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形势,提高期货监管效率,增强防范、控制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能力,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期协、监控中心在内的“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体系。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期货行业分析报告-产业发展现状与发展定位研究》显示。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 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在期货监管体系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下与中国证监会共同对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包括上期所、大商所、郑商所及中金所在内的四家期货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并实行自律管理;中期协接受中国证监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 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监控中心业务受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和管理。上述机构各自履行的具体职责如下:
(1)中国证监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在期货监管体系中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2)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
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6 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 118 号)的规定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 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主要承担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的一线监管职责。
(3)期货交易所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6 号)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79 号)要求,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市场自律监管中履行相应职责。除此之外,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4)中国期货业协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6 号)等要求,中期协在期货市场自律监管中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②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③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④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⑤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⑥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⑦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等。
(5)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监控中心业务受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期货市场统一开户;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为期货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信息查询;期货市场运行监测监控;宏观和产业分析研究;期货中介机构监测监控;代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商品及其他指数的编制和发布;为监管机构和期货交易所等提供信息服务;期货市场调查;协助风险公司处置等。
除此之外,我国期货公司从事的部分业务还受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的监管。
2、我国期货行业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投资者保证金安全监管:证监会制定保证金存管制度和监管工作指引,领导和协调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派出机构对保证金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并处理。保证金监控中心对保证金监控系统日常监控,向派出机构通报保证金安全预警信息。
风险监管指标监管:证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监管规则及净资本补充制度,督促、指导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工作的落实。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核,持续监控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对期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等。
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监管:证监会要求和监督期货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促进期货公司会计规范,推动期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派出机构对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常规检查,对涉及公司治理和内控的重大变化和特殊情况进行核查,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证监会研究制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制度框架。派出机构对违规高管进行责任确认和追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管理和保存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和其他监管材料,掌握高管人员动态建立并充分利用与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沟通渠道,以提高监管效率。
期货业务监管:证监会研究期货业务合规监管的有关政策,研究分支机构设置等有关期货市场秩序的政策,协调涉及跨辖区投诉的调查处理。派出机构实施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业务合规性检查,包括调查处理投诉、调查检查违规开展业务、检查纠正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3、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重点
安全监管是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重点,期货公司是主要的监管对象,防范期货公司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以及打击异常行为是期货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防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部门认为期货公司作为连接期货市场与市场直接参与者的纽带,对期货公司实行严格的风险监管可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2007 年,我国正式引入期货公司风险监管体制,该体制包括财务报表和风险指标两大体系,前者用以反映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状况和满足监管需要的水平,后者用以构建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指标,确保期货公司的稳健经营、防范期货行业系统性风险。此后,为适应当时市场环境和创新业务监管需求,该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先后修订了 2 次。近年来,我国期货公司的监管趋于从严,最新修订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1 号)再次提高了对期货公司最低净资本要求、细化资产调整比例、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不断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
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相关规定,客户资金通过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划转到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必须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严格分离,设立“防火墙”。为防止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被挪用以及客户资金管理出现流动性风险,期货公司要对客户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划拨进行盯市管理,不仅包括在盘中对保证金占用比例进行实时监控,盘后资金维持比例也要进行盯市管理,期货公司还需对可用资金余额头寸进行监控。此外,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设立了保障基金,旨在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期货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基金作为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在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因素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从防范风险和违规行为方面考虑,监管部门认为只有客户资金安全得到保障,才可有效保障投资者,促进期货市场稳定发展。
打击异常交易:近些年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不断加强对期货市场运行各个环节的业务监管。随着期货市场交易量放大,投机交易增多导致市场波动加大, 成为市场风险重要来源。异常交易,尤其是市场操纵、过度投机,成为期货一线监管的重点。
4、期货行业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我国期货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组成。其中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期货行业准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及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5 号)《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9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5 号)《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4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77 号)《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9 号)等对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期货公司主要股东资质、期货公司业务设立变更及终止要求、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投资者保障基金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 68 号)《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 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1 号)《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8 号)《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 号)《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 号) 等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内部控制、治理机构、风险监管指标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中期协字〔2014〕100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70 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0号)《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 号)《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2 号)《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4 号)《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16号)《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2 号)《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中期协字〔2019〕10 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5 号)等对期货公司各项主营业务的许可和开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 号)《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8 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80 号)等对期货从业人员在任职资格、执业规范准则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中期协字〔2019〕94 号)《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技术指引》(中期协字〔2009〕66 号)等对期货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运维保障水平、信息安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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