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性质复杂、危险性高,处置不当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危废处置行业是一个需持证经营、实时接受监管的行业,受政策法规、监管力度影响较大。危废处置行业主管部门及主要职能如下:
机构名称 |
职能 |
生态环境部 |
国家生态环境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标准,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等;各级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包括对危废处置企业经营资质、危废跨省转移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批,定期检查危废处置企业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情况等 |
商务部 |
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政策、标准和发展规划等 |
发改委 |
负责制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事项 |
除上述主要监管部门外,安全生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对危废处置行业的监管职能;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危废处置行业具有较明显的政策引导性特点,即环保法规体系越健全、环保执法越严格的国家,危废处置行业也就越发达。危废处置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序号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 |
实施日期 |
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 年发布;2014 年修订 |
我国第一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的基本法,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职责、污染防治的义务等相关问题做出了纲领性规定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 年发布;2012 年修订 |
我国环保行业的基本法之一,是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的法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 年发布;2018 年修订 |
我国环保行业的基本法之一,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的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活动和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 年发布;2020 年修订 |
我国固废治理行业的根本法律,对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 |
5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公安部 |
1998 年发布;2021 年修订 |
将危险废物调整为 46 大类别 479 种,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
6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4 年发布;2016 年修订 |
明确了危废的持证经营和监管,明确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7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部 |
1999 年发布 |
明确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需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受环保厅实时监管 |
8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
2011 年发布 |
对固体废物的进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实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分类管理 |
9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13 年发布;2016 年修订 |
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确立要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明确对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等危废处置的要求 |
自 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危废处置行业法规体系从萌芽逐步走向成熟:
(1) 起步阶段
1993 年深圳危险品仓库爆炸事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出台,国家首次从法律层面将危险废物纳入管理;1998 年至 2001 年,第一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危废行业管理文件相继出台,我国危废行业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2) 全面建设阶段
2003 年非典爆发后,《危废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 2004 年颁布,标志着危废处置行业进入经营许可证时代;2004 年至 2010 年,《固废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继修订,我国危废行业在探索中发展,危废行业法规也逐步完善。
(3) 快速发展阶段
2013 年修订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简化危废经营许可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两高司法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三吨以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上述法规的完善,从下放资质审批、加速项目建设及提升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等多方面促进危废行业快速发展。
2016 年第三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两高司法解释》修订;2020 年,《固废法》修订;2021 年第四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都标志着我国危废行业法规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3、行业主要政策
(1) 行业主要政策
危废处置属于生态环境治理范畴,是绿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生资源利用属于循环经济范畴,是国家大力倡导的发展方向。国务院与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支持和推动行业发展,主要如下: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单位 |
政策要点 |
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
2011 年 |
生态环境部 |
明确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
2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
2015 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明确了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满足条件的销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30%的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处置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政策 |
3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2016 年 |
国务院 |
明确加快发展先进环保产业,支持危险废弃物防治技术研发,提高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水平;深入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大力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和尾矿综合利用,促进“城市矿产”开发和低值废弃物利用,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2016 年 |
全国人大 |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加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城市矿山开发利用,做好工业固废等大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培育服务主体,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政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推广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 |
5 |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2016 年 |
国务院 |
明确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强化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风险全程管控,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技术水平 |
6 |
《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6 年 |
工信部等 |
推动再生资源产业绿色化、循环化、协同化、高值化、专业化、集群化发展。到2020 年,建成再生资源产业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 3.5 亿吨。建立标准规范, 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 |
7 |
《循环发展引领行动》 |
2017 年 |
国家发改委等 |
提出到 2020 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 2015年提高 15%,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达到54.6%左右。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质升级、推动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构建区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等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措施 |
8 |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2017 年 |
国务院办公厅 |
严格固体废物进口管理,2017 年年底前, 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2019 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提升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逐步补齐国内资源缺口。 |
9 |
《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
2018 年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提出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
10 |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 |
2019 年 |
国家发改 委等 |
鼓励发展清洁生产产业中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 |
11 |
《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 |
2019 年 |
生态环境部 |
提出到 2025 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运行电子联单,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提供便利 |
12 |
《关于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 |
2019 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提出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由“低效、低值、分散利用”向“高效、高值、规模利用” 转变,带动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全面提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
13 |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0 年 |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1.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2.生态环保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 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 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 |
(2)地方规定及政策
广东省相关地方规定及政策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单位 |
政策要点 |
1 |
《关于支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6 年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重点发展城镇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废五金、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 着力发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淤泥、废旧汽车及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引导发展生态及土壤环境修复技术与装备。 |
2 |
《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18 年 |
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鼓励社会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经营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各地推进以骨干企业为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利用社会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产业链,着力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水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同意后,方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 |
3 |
《广东省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2018 年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或填埋处置。 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 |
4 |
《广东省环境保护 条例(2019 修正)》 |
2019 年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
5 |
《肇庆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固废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0)》(征求意见稿) |
2019 年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
到 2020 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 99%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 91%以上。到 2025 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 99%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 91%以上。到 2030 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 99%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 91%以上。 |
6 |
《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 |
2020 年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规定了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至广东省外贮存、处置、利用,及转移入广东省内贮存、处置的流程。 |
7 |
《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
2020 年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各地级以上市要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改造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施及运营经验,引领提升行业利用处置标准和运营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废物填埋量。 |
江西相关地方规定及政策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单位 |
政策要点 |
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5 年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提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认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风险预警、安全培训及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能力与水平。 |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5 年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接受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危险废物经营范围;拟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 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 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含剧毒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较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 |
3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实施意见》 |
2020 年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
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新建项目,使用的液态危险废物不得跨省转入,固态危险废物原料也应以省内为主,如涉及跨省转移, 其接收外省危险废物原料不得超过年综合利用量的 30%。将运输、贮存过程环境风险大,处理过程污染大的危险废物纳入“黑名单”管理, 严禁跨省转入。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工业废盐、废酸、废碱、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剧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磷化渣、含铬钝化渣等表面处理污泥, 砷等有害金属含量较高的白烟尘,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接受单位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或水泥窑协同等处置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其他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设定以表面处理废物为主的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有价主元素最低限值要求:其中铜为 8%(干基),锌为 12%(干基),镍为 4%(干基)。原则上,回收铜、锌、镍等金属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有价主元素金属含量不得低于限值,全年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有价主元素金属含量均值不得低于该企业项目环评报告中确定的均值。 |
广西相关地方规定及政策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单位 |
政策要点 |
1 |
《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2017 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主要任务:增强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推动典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鼓励企业自行处置危险废物。推动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及运输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保障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培育市场机制。制定政策制度,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化。加强行业引导,严格环境准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规范化管理能力。积极示范引导,提升利用处置水平。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管理科学化。 |
2 |
《关于落实危险 废物环境监管能 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 能力提升的工作 措施》 |
2020 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1.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包括: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单位清单、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内容。着力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包括: 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规范水泥窑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等方面内容。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包括: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着力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问题、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支撑等方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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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危险废物处置市场分析报告-产业运营现状与发展潜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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