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中国报告网发布《2017-2022年中国包装印刷产业发展态势及十三五发展机会分析报告》
1、行业主管部门
包装印刷行业为自主竞争行业,各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包装行业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完全基于市场化方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并进行产业宏观指导,不以行政手段干预,行业协会进行自律规范。
包装印刷业的主管部门主要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及地方包装印刷行业组织等。上述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职责如下: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包装印刷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所示:
(1)相关法律法规
2001年8月起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该条例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2002年6月,国家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2002年第七十二号),对包装产品的设计、生产活动进行规范。该法明确指出“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2008年第四号),明确指出“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和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和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2011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重点产业结构调整,改造提升消费品工业,促进制造业由大变强。包装行业要加快发展先进包装装备、包装新材料和高端包装制品。根据包装行业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加快包装产业优化升级,充分发挥包装产业的配套和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具有特色的区域品牌,是“十二五”时期包装产业发展的重要路径。
2011年5月,《印刷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期末,我国印刷业总产值预计超过11,000亿元人民币,争取成为全球第二大印刷大国;产值超过50亿元的印刷企业有若干家,产值超过10亿元的印刷企业超过100家,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印刷企业;基本建立绿色环保印刷体系,力争绿色印刷企业数量占到我国印刷企业总数的30%;数字印刷产值占我国印刷总产值的比重超过20%。以数字印刷、数字化工作流程、CTP和数字化管理系统为重点,在全行业推广数字化技术,同时,以信息化改造传统印刷业,促进印刷业现代化。
(2)相关政策
国家将包装印刷作为鼓励发展的项目。
2005年《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5修订)》先后将“全自动高速多色印刷”和“高技术轻工”作为国家重点鼓励的项目。
2005年7月,《财政部关于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07号)明确提出:“为鼓励包装行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促进我国包装行业的发展,中央财政决定从2005年起,安排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支持包装行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政策的包装企业。
2009年5月,国务院公布的《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通过采取综合措施,扩大城乡市场需求,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保持轻工业平稳发展;通过加快自主创新,实施技术改造,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淘汰落后产能,着力推动轻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绿色生态、质量安全和循环经济的新型轻工业发展之路,进一步增强轻工业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支柱产业地位。
2010年1月1日发布的《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出政发〔2010〕1号),该意见指出“鼓励大力发展印刷、复制产业;巩固和壮大含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在内的印刷、复制产业;加大印刷、复制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印刷、复制产业升级换代;鼓励印刷企业上下游共同探索循环用纸等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大力发展绿色印刷;推动印刷产业从单纯加工服务型向以提高信息增值的现代服务型转变。”2014年3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印发《鼓励进品技术各产品目录(2014版)》,其中包括3种印刷设备和2种印刷设备制造技术,分别为报纸用筒纸胶印机、单张纸胶印机、瓦楞纸生产设备、3D打印及其专用设备制造和专用材料制造技术(新增)、高速精密平板切纸机设计制造技术。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国家补贴支持。
2014年12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税委会(2014)32号,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对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2015年有关印刷设备器材的进口关税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在2015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凹版式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的最惠国税率为9%,2015年暂定税率为3%;“除凹版式以外的其他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CTP”的最惠国税率为9%,2015年暂定税率为5%。
②在2015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取消喷墨印刷机和静电照相印刷设备激光印刷机的幅面界限。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的喷墨印刷机最惠国税率为8%,2015年暂定税率为5%。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的静电照相印刷设备激光印刷机最惠国税率为8%,2015年暂定税率为5%。
③在2015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增加“柔性印刷版厚度小于3mm的”商品条目,最惠国税率为10%,2015年暂定税率为5%。
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2号)提出,对外商投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设限——即外商可以控股也可以独资(投资出版物印刷不能控股也不能独资)。另外,对于来料加工和产品100%的企业,国家依然作为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其进口的设备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3、行业监管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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