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12 日,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对外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3 月1 日起实施。这两项国家标准均是首次发布,分别对硫酸、硝酸工业企业废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提出了具体要求。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硫酸企业,自2011 年10 月1日起至2013 年9 月30 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860 毫克/立方米,自2013 年10月1 日起排放浓度限值为400 毫克/立方米。新建企业自2011 年3 月1 日起执行排放浓度限值400 毫克/立方米。《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现有企业自2013 年4 月1 日起,新建企业自2011 年3 月1 日起,大气污染物中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300 毫克/立方米,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为3400 立方米/吨。
硫酸和硝酸工业是化工行业中的污染物排放源。其中,硫酸行业二氧化硫年排放10 万吨,占化工行业排放量的9% 。我国硫酸工业每年因二氧化硫排放造成经济损失为20 亿元。新标准将强制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对于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两个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部分地区未来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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