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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农药行业监管体制及政策法规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农药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投资前景预测

          1、 行业主管部门 

          由于农药产品的特殊性,我国对农药行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对我国农药行业发展进行监管的主要还包括产业政策制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主要职能如下: 



          2、 农药行业监管体制 

           (1) 生产许可制度。根据《旧农药管理条例》(2001 年 11 月 29 日起施行)等相关制度规定,农药生产实行生产企业和生产产品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企业资格核准;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取得国家质监总局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生产许可制度从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和“一品一证”的生产许可,过渡到“一企一证”制,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按生产范围进行许可,原药按品种、制剂按剂型统一纳入企业《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证载范围。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新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2) 产品登记制度。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农业部颁发《农药登记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3) 产品标准制度。我国农药产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类标准组成。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企业自主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省级质监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 

           (4) 进出口管理制度。我国农药进出口依据《海关法》、《外贸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新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遵循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接受农业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的监督管理。 

           3、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农药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4、 行业主要的产业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发改委、农业部等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安全、低毒、高效的农药品种,限制和淘汰高毒、残留期长以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农药,相关政策文件和内容具体如下: 

           (1)2012 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涉及支持、规范农药行业发展的相关内容 



          (2)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2006 年 2 月 9 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明确提出要重点研究开发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关键技术,农林病虫害特别是外来生物入侵等生态灾害及气象灾害的监测与防治技术,综合、高效、持久、安全的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 

           (3)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 2009 年 5 月 18 日,国务院印发了《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 16 号),提出将显著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重作为今后工作目标之一;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品种,推动原药集中生产;对农药行业依据行政法规,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鼓励优势农药企业实施跨地区整合,努力实现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 

           (4) 农药产业政策 2010 年 8 月 26 日,工信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 1 号),提出引导农药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名牌战略,着力培养主导品牌,提高拥有驰名商标的农药产品的市场份额;大力推动农用剂型向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支持开发、生产和推广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片剂)等新型剂型,以及与之配套的新型助剂,降低粉剂、乳油、可湿性粉剂的比例,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鼓励开发节约型、环保型包装材料。 

           (5)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 2011 年 3 月 27 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 9 号),2013 年 2 月对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还提出将“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水基化剂型等)、专用中间体、助剂(水基化助剂等)的开发与生产”作为鼓励类项目,优先发展。 

           (6) 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2016 年 5 月,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正式发布《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未来农药原药生产将进一步集中,到 2020 年,农药原药企业数量减少 30%,国内排名前 20 位的农药企业集团的销售额达到全国总销售额的 70%以上。建成 3-5 个生产企业集中的农药生产专业园区,培育 2-3 个销售额超过 100 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十三五”期间,我国农药工业还将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力求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友好的新品种占据国内农药市场的主导地位,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同时,还将全面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创制品种的产业化进程、加强创制品种的市场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与装备水平,大型企业主导产品的生产实现连续化、自动化。 

           5、农药出口的相关政策及其影响 

          (1)我国农药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①农药对外贸易经营管理。我国对农药对外贸易经营环节实施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的管理。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权与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分别实行核准制和登记制管理。 

           ②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我国管理农药出入境的法律凭证。农药进出口贸易商必须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并取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登记证明接受农药进出口的申报和验放;同时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也是我国农药产品在境外通关时,证明其安全性的重要文件,境外海关在核实其真实性后验放。 

           ③出口农药产品检验管理。出口农药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抽查检验并取得检验单证,海关凭检验单证验放。各农药贸易商必须在报关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 

           ④实行《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管理。2015 年 1 月,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第 2203 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商品名称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农药进出口管理放行手续。 

          (2) 我国农药的出口退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国内对原药的出口退税率通常为 9%,对制剂出口退税率为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 号),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精喹禾灵原药和毒死蜱原药退税率由 9%调整为 13%。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精喹禾灵原药和毒死蜱原药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1%。 

           (3) 进口国的农药登记制度 

           我国农药出口到其他国家,往往进口国要求提供农药自由销售证明(相当于英文版的农药登记证),证明该农药在产地国已经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权。 

           6、《新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新规实施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 《新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新生效的规定对农药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述新生效的相关规定改变了农药经营“多方监管”的局面,理顺了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模式,有利于促进农药企业生产经营的规范化。 

           具体来看,上述新生效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工信部、质检总局实施的对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和“一品一证”的生产许可,开始施行“一企一证”制,按生产范围进行许可,原药按品种、制剂按剂型统一纳入企业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证载范围。因此,新生效的相关规定改变了农药管理“多方监管”的局面,实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由农业主管部门全程监管。 

           上述监管思路一方面简化了农药生产经营的审批程序,为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申办相关许可手续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责任/权利界限,提供了更为统一的监管思路,从而理顺了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管体制,有利于促进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规范化运作。 

           (2) 农药生产经营相关资质、准入条件的变化情况 

           针对农药生产企业而言,根据上述新生效的有关规定,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为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 ①农药登记制度整体不变,丰富完善了登记主体及登记程序 
在农药登记方面,国家继续实行农药登记制度,除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强制进行农药登记以外,新办法规定,新农药研制者可以选择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农药登记,从而有利于农药研制创新的发展。 
同时,上述相关制度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明确了农药登记需在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进行并由其出具登记试验报告,而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农业部则负责终审并发证。因而,相较于《旧农药管理例》,上述相关制度在农药登记方面,并未新设资质证书或准入条件,但对审核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操作性更强,便于符合条件的农药企业及时通过审核并取得农药登记证书,从而有利于提升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农药登记效率。 

           ②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整体不变,以“一企一证”替代“一企多证” 在农药生产许可方面,国家继续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其中,农业部负责宏观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各负其责,责任明确,做到监管无缝隙。特别地,取消了工信部、质检总局实施的对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和“一品一证”的生产许可。 

           因此,开办农药企业不再由工信部审批,生产不同类别的农药产品也不再由质检总局针对每一个产品发放单独的生产批准证或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即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需取得一个由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具体产品类别在证载生产范围中予以明确,不再单独办理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大大提升了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办理生产许可事项的效率,降低因不同部门监管而导致的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根据地方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以及后续出台的配套文件,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可继续按照已取得且尚未超过有效期的许可文件/证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设定一定的过渡期间。因而,行业内企业不会因上述监管文件生效而面临强制性、突发性的许可文件/证书被终止事项,其持续生产经营也不会因此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③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整体不变,新设“农药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根据《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单位限定在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药生产企业等七大类中,并仅要求经营单位涉及经营危化品类农药的,需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而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并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其中,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因此,从许可经营的本质来看,上述新生效文件的实施,拓宽了农药经营的主体范围,并通过新设“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方式对现有的农药经营单位进行规范审核,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并执行更为系统的监管标准,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药经营主体的业务规范性。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满足新规要求 如前所述,新生效的相关规定改变了“多方监管”的局面,理顺了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模式,有利于促进农药企业生产经营的进一步范化。同时,随着农药登记、生产、经营等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各级主管机关的权责关系更加明确,有利于发行人在规范自身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更高效地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取得统一思路的监管反馈意见,从而提升自身的运作效率,保障生产经营的持续合法合规。综上,上述新规的生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规范效率,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监管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按照国家农药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开展规范化生产经营,及时申办并取得了从事生产经营应获得的相应资质许可。 

           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新规的要求,公司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需要在相关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子公司丰山农化及南京丰山需要自《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即 2017 年 8 月 1 日)起一年内(即 2018 年 8 月 1 日)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已根据上述新规的规定及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的统筹安排,于 2017 年 12 月提交了相关审核材料并于 2018 年 2 月取得了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及时将相关农药产品纳入了证载范围,符合农药企业及农药产品的生产许可监管要求。同时,子公司丰山农化及南京丰山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的统筹安排积极申办相关证书,经自查确认,丰山农化及南京丰山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取得该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丰山农化及南京丰山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并尽快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保障经营业务的持续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公司已取得换发后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及时将相关农药产品纳入了证载范围,符合了农药企业及农药产品的生产许可监管要求;子公司的持续经营满足《新农药管理条例》等新规关于过渡期的监管要求,并已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的统筹安排积极申办相关证书,经自查,取得相关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公司及子公司均不会因上述新颁布的监管文件生效而面临强制性、突发性的许可文件/证书被终止事项,持续生产经营及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也不会因此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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