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中国报告网发布《2017-2022年中国氟化工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及十三五盈利战略分析报告》
截至 2010 年1 月1 日,在全球范围内已实现了CFCs 的全面淘汰。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HCFCs 禁用日程表详见下表:
相较国内,欧洲、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实现HCFCs 类物质的淘汰,主要采用ODP 为零但GWP 值较高的HFCs 类物质作为替代品,如R410A、R407C、R404A、HFC-134a 等。随着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全球高度关注,使用低GWP 值制冷剂成为替代趋势,高GWP 值HFCs 类物质面临淘汰的压力。
目前,欧美国家正在或者已经出台相应法规,意在限制高GWP 值HFCs 类物质的使用。
2006 年,欧盟发布了F-gas 法规(REGULATION (EC) No 842/2006)和关于机动车空调系统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指令(Directive 2006/40/EC,简称MAC 指令),正式建立了HFCs 减排控制法规。欧盟MAC 指令主要针对汽车空调的HFC-134a(GWP 为1320)排放。其中主要规定包括:2011 年1 月1 日以后新的汽车型号,不得安装GWP>150 的汽车空调系统或填灌GWP>150 的物质;2017年1 月1 日起,全部车型不得安装GWP>150 的汽车空调系统;2017 年1 月1日起,除非之前使用此类汽车空调系统的再填灌,所有车不得再填灌GWP>150的制冷剂。
2014 年,欧盟再次颁布更加严格的F-gas 法规(REGULATION (EU) No517/2014),主要通过以下3 个方面对F-gas(fluorinated greenhouse gases,含氟温室气体,包括常见的HFCs,PFCs,SF6)进行管控:控制欧盟境内F-gas 总量;禁止部分F-gas 使用;防止F-gas 的泄露。该法规制定了HFCs 削减时间表:2015年冻结,2030 年削减使用量的79%,如下图:
为了更好控制欧盟境内F-gas 总量这一问题,F-gas 法规提出配额这一概念,即任何企业如果想在欧盟市场投放F-gas,必须先进行配额申请并获得相应配额。
F-gas 除了受F-gas 法规管辖外,还同时受到REACH 法规管辖。因此,F-gas 申请吨位不能超过对应REACH(预)注册号下的最高吨位。REACH 法规为欧盟于2008 年6 月1 日开始实施,全称为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注册是该法规下最主要的义务。企业向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成功递交化学物质的注册卷宗之后,可获得一个由18 位数字组成的注册号码。未能在相应的截止日期前完成注册的企业,则不能将对应产品继续投放欧盟市场。
美国在1990 年修订的空气清洁法案中第612 节要求,为了减少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将对ODS 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进行评估。根据这个要求,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美国环保署)在1994 年3 月制定了《重要新替代品政策》(Significant New Alternatives Policy,简称“SNAP”),对替代品商业化前进行相关的评价,目的是减少替代品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带来的风险,评价内容包括ODP、GWP、毒性、可燃性等项目。该政策是美国政府管理温室气体应用的有力措施之一,任何在美国使用的制冷剂,首先需要入选该目录。而禁用某物质,就是在特定的时间点将该物质从目录中移除。2014 年6 月,美国环保署提出了新的SNAP 修订案,建议一些空调制冷产品领域禁止使用高GWP 的制冷剂,见下表:
注:表内容仅选取部分主要禁止销售的制冷剂及时间
日本的氟制品修正法只对使用达到一定规模的氟产品进行控制,且通过设定加权平均的GWP 上限目标值来引导产业向低GWP 技术转移,从而达到减排的目的。日本目前要管制的产品类别、实施年限以及GWP 目标上限值,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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