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主管部门 |
主要职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塑料制品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研究》
2、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地震的破坏力非常巨大,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对于我国西南部等地震多发地区。为促进防震抗震研究,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 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先后发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以规范和鼓励建筑减隔震行业的发展。(1) 国家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法律法规及政策 |
发布部门 |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建筑隔震橡胶支 座JG118-200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00年12
月1日 |
规定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的产品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所用的建筑橡胶支座。对构筑物、桥梁、铁路、设备等隔震减震所需的隔震橡胶支座也可参照适用。 |
《叠层橡胶隔震支 座隔震技术规程 (CECS126:2001)》 |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
2001年11
月01日 |
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房屋和桥梁结构的隔震设计与施工。 |
《建筑结构隔震构 造详图03SG610-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03年2
月15日 |
适用于在建筑上部结构与基础之间设置隔震层以隔离地震能量的房屋隔震设计,是关于主要由橡胶隔震支座等部件组成的隔震层的结构布置、节点设计、构造连接等 |
|
|
|
方面的国家标准图集。 |
《房屋建筑工程抗 震设防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6年1
月27日 |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
《国家防震减灾规 划(2006-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 |
2006年12
月6日 |
增强城乡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能力。推进隔震等新技术在工程设计中的应用。 |
《建筑消能阻尼器 JG/T
209-200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07年10
月1日 |
标准规定了建筑消能阻尼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建筑隔震橡胶支 座GB20688.3-200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2007年10
月1日 |
规定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及所用橡胶材料和钢板的要求,包括隔震橡胶支座的分类、要求、设计准则、允许偏差、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适用于建筑结构所用的隔震橡胶支座。 |
《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08年7
月30日 |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8年12
月27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
《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201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10年5
月31日 |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 |
《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订本)》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1年3 月27日 /2013年2
月16日 |
鼓励类“二十一、建筑”第1项“建筑隔震减震结构体系及产品研发与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1年4
月22日 |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 |
法律法规及政策 |
发布部门 |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
|
|
代管理方式。 |
《国家十二五科学 和技术发展规划》 |
科学技术部 |
2011年7
月4日 |
推进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开展住宅抗震与防灾、新建筑材料开发与应用。 |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2011年7
月27日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两部分,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现有产业目录,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本)》中的鼓励类“二十一、建筑”第1项“建筑隔震减震结构体系及产品研发与推广”)。 |
《建筑消能减震技 术规程JGJ297-201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3年12
月01日 |
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新建建筑结构和既有建筑结构抗震加固的消能减震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
《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 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4年2
月21日 |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地震灾后重建阶段的新建3层(含3层)以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鼓励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建筑采用减隔震技术。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需求的标准设防类建筑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 |
《建筑隔震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 JGJ360-201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5年6
月3日 |
适用于新建、扩建建筑隔震工程的施工、验收与维护。 |
注:上表中的文件以发布时间顺序排列。
(2) 地方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①云南云南属于我国地震 多的省份之一,也是受到地震灾害 严重的省份之一。因此,相对于其他省份,云南对于减隔震技术的关注较早,认知程度更高,相关法律法规较完善,相关政策的扶持力度也较强。同时,云南是全国 早针对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以上地区的学校和医院强制使用减隔震技术的省份,政策支持程度高于国家的要求。
法律法规及政策 |
发布部门 |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云南省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5
月23日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 |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十项重大措施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08年6
月2日 |
开展减隔震关键技术研发及推广运用。从今年开始,启动云南减隔震技术研发和生产基地建设,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博物馆、机场、桥梁等重要工程建筑物,党政机关等重要目标单位,重大通信和电力设施等,强制推行隔震垫减隔震技术,并推广使用轻型建筑材料。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10年10
月22日 |
加大推广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地震部门要充分利用云南橡胶资源丰富、减隔震技术领先的优势,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减隔震产业,在全社会推广减隔震技术。2020年底前,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人员密集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等重要工程建筑物,党政机关等重要目标单位,通信、电力和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要全面推广使用减隔震技术。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的意见》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11年4
月6日 |
2015年以前,在我省抗震设防烈度8度和9
度设防区内,凡符合适用条件的新建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医院必须使用减隔震技术,符合适用条件的其他建筑工程积极鼓励采用减隔震技术,使我省减隔震技术研发能力及减隔震技术应用有关产业初具规模。2020年以前,在我省抗震设防烈度8度和9度设防区内,凡符合适用条件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医院、通信、电力及交通枢纽等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全面推广使用减隔震技术,使我省减隔震技术研发能力及减隔震技术应用有关产业走在全国前列。 |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1年7
月27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重视减隔震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强减隔震技术应用的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位于高烈度区的重要建设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 |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工作的通知》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 |
2012年3
月1日 |
自2012年4月1日起,对8、9度抗震设防区三层以上中小学校舍、县以上医院的三层以上医疗用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将减隔震技术的应用 |
|
会、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地震局、教育厅、科技厅、卫生厅、地税局 |
|
情况纳入审查内容一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必须将减隔震技术纳入审查内容,严格把关,对符合适用条件而不采用减隔震技术的或不符合减隔震技术设计规范的设计图纸一律不予审查通过,不准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关于进一步支持减隔震技术发展和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
云南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厅、卫生厅、地震局、工信委、地税局、科技厅、教育厅 |
2013年3
月25日 |
对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新产品中试建设和产业化项目,省级财政给予专项经费补贴。取得省级减隔震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和单位,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专项补助。获得国家级减隔震技术中心资质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的专项补助。鼓励省内重点生产企业进入招投标市场,将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招标采购市场直接、有序地支付给生产企业,促进减隔震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减隔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3年12
月11日 |
应用于我省建筑工程的减隔震装置(包括橡胶隔震支座,摩擦滑移装置,减震消能装置,减震控制装置,阻尼器等相关装置),应是合法企业生产,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质量合格的产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减隔震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云南省隔震减震 建筑工程促进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16年8
月12日 |
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一)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区域内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医院医疗用房建筑工程;(二)前项规定以外,抗震设防烈度 8度以上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实施细则》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6年12
月29日 |
在本省承担隔震减震建筑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积极参加隔震减震方面的宣贯培训,指导施工企业做好隔震减震建筑工程。 采用隔震设计时,应通过设置隔震装置减小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使建筑抗震性能显著提高,设防地震作用下隔震结构的层间剪力和倾覆力矩的水平向减震系数应控制在0.27~0.53之间。采用减震设计时,应通过设置消能减震装置减小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使建筑抗震性能明显提高,
罕遇地震作用下减震结构与非减震结构的 |
|
|
|
水平位移之比应小于0.75。 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的性能参数、检测、安装、构造措施及工程维护等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隔震减震建筑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7年6
月12日 |
明确《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新建建筑工程均应采取隔震减震技术。 |
②其他省市
近年来,受到云南建筑减隔震市场发展的启发,山西、甘肃、山东、新疆、四川、海南、合肥等省市也开始对部分地区(主要是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以上地区)的学校、医院等建筑物强制或优先使用隔震技术。其中,山西、甘肃对学校和医院为强制使用;山东对学校和三级医院为强制使用;新疆自 2016 年起,具备条件的房屋、市政工程等建筑物强制使用;四川、海南对学校和医院为优先使用;合肥市对于重大医疗用建筑强制使用,学校优先使用。 法律法规及政策 |
发布部门 |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4 年 3 月 11 日 |
抗震设防烈度 9 度区的西昌、康定,8
度区的都江堰市、北川、平武、宝兴、石棉、汶川、茂县、九寨沟、松潘、泸定、炉霍、甘孜、理塘、道孚、普格、宁南、德昌、冕宁、喜德等县市,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地震灾后重建阶段的新建
3 层(含3层)以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鼓励其他建筑工程积极采用减隔震技术。芦山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要大力推广使用减隔震技术。 |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4 年 5 月 19 日 |
各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接 8
度区内新建 3 层(含3层)以上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设计项目时,应严格按通知要求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推进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应 用的通知(第 115
号)》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4 年 6 月 10 日 |
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区、地震重点危险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新建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以及医院的新建医疗建筑,必须采用减隔震技术;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标准设防类建筑,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 |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2014 年 6 月 18 日 |
对我省位于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地区及地震灾后重建的4至12层 |
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及进一步做好我省减震隔震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
厅 |
|
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医院医疗用房、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要求必须采用基础隔震技术进行设计,以提高此类建筑的抗大震能力。 |
《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减隔震技术应用的通知》 |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4 年 7 月 29 日 |
自 2015年起,凡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 (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域或地震灾后重建阶段的新建
3 层(含 3 层)以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自
2016 年起,全疆范围内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的地区,凡具备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等生命线工程均应采用减隔震技术。鼓励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其他建筑采用减隔震技术。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需求的标准设防类建筑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 |
《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抗震新技术(减震隔震技术)的通知》 |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地震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教育局 |
2014 年 8 月 11 日 |
新建医疗建筑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设计时应采用减震隔震技术进行抗震设计;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设计时应优先采用减震隔震技术进行抗震设计。新建学校、幼儿园建筑中,面积超过
500 平方米的学生食堂和 3 层(含3层)以上且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设计时应优先采用减震隔震技术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要求的建筑,设计时提倡采用减震隔震技术进行抗震设计。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推进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应用的通知》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5 年 4 月 2
日 |
一、以下工程设计应采用减隔震技术: 1、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和7度(0.15g)区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工程;2、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的新建3层以上(含3层)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3、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的新建医疗建筑中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二、以下工程设计时应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1、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的二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 血机构的建筑,和抗震设防烈度7度 (0.15g)区的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2、7度0.15g、Ⅲ类或Ⅳ类场地 |
|
|
|
土以及8度的重点设防类(乙类)工程。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通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减隔震技术的先进性及其对提升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水平、推动建筑工程领域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
|
《关于加快建设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意见》 |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6
年 11 月 09 日 |
(一)坪山新区作为我市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区,新区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二)全市新建3层(含3层)以上的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幼儿园、医院(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结合工程实际采用减隔震等抗震技术。(三)交通、水务、电力、通信、输油气管线、核设施等基础设施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四)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鼓励采用减隔震技术。(五)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需求的标准类建筑、社会投资项目的建筑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
|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国家和地方各省市颁布的主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促进了隔震行业的规范经营,提高了隔震产品质量;发布的产业政策,有利于隔震行业的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进一步拓宽了隔震行业的市场发展空间,有利于公司获得更多业务机会和赢得持续的发展机遇。根据公司项目性质、所在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所在地区减隔震政策要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强制性要求、优先性要求和非政策要求分类如下:
项目 |
2017
年 |
2016
年 |
2015
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强制性要求政策类 |
18,837.62 |
69.98% |
13,821.31 |
46.40% |
8,806.98 |
44.40% |
优先性要求政策类 |
243.50 |
0.90% |
2,020.21 |
6.78% |
4,374.00 |
22.05% |
非政策要求类 |
7,835.59 |
29.11% |
13,947.27 |
46.82% |
6,656.16 |
33.55% |
合计 |
26,916.71
|
100.00% |
29,788.79 |
100.00% |
19,837.14
|
100.00% |
从上表可看出,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类别中强制性要求政策类项目占有较大比重,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优先性要求政策类项目占比逐年下降。2015 年至 2017 年,强制性要求项目收入占比整体呈现增长趋势,主要系近几年中央及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对隔震行业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所致。
4、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隔震行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我国隔震技术的发展起步较晚,隔震技术的有效性及综合效益未得到广泛认可,隔震技术的市场推广仍需要产业政策的扶持和引导。2007 年云南省人民政府率先出台一系列文件和法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广减隔震技术应用,并对减隔震产业发展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近年来住建部及山西、甘肃、海南、山东、新疆、合肥等省市也相继出台推广减隔震技术应用的政策,但由于从各省市发布支持政策到市场真正推广采用尚存在较长时间(按云南经验为 1-2 年),其他地区大部分地方政府或者设计院对减隔震技术的认知度仍然较低。2016 年 7 月 2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唐山抗震救灾和新唐山建设四十年之际,到河北省唐山市就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调研考察时指出:“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 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这是一个基本国情。”“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改变,从减轻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提高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提高农村住房设防措施和抗灾能力。”(数据来源:2016 年 7 月 28 日新闻联播)
建筑隔减震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国地震灾害预防体系建设,提高全民防灾、抗灾意识,全面提高国家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利于提高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提高农村住房设防措施和抗灾能力。随着国家对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视和隔震技术宣传普及度的提高,以及强制政策的实施起到的示范和鼓励作用,未来隔震技术推广和应用总体呈上升趋势,整个行业处于平稳成长期,市场前景广阔。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