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农药制造所处行业为“C制造业”中的“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细分为化学农药制造业。由于植物营养剂收入占比较低,根据重要性原则,本节内容仅介绍化学农药制造业的基本情况。
参考:中国农药制造行业竞争态势与产业投资分析报告(2014-2019)。
(一)行业监管及行业政策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农药制造所处行业为“C制造业”中的“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细分为化学农药制造业。由于植物营养剂收入占比较低,根据重要性原则,本节内容仅介绍化学农药制造业的基本情况。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属于制造业中的化学农药制造业,目前由工信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及安监总局共同管理,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其中,工信部是全国农药生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行业的准入管理;农业部负责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质检总局负责农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安监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的项目安全建设审查,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安全生产经营的审批。
我国对农药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监管体系主要由行业准入制度、产品登记制度、产品生产许可制度、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以及产品进出口管理制度构成。
(1)行业准入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后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改由工信部核准。
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工信部提出申请。
(2)产品登记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从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
对首次生产及首次进口的农药,田间试验完成后,经申请,农业部向其生产者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经申请,由农业部向其生产者颁发农药登记证。已经正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其他申请人经田间试验后应当直接申请正式登记。为节约农药登记成本,促进农药产品的发展,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牵头对部分行业关注度高、有市场前景的化合物进行农药联合试验。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农药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3)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质检总局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信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三年。
(4)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我国农药技术规范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多级标准体系,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企业自主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省级质监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
(5)农药产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农药进出口遵照《海关法》、《外贸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三部法律以及《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三部条例,同时还遵循鹿特丹公约(PIC)和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两项国际公约。农药进出口主要由以下机构协同进行管理:
针对农药进出口特有的监管服务措施主要有两类:第一类:针对所有进出口农药产品的具体管理措施,由农业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实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遵循“一批一证”的原则负责办理放行通知单,口岸海关负责进行现场验核。海关放行前,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确认每批农药产品是否是在中国取得登记的合法产品。农药进出口放行单的内容包含产品名称、数量、进出口国、商品编码、贸易商等信息,进出口的农药产品必须与放行单内容一致。
第二类:根据境外农药主管部门要求出具农药境外登记证明,境外农药登记证明是我国农药企业及其出口产品合法性的资信证明,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出具。
2、行业主要法规
目前,我国与农药行业相关的主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
3、主要行业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2004年至2015年连续十二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三农”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多次指出要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积极发展安全、低毒、高效农药,推进农药产品更新换代,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此外,自2006年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农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农药产业政策》等一系列农药行业相关政策的推出为促进农药工业健康发展和促进农药工业振兴起到积极作用。相关政策文件和内容具体如下:
(1)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支持、规范农药行业发展的相关内容
(2)《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2006年2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重点研究开发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关键技术,专用复(混)型缓释、控释肥料及施肥技术与相关设备,综合、高效、持久、安全的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
(3)《农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1年12月13日,工信部印发了《农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着力提高农药科技创新能力,调整产品结构,提升质量和档次,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农药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产业集聚和升级,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农药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到2015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业达到5家以上,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业达到20家。前20家农药生产企业的原药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友好的农药品种占总产量的50%以上。
(4)《农药产业政策》
2010年8月26日,工信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提出引导农药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名牌战略,着力培养主导品牌,提高拥有驰名商标的农药产品的市场份额;大力推动农用剂型向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支持开发、生产和推广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片剂)等新型剂型,以及与之配套的新型助剂,降低粉剂、乳油、可湿性粉剂的比例,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鼓励开发节约型、环保型包装材料。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2013年2月对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提出将“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水基化剂型等)、专用中间体、助剂(水基化助剂等)的开发与生产”作为鼓励类项目,优先发展。
(6)《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
2009年5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6号),提出将显著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重作为今后工作目标之一;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品种,推动原药集中生产;对农药行业依据行政法规,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鼓励优势农药企业实施跨地区整合,努力实现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
(7)《“十二五”农药工业发展专项规划》
2011年7月,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出台了《“十二五”农药工业发展专项规划》,提出到2015年,农药行业产值达2,300亿元,销售收入2,200亿元,实现利润150亿元,年均增长分别达到7.7%,7.7%,9.6%的总量发展目标。农药原药生产进一步集中,到2015年,农药企业数量减少30%,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业5家以上,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业20家以上。前20位农药生产企业的原药产量将占总产量的50%以上。到2015年,力争进入化工集中区的农药原药企业达到全国农药原药企业总数的50%以上,培育2~3个销售额超过100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友好的新品种占总产量的50%以上,高毒、高残留品种的产量由目前的5%降至3%以下。到2015年,农药创制品种累计达50个以上,重点农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农药全行业的研发投入占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到2015年,农药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将有较大提高,大型企业主导产品的生产实现连续化、自动化;新开发品种的技术指标、大部分老品种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15年,特殊污染物处理技术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三废”排放量减少15%。农药产品收率提高5%,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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