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农药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投资前景预测》
1、 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对农药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监管体系包括:行业进入许可制度、产品登记制度、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和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等。目前对我国农药行业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工信部、国家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对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各管理部门或组织的主要职能如下:
2、 行业监管体制
我国对农药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内实行行业进入许可制度、产品登记制度、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和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等,并在《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核准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予以规范。对外实行农药对外贸易经营管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境外农药登记证明、出口农药产品检验管理等管制措施。
(1)行业进入许可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目前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经工信部核准。根据国家工信部制定的《农药生产核准管理办法》,国家工信部负责制定农药生产企业各方面的具体准入条件。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资格核准及延续核准后方可申请获得农药生产的相关许可,如企业营业执照的申办或修改、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
(2) 产品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或进口农药必须进行产品登记,由农业部颁发正式或临时产品登记证书。农业部所属的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申请农药登记,按照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进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后可进行田间示范、试销;取得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一年和五年。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 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及农药生产批准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包括原药和制剂)生产许可制度及农药生产批准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工信部批准、核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4) 农药质量和技术规范
我国农药技术规范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相结合的三级标准体系,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由企业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技术监督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
(5) 行政保护
对农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专利保护外,还可以采取行政保护。农药登记保护主要针对已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我国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不得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
(6) 农药对外贸易管制措施
农药对外贸易经营管理。我国对农药对外贸易经营环节实施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的管理。经营资格分两类:外贸流通经营权与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分别实行核准制和登记制管理。同时要求从事农药对外贸易经营的贸易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有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备案,通过审查方可从事农药对外贸易活动。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农药进出口贸易商必须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并取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登记证明接受农药进出口的申报和验放。我国对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实行“一批一证”的贸易监管方式,即每一批进出我国国境的农药产品,都需申请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境外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境外农药登记证明,是我国农药企业及其出口产品的合法性的资信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出具;同时也是我国农药产品在境外通关时,证明其安全性的重要文件,境外海关在核实“境外农药登记证明”的真实性后验放。
出口农药产品检验管理。出口农药产品检验是指出口农药产品必须经过我国法定的商检机构的依法检验,内容包括产品品质、数量、规格、安全、卫生、装运条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相关的农药技术规范各项指标对出口农药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并出具检验单证,海关凭检验单证验放。各农药贸易商,必须在报关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同时出口的农药产品还必须申请商检机构对农药产品包装容器进行性能鉴定,以减少农药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国际性法律法规和政策
(1) 生产销售相关政策
关于农药生产和销售的相关国际法规主要包括《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鹿特丹公约》(PIC)、《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和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
上述文件针对包括农药等化工产品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为对相关产品的化学成分进行限制;其二对相关产品经营企业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等业务程序进行规范。
(2) 协同监管或标准化相关政策
为减少重复审查、协调各国各地区的监管工作,联合国组织制定并发布了《联合国粮农组织农药立法与管理准则》、《联合国粮农组织农药登记药效资料准则》、《国际农药生产者协会农药安全、有效使用准则》等一系列准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始在成员国之间实行 MAD(安全性资料相互认可)。上述法规或协议促进各国各地区农药登记资料的趋同,降低了农药产品非关税贸易壁垒,实现了部分监管信息互享。
2、我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目前,我国农药行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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