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内容及要求 |
1.进一步规范办学资质 |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违规开展学科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分公司或教学点。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教育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非法人登记证)应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展示 |
2.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 |
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流程、时限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提前超期收费,其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并主动开具与办学机构名称一致的合法票据。校外培训机构应按规定畅通退费渠道、优化退费流程,妥善处理退费纠纷。坚决打击虚构培训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
3.进一步规范培训合同 |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或者线上培训均应与消费者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使用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作的合同示范文本《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WF-2020-P8301)》,使用自制格式合同的应与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保持一致。严肃查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 |
4.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 |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不得有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用户评价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简化培训机构名称,宣传内容不得有歧义或者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渲染教育竞争等制造教育焦虑,不得通过低价倾销等进行非法营销。 |
5.进一步规范培训行为 |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前超纲教学。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针对学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在全市幼儿园正常上课时段不得对在园幼儿(或应该正常在园的幼儿)进行培训,在全市幼儿园正常上课时段对已经幼儿园毕业但因故不能就读小学的儿童进行培训的,应通过查看其身份证、幼儿园毕业证明等方式核查学员信息。培训机构不得开设针对学前儿童的全日制培训班,不得为学前儿童提供食宿服务,其培训内容不得有“学科化”“小学化”倾向,坚决杜绝把培训机构办成“准幼儿园”或者“准小学”。此类培训机构培训班名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并与培训对象年龄及入园信息等一并报所在区教育局备案。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禁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给中小学生留作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参与学科类考试、竞赛活动,不得通过举办“小升初”政策解读、家长论坛等活动变相招揽生源。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应遵守中小学师德规范,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规聘用在职教师。 |
6.进一步规范线上培训 |
线上校外培训在教师资格、招生收费、广告宣传、合同使用、课程内容、作业要求等方面应与线下执行同一标准,其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其中,单纯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须通过省级教育等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 |
7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教育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严禁巧立名目、擅立标准,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行为;严禁超前超期预收费;严禁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严禁违规提前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费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签订全市统一制式规范合同。
要点 |
内容及要求 |
1.严禁无证办学 |
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共用办学许可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
2.严禁在未达标的场所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
严禁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五层以上建筑和其它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培训场所。严禁中小学校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校外培训机构使用。严禁培训机构防疫工作走过场、安全工作不落实。严禁存储和使用生、化实验药品。 |
3.严禁超纲超前教学 |
严禁以应试为导向的超纲、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教学进度、上课时间等未按时通过教育部门备案(每年分春季、秋季、暑假、寒假4次)的不得招生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小初衔接、初高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学习内容。严禁培训机构组织或者参与学科类考试、竞赛活动。严禁通过举办各学段招生升学政策解读、家长论坛等活动变相招揽生源。 |
4.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全日制培训 |
严禁培训时间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严禁培训机构开设针对学龄前儿童的全日制(含各类素质培训班),严禁开设针对高中艺术考生文化备考的全日制培训班。禁止培训机构为学生提供食宿服务。 |
5.严禁虚假广告宣传 |
严禁以任何形式刊播散发未经教育部门备案登记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发布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更改。严禁有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用户评价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严禁利用所聘教师在原公办学校任教获得的资源进行宣传。严禁以非法手段获取家长和学生信息,招揽生源。严禁通过渲染教育竞争等制造教育焦虑。 |
6.严禁超前超期预收费 |
严禁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严禁巧立名目、擅立标准,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行为。严禁虚构培训原价、低价倾销、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严禁违规提前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费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签订全市统一制式规范合同。 |
7.严禁违规使用在职教师 |
培训机构不得聘任在职教师和无相应学段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不得非法聘用兼职外教。 |
8.严禁培训机构违反“五项管理”工作要求 |
严禁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给学生留作业。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
9.严禁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
培训机构教学内容和教育行为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严把教材使用关、教师讲授关,使用规范教材与资料,自编教学资料(学案等)须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
10.严禁违规开展线上培训 |
线上校外培训机构须通过省级教育等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线上机构不得开展线上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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