投标机制,保障燃气壁挂炉、电暖器等清洁供暖产品质量,在燃气壁挂炉、电暖器等清洁供暖产品的招标过程中,严把质量关。 |
2020年12月 |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
同时,各省市地区也因地制宜陆续出台供暖政策鼓励清洁供暖。如2019年11月,唐山发布了《关于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唐山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进行财政补贴。
省/市/区 |
颁布时间 |
政策/规划 |
相关内容 |
河南省 |
2018年8月 |
《关于开展地热能清洁供暖规模化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组织开展地热能清洁供暖规模化利用试点工作,结合河南省地热资源稟赋和开发利用情况,用2-3年时间,以县为单元采取特许经营模式,通过整县推进的方式,选择将地热能清洁供暖利用较好的县(区)作为首批启动的试点区域,根据试点推进情况,统筹考虑,适度扩大试点区域。充分利用地热资源替代燃煤解决城镇供暖,缓解环境资源压力,有序推进河南省地热能利用持续健康发展。 |
河北省 |
2017年4月 |
《河北省城镇供热“十三五”规划》 |
提出到“十三五”末,河北省县城及以上城市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基本实现全覆盖,清洁供热率达到95%以上。 |
2019年11月 |
《唐山市关于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对运行补贴三年政策期满后再安排适当资金予以支持,参照省做法,市级采取逐年退坡方式给予补助,第一年退坡50%,第二年退坡至25%,第三年市级不再补助,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运行补贴办法。要求积极探索清洁取暖市场化运作方式,延长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落实供暖期居民采暖阶梯电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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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2017年5月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 |
提出“十三五”期间,全区供热能源结构更加优化,燃气及其他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面积比例达到15%,进一步扩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比例,形成安全、清洁、经济、高效的供热体系。 |
2019年10月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内发改价字(2019)67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
对蒙西地区电采暖用户实行单独的峰谷平分时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分表计量,单独计价,峰谷时段具体为,峰时段10个小时(8:00-18:00)、谷时段14个小时(18:00-次日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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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2017年7月 |
《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
积极发展热电联产,鼓励推行集中供热和分布式供热。整合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大力推进区域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回收利用,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到2020年,实现县以上城市集中供热全覆盖,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行集中或分散式供热试点。 |
2019年10月 |
《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
提出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的原则,应当对供热经营者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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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管理的通知》 |
要求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要求,提高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技术水平,并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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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
2017年7月 |
《山西省关于全面加快城市集中供热建设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的实施意见》 |
意见指出加大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建设,到2020年,全省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8%以上加快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分散燃煤锅炉替代,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和其他清洁能源的集中供热方式,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供热水平。 |
2019年10月 |
《关于我省2019-2021年“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煤改电"居民家庭,可自由选择峰谷时段计价方式、用电量计价方式、平段电价计价方式。其中,用电量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采暖季用电量在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用电额度范围内,用电价格为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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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
2017年10月 |
《湖北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
提出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宜昌、十堰等城市实施总磷排放总量控制。 |
北京市 |
2019年8月 |
《关于完善北京市城镇居民“煤改电”居民采暖季电价优惠政策的意见》 |
指出经各区政府确认已实施“煤改电”的城镇居民,在采暖季谷电时段(20:00-次日8:00)享受“煤改电”低谷电价(0.3元/度)的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各予以补贴0.1元/度。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城镇居民“煤改电"用电补贴上限,市级财政电费补贴支持限额最多为每采暖季每户1万度。 |
陕西省 |
2018年12月 |
《西安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 |
优先采取分布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居住建筑不具备条件的,可接入市政集中供暖。推动热电联产富余热能向合理半径延伸,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集中供热站全部予以拆除,覆盖范围外的统筹布局天然气、电、地热等清洁能源取暖措施,暂不具备清洁能源供暖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并限期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
青海省 |
2018年12月 |
《青海省建设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方案(2018-2020年)》 |
到2020年,基本形成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框架和发展机制,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水平达到全国前列,清洁能源生产比重达到51%,消费比重达到41%,国家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实现跨越式增长,特高压外送通道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构建起相对完整、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新能源产业链,初步建成全国重要的新型能源产业基地。 |
2019年9月 |
《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青海省计划2019-2021年投资32.49亿元完成清洁采暖改造面积2952万平方米。其中,2019年完成880.30万平方米,投资为9.26亿元;2020年完成851.80万平方米,投资为8.85亿元;2021年完成1218.62万平方米,投资为14.37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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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
2019年1月 |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尚未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产)业园区有供热需求的,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实施集中供热,并拆除原有分散供热锅炉。 |
天津市 |
2019年3月 |
《关于申报开发区2019年第一批节能扶持项目的通知》 |
指出在建筑节能指利用热泵实现建筑供冷、供热的能源利用项目,补贴范围包括: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下(表)水源热泵等.补贴标准与方式:按供热(供冷)面积给予每平米30元的财政补贴,且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
辽宁省 |
2019年10月 |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安排的通知》 |
提出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按原有电供暖(供热)政策执行,鼓励新准入清洁能源取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
新疆 |
2019年11月 |
《关于自治区重点行业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 |
明确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各地(州、市)、兵团各师(市)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结合各行业实际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1年中国城市供暖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竞争现状与投资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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