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政策/规划 |
相关内容 |
2016年9月 |
《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鼓励合理利用劣质原料和工业固废,推进生产环节固废“近零排放”。开发、推广和使用无毒高效脱硝催化材料,防治重金属污染。开展赤泥、铬渣等大宗工业有害固废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开展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副产石膏、矿渣、电石渣等大宗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发展基于生活垃圾等固废的绿色生态和低碳水混。 |
2017年4月 |
《循环发展引领行动》 |
提出要推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重点推动冶金渣、化工渣、赤泥、磷石膏、电解锰等产业废物综合利用;培养一批骨干企业,进一步加强钢渣、矿渣、煤研石、粉煤灰和脱琉石膏的综合利用 |
2018年5月 |
《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征求意见稿)》 |
该目录中界定了包括粉煤灰等六大类工业固体废物种类、80余种综合利用产品大品类。为综合利用产品提供了更有力的市场发展依靠和背书力量 |
2019年3月 |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
鼓励发展清洁生产产业中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 |
2019年5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
2019年9月 |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要求2019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排查化工园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凤险,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
2019年10月 |
《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 |
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其中,2020年年底前,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率先实现;2022年年底前,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提前实现 |
2020年9月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2020年11月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
新版《名录》实施动态管理,鼓励协同处置与“点对点”循环利用,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水平,对风险较小的部分危废实施豁免管理,推动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效率的提升 |
2020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等 |
2021年3月 |
政府工作报告 |
加快推进重要生态屏障建设,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森林覆盖率达到24.1%。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和城市黑臭水体 |
随着国家政策层面不断推出,各地对危险废物监管与防治重视程度也日益提升。自2016年以来,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山东省等多个省份相继出台了危险废物处理行业相关规划。
地区 |
政策 |
相关内容或目标 |
浙江省 |
《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5-2020年)》 |
提出到2020年底,新增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76.2万吨/年,全省共形成集中处置能力125.2万吨/年,基本满足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需求 |
《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修编(2019-2022年)(征求意见稿)》 |
规划期限为2019年至2022年,规划基准年为2017年,规划范围主要为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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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废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
完善管理体系方面,全面启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升改造,推动危险废物管理数字化转型,完善危险废物全收集体系建设,实现收集点建设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强化危险废物运输分类分级管控;在强化执法打击方面,联合打击一批非法企业,排查一批非法倾倒问题,查处一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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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
《福建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
到“十三五”末,福州、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宁德、莆田要建成1个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及填埋场新增处置能力达30万吨以上 |
湖北省 |
《“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
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总目标,以实现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评级为A)为基本目标 |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 |
主要目标、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提升末端安全处置能力、加强危险废物过程监管、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严格细化监督考核和全面落实保障措施7个主要方面以及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控涉危项目准入等22项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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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
“十三五”期间,全省规划完成建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共318项,收集储运项目35项,项目总数353项,估算总投资530亿元。新增工业危废利用能力1538万吨,危废焚烧、物化填埋等处置能力713万吨 |
《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
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审批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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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调整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加快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不断提升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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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
《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
到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源头控制进一步严格,无害化利用处置能力不断增强,规范化和精细化的全过程管理水平显着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和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提升,环境风险显着降低,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基本得以保障 |
《淮北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
力争通过三年专项整治,建立并形成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健全并完善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的责任体系、制度标准、工作机制;严肃遏制偷排偷放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实现危险废物等管控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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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实施方案》 |
到2021年末,力争将全市80%的产废量较少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单位和垃圾分类后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等纳入收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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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
《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 |
到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73.16万吨/年,其中新增能力23.3万吨/年 |
《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
将全省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与报废拆解单位,实验室、家庭源危险废物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等纳入收集贮存管理体系,到2023年底,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建立,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率达到7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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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2020年底前,建设一批典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工程,培育一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龙头企业,使全区危险废物处置需求与能力基本匹配,全过程管理机制体制基本建立,实现危险废物安全、妥善处置 |
《贵港市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方案》 |
优化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布局,进一步提升优化处置能力和结构,与全区协调统筹构建形成“种类齐全、能力相当、结构平衡”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确保全市的危险废物“就近就地”得到安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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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
到2020年,全省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99%以上 |
《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 |
到2020年,初步建立社会源和生活源危险废物收运网络,完善工业源和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基本形成危险废物暂存能力;到2022年,形成覆盖全市范围的工业源、医疗废物、社会源、生活源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和暂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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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
《南京市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全面排查南京市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底数和运行情况,严肃查处环保手续不全、设施运行不正常、二次污染突出等环境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建焚烧设施环境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
《盐城市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
明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及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渣土和垃圾填埋、污水处理、粉尘企业等两项重点整治内容,详细划分整治范围,着力整治六个方面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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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应用的通知》 |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
上海市 |
《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
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技术支撑完善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机制 |
陕西省 |
《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 |
具有项目监管职责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的时限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云南省 |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提出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需符合三个条件:1.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有效;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同意接收并有相应的处置能力;3.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
河北省 |
《关于加强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
高度重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国家技术政策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严格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加强现有水泥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管理 |
河南省 |
《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指导意见》 |
指导建立全省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体系,使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利用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基本匹配,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形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协调发展、适度竞争的局面,基本满足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需求,有序处置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 |
黑龙江省 |
《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
自2021年起,上一年度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依法通过信息系统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制定、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内蒙古自治区 |
《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蓄电池零售行业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
明确要按照我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任务要求,逐步在全市建立管理规范、收集便捷、风险可控的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体系 |
海南省 |
《关于新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意见的通知》 |
要求海南“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高标准建设运行的要求 |
而且,目前国内有多省市已出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规定和要求,主要转出大省鼓励外运,转入地跨省接收政策正趋严。比如新疆、安徽、湖南、海南等接收地发布政策,禁止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贮存、焚烧或填埋,并严格控制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进行资源化利用。
省市名称 |
相关规定名称 |
内容 |
河北 |
《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 |
指出:从严把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所有新批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要以利用处置本地和省内相邻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主,不得接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
江苏 |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指出:(1)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2)严禁从外省移入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3)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 |
安徽省 |
《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 |
指出:严格固体废物转移管理,严格落实利用类危险废物外省转入限额,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我省焚烧、干化、物化、填埋。从严控制工业危险废物转入 |
江西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严禁处置类危险废物跨省移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接受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危险废物经营范围;拟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含剧毒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较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 |
河南 |
《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
指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处置本省危险废物为主,严格控制外省转入危险废物量,禁止转入以焚烧、贮存、填埋为主要措施的危险废物不接收以贮存为主要措施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
湖南 |
《湖南省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十三五”规划》 |
指出:根据“严进宽出”的原则,严格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禁止环境风险高、综合利用率低、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入省,坚决杜绝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贮存和进行无害化处置 |
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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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环保部门应严格控制跨省转出利用处置,不得对省内危险废物跨界利用处置设置禁止性条款。(2)省政府提出: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处置能力要满足“固体废物不出县、危险废物不出市”要求 |
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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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跨省转移至外省的危险废物种类以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为主,主要有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废荧光粉、含铅玻璃、含锌废物、废电子元器件等,转移去向主要有河南、安徽、江苏、天津、广东、贵州、湖南、宁夏、湖北、青海、陕西、山东、河北等。此外,在山西跨省转移至外省的危险废物中,以有机污染物为主的危险废物有煤焦油、精馏残渣、含多氯联苯电容器等,转移去向为山东、河南、天津 |
山东 |
《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 |
指出:(1)严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2)强化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照管,严格把控危险废物跨省处置 |
广东 |
《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
指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 |
贵州 |
《贵州省环保厅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工作程序》 |
指出:我省无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或国家指定处置地点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我省 |
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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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减少我省危险废物贮存量,各级环保部门加大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
青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
省外企业拟将危险废物转入我省经营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接受者或拟转入的危险废物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同意转入:危险废物暂存库已超过60%库容或危险废物贮存已超过1年的;年度内接受的省外危险废物已超过其核准经营规模60%的;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中的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偏高且不能被综合利用的;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或成分、危害特性不明的;拟转入危险废物为液态类或剧毒类的 |
陕西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环境管理工作》 |
凡可在省内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再生利用的,如含油污泥、工业废油、含有价金属废液、废弃电子产品等,原则上不允许向省外转移,因处置类别或技术等原因省内不具备处置条件的,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据转移计划提出转移申请,经所在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批准后上报省环保厅审批 |
海南 |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除确需跨省协助应急处置的危险废物外,原则上严格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移入我省采用。收集、贮存、焚烧、填埋等非综合利用措施进行处置。禁止“洋垃圾”入境,重拳打击洋垃圾走私活动 |
甘肃 |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指出:对利用率不高,利用价值不高及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禁止转入 |
新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
指出:严禁危险废物转移进入新疆,严厉查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行为 |
宁夏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指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危险废物经营范围;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含剧毒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较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不接收以焚烧和填埋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
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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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跨省转入焚烧废物 |
湖北 |
/ |
不接收以焚烧和填埋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
欲了解更多内容,请参阅我们的行业分析报告:
《2021年中国危险废物处理市场调研报告-行业竞争现状与前景评估预测》
《2019年中国山西省危险废物处理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调查与发展前景研究》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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