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2021年西藏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开征契税保障居民住房需求

       8月26日,西藏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尹摇山介绍,随着我区经济逐年稳定健康发展,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活跃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李雷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规定,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明确我区契税适用税率为最低档3%。未按规定缴纳契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重点内容

条例

重点内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

契税税率为 3~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数据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据了解,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西藏将根据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8月26日西藏自治区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具体情况

房地产市场活跃度大幅提高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101日起开始实施。考虑到当时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为减轻相关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税收负担,暂未开征契税,即在西藏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缴纳契税。但随着我区经济逐年稳定健康发展,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活跃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自202191日起开征契税。

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李雷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规定,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明确我区契税适用税率为最低档3%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其中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未按规定缴纳契税,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契税后,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此外,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数据来源:观研天下整理(zlj)


          更多深度内容,请查阅观研报告网:

        《2021年中国教育调控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发展机会预测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在线旅游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各地运用在线旅游平台开展旅游宣传营销

我国及部分省市在线旅游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各地运用在线旅游平台开展旅游宣传营销

为促进在线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等发布《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鼓励各地运用社交媒体、在线旅游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等开展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

2025年09月1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旅游景区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旅游景区景点拓展服务项目

我国及部分省市旅游景区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旅游景区景点拓展服务项目

为促进旅游景区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7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门等发布《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组织非遗促消费活动,支持非遗工坊、旅游景区等场所推出一批非遗产品和体验活动。

2025年09月1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银发经济行业相关政策:强化银发经济金融支持

我国及部分省市银发经济行业相关政策:强化银发经济金融支持

为了进一步推动银发经济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等发布《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持续完善养老金融相关政策,强化银发经济金融支持,促进中国式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09月0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康养旅游行业相关政策:发展银发经济 推广康养旅游产品

我国及部分省市康养旅游行业相关政策:发展银发经济 推广康养旅游产品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康养旅游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康养旅游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深化改革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福建省发布的《福建省开展森林“四库”联动试点区建设方案》。

2025年08月2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循环经济行业相关政策: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我国及部分省市循环经济行业相关政策: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为促进循环经济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等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2025年08月2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实施机制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实施机制

为促进城市更新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发布《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创新完善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牵引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全面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评估效果、巩固提升的工作路径。

2025年08月21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