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固废处理市场前景研究报告-产业竞争现状与发展战略评估》显示。目前,我国固废处理行业的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及各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发改委、商务部和工信部等部门配合监管。
部门 |
相关管理职能 |
生态环境部 |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负责拟定国家生态环境政策、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以及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政策的具体执行实施监督管理。 |
发改委 |
负责行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和相关产业政策等。 |
商务部 |
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标准和发展规划以及主管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 |
工信部 |
负责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目前,我国固废处理行业的自律组织包括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自律组织 |
相关管理职能 |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
宗旨为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其职责主要包括:代表再生资源行业权益,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及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起草行业政策法规,制定行业标准,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发布国 内外行业信息,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调研等活动。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
组织会员单位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行业的基础资料,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自律守则》,组织行业自律性管理活动;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行 业有关方面资料。 |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
宗旨为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依靠广大会员,联系各方力量,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其职责主要包括:为政府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机制,推进技术进步,
开展示范试点,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推广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开展项目论证、对接和投融资服务,提供政策、管理、技术、市场等信息咨询 服务,反映企业诉求及政策建议,依法依规推动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宗旨为促进创新和产业进步,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其职责主要包括: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出版发行行 业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
2、行业监管体制
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固废处理行业的细分行业众多,其中多数细分行业实行资质许可审批与备案管理的行业监管体制。公司所处的电子废弃物拆解、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危险废物处置细分行业适用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管电子废弃物拆解和危险废物处理业务,各级商务部主管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行业的自律组织,促进行业交流、发挥行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履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正当经营秩序、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 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监管体制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取得电子废弃物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电子废弃物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电子废弃物处理活动。禁止未取得电子废弃物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电子废弃物。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 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做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的决定。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 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处理企业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包括记录每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的时间、来源、类别、重量和数量;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贮存的时间和地点;拆解处理的时间、类别、重量和数量;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类别、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有关要求,处理企业应当具有联网的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及中控室,厂区所有进出口处、磅秤、处理设备与处理生产线、处理区域、贮存区域、中控室、视频录像保存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以及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画面清晰。厂界内视频监控应当覆盖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厂到拆解产物出厂的全过程,并规范摄像头角度、监控范围。监控画面应当可清楚辨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内容的生产操作过程。关键点位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 3 年,其他点位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 1 年。
国家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管要求,电子废弃物拆解企业应当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测,监测报告应当保存 3 年以上。
(2) 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监管体制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商务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环保、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拆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需要向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需要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和拆解设备等。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汽车所有者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者。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3) 废旧电子设备回收再利用行业监管体制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从事废旧电子设备回收再利用行业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商务部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4) 危险废物处理行业监管体制
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并需要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安全要求的贮存设施、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时,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改建或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废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 20%以上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主要法律法规
电子废弃物拆解、报废机动车拆解、废旧电子设备回收再利用和危险废物处理细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所示:
法律法规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机构 |
与行业相关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989 年 12 月(2014 年 5月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作为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法,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纲要性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995 年 10 月(2020 年 4月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作为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为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3、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4、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5、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2007 年 9 月 |
环保部 |
为拆解、利用、处置、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和明确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单位的行为和责任,明确相关处罚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2008 年 8 月(2018 年 10月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本法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2、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3、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4、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2009 年 2 月(2019 年 3月修订) |
国务院 |
规定国家对电子废物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对电子废物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国家建立电子废物处理基金,用于电子废物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2010 年 12 月 |
环保部 |
明确了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2001 年 6 月(2019 年 4月修订) |
国务院 |
2019 年 6 月 1 日前: 1、规范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管理; 2、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3、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条件,实行先证后照的制度; 4、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5、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 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2019 年 6 月 1 日后: 1、规范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管理; 2、完善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准入、退出机制, 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先照后证的制度; 3、允许将“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进行再制造; 4、废除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价格计价的规定,改为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定价。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
2012 年 12 月 |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 |
明确各类注册机动车在达到规定行驶里程或规定使用年限的情形下应当强制报废。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2006 年 5 月 |
商务部 |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1999 年 5 月 |
环保部 |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2004 年 5 月发布(2016 年 2 月) |
国务院 |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驻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
4、主要行业政策
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相关的行业政策如下所示:
行业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机构 |
相关的主要内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 |
2010 年 9 月 |
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 |
国家将“四机一脑”列入处理目录并规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拆解企业在完成对“四机一脑” 的拆解后,按电子废物类别和审核完成数量申请定额基金补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 |
2010 年11 月 |
环保部 |
指导和规范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报送信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
2012 年 8 月 |
国税总局 |
明确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规定国内电器电子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本规定缴纳基金。 |
《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
2013 年12 月 |
财政部 |
严格控制处理企业规划数量,优化处理企业结构。除将已获得基金补贴的优质处理企业纳入规划外,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环保部备案的各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规划数量不再增加。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 录(2014 版)》 |
2015 年 2 月 |
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 |
享受基金补贴的电子废物在原“四机一脑”的基础上增加了 9 类,即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手机、电话机,目前可享受基金补贴的电子废物增至 14 类,但未出台对新增 9 类的补贴标准。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 |
2015 年 5 月(2019 年 6 月修订) |
环保部 |
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
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2016 年11 月 |
国务院 |
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城市低值废弃物集中处置,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市县。深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建设产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示范工程。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回收和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基地和园区。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推广“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 2020 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 7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 |
2016 年12 月 |
国务院 |
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制度,率先在北京市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新型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 |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2017 年 7 月 |
国务院 |
1、逐步有序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分批分类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 2、提高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率。加快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国内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率,到 2020 年,将国内固体废物回收量由 2015 年的 2.46 亿吨提高到 3.5 亿吨; 3、规范国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产业发展。发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等的引领作用和回收利用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设施,促进国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清洁化发展; 4、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装备技术水平。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拆解利用水平。 |
《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 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 |
2020 年 5 月 |
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商务部、市场监督总局 |
用 3 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规范、政策体系,基本建成规范有序、运行顺畅、协同高效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一批生产责任延伸、“互联网+回收”、处理技术创新等典型案例和优秀经验做法,废旧家电规范回收数量大幅提升,废旧家电交售渠道更加便利顺畅,家电更新消费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2020 年 6 月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单位应当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 |
2020 年 7 月 |
工信部 |
提升区域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升级,到 2022年,区域年综合利用工业固废量 82 亿吨,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 1.5 亿吨,产业总产值突破 9000 亿元,形成 30 个特色鲜明的产业集聚区,建设 50 个产业创新中心,培育 100 家创新型骨干企业。 |
《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
2021 年 3 月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 委、工信部 |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降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 |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 划》 |
2021 年 7 月 |
国家发改委 |
部署十四五时期循环经济领域的五大重点工程和六大重点行动,包括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园区循环化发展、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等五大重点工程,以及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等六大重点行动。 |
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相关的行业政策如下所示:
行业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机构 |
相关的主要内容 |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
2006 年 2 月 |
发改委、科技部、环保部 |
首次要求加强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管理,在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管理体系,从而将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从传统的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等领域延伸到报废汽车回收利用领域,
鼓励汽车行业高效利用材料、降低能耗、消除废弃物的危害性,限制使用重金属。 |
《关于进一步 加强报废机动 车回收拆解管 理促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4 年 8 月 |
商务部 |
要求强化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进一步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促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进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 |
2016 年12 月 |
国务院 |
探索铅酸蓄电池生产商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方式,支持建立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推动实行统一的编码规范,制定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
《北京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方案》 |
2017 年 9 月(2018 年 11月修订)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17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报废或转出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可享受政府补助。补助标准按报废或转出时间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补助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1 日至 2018 年 6月 30 日;第二档补助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2019 年 6 月 30 日;第三档补助时间为 2019 年 7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是指 2013 年 7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柴油货运车(不含黄标车)和 2013 年 7 月 1 日以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运车。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
2019 年12 月 |
市场监管总局、国 家标准委 |
明确企业建设项目选址要求、产能要求、设施设备要求和拆解电动车相关要求,强化场地建设和设施设备环境保护要求。 |
《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20-2021年)》 |
2020 年 3 月 |
北京市政府 |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提前报废或转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Ⅲ排放标准汽油载客汽车和汽油载货汽车车主可享受政府补助。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2020 年 7 月 |
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 总局 |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从资质认定和管理、监督管理、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作出了明确规定。 |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
2020 年10 月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对小客车数量进行调控,并规定指标得条件 |
北京市小客车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2020 年12 月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 13 部门 |
对小客车申请条件做出更细的规定 |
废旧电子设备回收再利用行业相关的行业政策如下所示:
行业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机构 |
相关的主要内容 |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0 年 5 月 |
商务部 |
关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要任务为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信息系统、培育龙头企业、加强行业管理和强化从业人员培训。 |
《商务部令2019 年第 1 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2019 年 11 月 |
商务部 |
1、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第六节修改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2、删除其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相关的行业政策如下表所示:
法规及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机构 |
相关的主要内容 |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
2003 年 11 月 |
发改委、环保部、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 |
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接收办法,
加强收费管理。改革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 |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
2004 年 1 月 |
国务院 |
以防止废物危害和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为出发点,以相关环保、卫生标准为依据,
以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集中处 置设施建设为主要任务,对全国危险废物处置目标、原则、布局、规模、投资等进行统筹规划, 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力争在 2006 年底前,消除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污染隐患, 基本实现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为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提供保障。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 见》 |
2011 年 2 月 |
环保部、卫生部 |
1、规范产废单位的内部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要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
2009 年 12 月发布(2016 年10 月修订) |
环保部 |
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 |
2016 年 6 月(2021 年 11月修订) |
环保部、 发改委、公安部 |
将危险废物调整为 46 大类别,467 种小类别,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 |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2016 年 11 月 |
国务院 |
1、合理配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各省(区、市)应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规划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 2、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开展全国危险废物普查,2020 年底前,力争基本摸清全国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 存、利用和处置状况。以石化和化工行业为重点, 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活动。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
2016 年 12 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明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量刑的具体标准。其中包括“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 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
2018 年 5 月 |
生态环境部 |
深刻认识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性;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全面摸排妥善处置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全面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源及流向、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企业和地方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9 年 4 月 |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 准》 |
2019 年 9 月 |
生态环境部 |
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
2021 年 5 月 11日 |
国务院办公厅 |
就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等提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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