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危废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负责对全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监管,具体为: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
主要职能 |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改委是环保行业的宏观管理职能部门,主要通过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提出中长期产业发展导向和指导性意见等履行宏观调控、宏观管理职能,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是环境保护工作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等工作。各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主要任务是: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等,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参与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
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开展环保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及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举办行业培训、展览、展示及会议等活动;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出版发行行业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
2.我国危废处理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危废处理相关现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颁布单位 |
颁布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年(2014年修订)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年(2018年修正) |
3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13年(2016年修订)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2004年、2013年、2015年、2016年、2020 年修订/修正)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年(2012年修订) |
6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4年(2013、2016年修订) |
3.行业主要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政策大力支持危废处理行业发展,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2004年(2013年、2016年修订)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资质系发行人业务开展之基础。修订《办法》(征求意见稿)(即《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首先,完善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范围,发证层级由县级提高到设区的市级以上,细化填埋处置方式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运输保障和有特殊规定类别的环境许可证审批条件;其次,
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惩戒力度,包括落实企业法人、主要责任人等人员的主体责任;增加行政处罚的可执行性,明确暂扣期间企业的违法惩戒执行依据,提高罚款额度等。 |
2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1998年(2008年、2016年修订,2020年修订,2021年版名录已经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
详细规定46大类别467种危险废物,制定豁免管理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新增、删减、合并减少等修订,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 |
3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
2011年 |
明确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
4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
1998年(2016年、2019年修订) |
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对申请领取危废经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审批程序及时限、 专家评审、焚烧、填埋及利用设施的审查要点和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作出规定。 |
5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2016年 |
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加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6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 |
2017年 |
修订危险废物贮存、填埋、焚烧等处理污染控制标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修订医疗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的处理污染控制标准,针对环境风险控制重点环节,完善污染控制要求。 |
7 |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2017年 |
明确提出分批分类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逐步有序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最终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
8 |
《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
2018年 |
部署各省(区、市)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情况专项安排。 |
9 |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
2019年 |
指导各试点城市、地区加快编制“无废城市” 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
10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2019年 |
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含重金属废物安全处置中心建设及运营”、“‘三废’综合利用与治理工程”、“再生资源资源化回收利用工程和产业化”以及“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循环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列为“鼓励类”产业。 |
11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
2020年 |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继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同时明确提出要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 |
12 |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
2021年 |
到 2022 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9%以上,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危险废物处理能力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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