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体制
磷铵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研究拟订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产业政策,组织制定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总局及其下属机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进行审批、备案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磷酸、磷酸盐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总局及其下属机构对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批。
农业部负责饲料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农业部及其下属机构对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批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磷酸盐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律性行业协会为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及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磷化工分会。
协会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磷铵行业及细分行业相关的仍然生效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如下表所示。
3、主要的产业政策对业务的影响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修正)》对业务的影响
一般公司的产品湿法磷酸以及最终产品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磷酸一铵的生产装置,均不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其中,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建成投产于2011年之前,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规定的“新建磷铵生产装置”。
(2)《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对业务的影响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发布了《磷铵行业准入条件》,规定“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均为2011年前竣工投产。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已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其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超过15%的水平。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规定了从2013年1月起磷铵装置必须达到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已达到规定的环保要求。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业务的影响
为了发挥贵州比较优势,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需要,国务院制订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包括加快推进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及其他民族自治地方跨越发展,重点发展磷煤化工,建设织金-息烽-开阳-瓮安-福泉磷煤化工产业带,支持黔南州建设瓮安-福泉地区磷煤电一体化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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