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生态环境部在《关于提升危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发布时间 |
政策 |
要点 |
2015年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
明确了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满足条件的销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处置劳务享受增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
2016年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明确加快发展先进环保产业,支持危险废弃物防治技术研发,提高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水平,深入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大力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和尾矿综合利用,促进“城市矿产思开发和低值废弃物利用,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加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城市矿山开发利用,做好工业固废等大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培育服务主体,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政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推广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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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明确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强化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风险全程管控,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技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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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推动再生资源产业绿色化、循环化、协同化、高值化、专业化、集群化发展。到2020年,建成再生资源产业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3.5亿吨。建立标准规范,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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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循环发展引领行动》 |
提出到2020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15年提高15%,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达到54.6%左右。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质升级、推动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构建区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等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措施。 |
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对于固体废物,环保税法明确规定了“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诚去当期应税固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在第四章第七十三条明确指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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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
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提出明确要求。对相关部门具体工作提出具体指导,对企业督查问责加强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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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征求意见稿)》 |
加了对来源不明固体废物判定规则,即无法明确产生来源、工艺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对危废综合利用后产生的废物不再直接定为危废。此次鉴别标准出台,为危废的鉴别和监管提供有力支撑,行业景气度将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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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
鼓励发展清洁生产产业中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 |
《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 |
提出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退”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运行电子联单,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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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件指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个左右有条件、有基础、规模适当的城市,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综合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发展水平及产业特点、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因素,优先选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省份具备条件的城市、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己开展或正在开展各类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置试点并取得积极成效的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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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通知》 |
指出在有条件的城镇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推动废铜铁、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开展退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再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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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危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 |
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其中,2020年年底前,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率先实现:2022年年底前,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提前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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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挂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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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
《方案》共包括8个方面:一是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二是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三是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四是做好输液瓶(袋)的回收利用,五是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六是保障各项措施落实,七是做好宣传引导,八是开展总结评估。 |
在国家政策驱动下,各省市对危险废物监管与防治重视程度也日益提升。据不完全统计,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山东省等多个省份已相继出台了危废行业相关规划。
省市 |
政策 |
要点 |
浙江省 |
《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5-2020年)》 |
提出到2020年底,新增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76.2万吨/年,全省共形成集中处置能力125.2 万吨/年,基本满足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需求。 |
江苏省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处置能力和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
《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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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 |
《条例》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减量化、分类收集、转移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等。同时,对具体危险废物及从事行业也提出明确要求。 |
天津市 |
《天津市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实施方案》 |
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
重庆市 |
《重庆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2018-2022年)》 |
到2022年,预测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91.06万吨,较2017年增长50.51%。 |
上海市 |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和收集单位市场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 |
《通知》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
福建省 |
《福建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
到“十三五”末,福州、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宁德、莆田要建成1个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及填埋场新增处置能力达30万吨以上。 |
湖北省 |
《“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
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总目标,以实现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评级为A)为基本目标。 |
山东省 |
《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
“十三五”期间,全省规划完成建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共318项,收集储运项目35项,项目总数353项,估算总投资530亿元。新增工业危废利用能力1538万吨,危废焚烧、物化填埋等处置能力713万吨。 |
安徽省 |
《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
到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源头控制进一步严格,无害化利用处置能力不断增强,规范化和精细化的全过程管理水平显着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和环境应急处置 |
青海省 |
《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8年-2022年)(征求意见稿)》 |
推进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布局和建设,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能力,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 |
四川省 |
《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 |
能力有效提升,环境风险显着降低,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基本得以保障。 |
江西省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规程》、《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规程》 |
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和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行政审批工作,促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
广西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到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73.16万吨/年,其中新增能力23.3万吨/年。 |
宁夏自治区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防止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新疆自治区 |
《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布局指导意见》 |
推进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布局和建设,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能力,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 |
陕西省 |
《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5年)》 |
统筹规划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构建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
广东省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征求意见稿》 |
2020年底前,建设一批典型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工程,培育一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龙头企业,使全区危险废物处置需求与能力基本匹配,全过程管理机制体制基本建立,实现危险废物安全、妥善处置。 |
黑龙江省 |
《“十三五”黑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
辽宁省 |
《辽宁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
预计“十三五”期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达20亿元以上,全省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50万吨以上,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能力达220万吨,基本满足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 |
河南省 |
《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指导意见》 |
对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现状、处置问题提出明确指导,并提出相应对策要求。 |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危险废物产排系数研究成果应用的通知》 |
《通知》要求:将危险废物全部纳入管理、将危险废物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督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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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意见指出,到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 |
河北省 |
《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 |
《通知》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要求从严把控,对部分情况禁止接收外省危险废物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要求。 |
《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
《通知》对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网上申报程序提出具体解释,对跨省移出、移入程序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对环境风险的防范以及责任监管做出对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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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涉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全省所有涉危险废物重点企业,必须全部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上注册、录入,并按规范要求填报企业产废种类、数量和处置利用去向等基本信息,由市、县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委外处置利用其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报经省或市级生态环境(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私自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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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数据联网规范的通知》 |
规范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企业端视频、地磅、液位计和工况等数据联网工作,实现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与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高效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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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危废处理市场分析报告-行业竞争现状与前景评估预测》
《2020年中国危废处理市场前景研究报告-市场运营现状与发展动向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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