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方式,鼓励石油化学工业园区专业化、精细化水污染治理模式,我部决定制订发布《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2月21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工业环保市场分析报告-市场现状与未来趋势研究》
附件:
1、将适用范围中的第二段后面增加“石油化学工业企业与园区 污水处理厂采用协商方式确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时,园区 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2、表 1、表 2 的表头中的“间接排放(1)”修改为“间接排放(1)(2)”。 在表 1、表 2 的注中增加一条“(2)除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 口监控的水污染物外,企业其他水污染物进入省级及以上园区污水 处理厂时,在满足 4.6 所列条件下,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可以商 定某项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并据此判断排放是否达标,其他污染 物仍执行表中间接排放限值,同时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执行根据 4.6(d)确定的排放限值并据此判断是否达标,并报经省级生态环境部 门确认执行;经批准允许协商时,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旦出现 不符合 4.6 中所列条件之一的情形,仍执行表中间接排放限值,并据此判断排放是否达标。”同时,表 1 中原上标为“(2)”处改为“(3)”,表 1 注中的“(2)”改为“(3)”。
3、将 4.6 的内容修改为:
4.6 企业和园区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某项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 应满足的条件包括:
a)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有效去除该污染 物的能力;b)企业废水应通过单独的排水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c)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签订协议,如实规定流量、浓度等指标信息和相关监测、管理责任; d)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该污染物的量(以质量计),不得高于所有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自行处理达标排放(即未设置园区 污水处理厂情况时,企业根据标准相关规定,结合环境水体或城镇污 水处理厂等废水排放去向,按照相应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达标排放)时 该项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以质量计)。 e)企业和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按签订协议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和/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混合前)、园区污水处理厂对其排放口, 对执行协商限值的水污染物及水量进行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联网,实现监测数据共享;暂不能开展自动监测的(市场上尚 无符合相关规范的监测仪器或尚未发布相关自动监测规范),应按日留样,至少按周开展手工监测。其他相关监测管理要求有更严格规 定的,从其规定。
4、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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