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1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二氯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10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存在倾销,中国邻二氯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0-2015年中国邻二氯苯项目可行性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存在倾销,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二氯苯。

        英文名称:Ortho Dichlorobenzene、1,2-Dichlorobenzene、O-Dichlorobenzene等,简称ODCB。

        分子结构:C6H4Cl2

        产品描述:邻二氯苯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通常为无色易挥发的流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邻二氯苯可用于生产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2,4-二氯-5-氟苯乙酮等化工产品,进而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同时,邻二氯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如作染料溶剂、TDI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的公司:

        1.株式会社吴羽   70.4%
        (KUREHA CORPORATION)

        2. 其他日本公司  70.4%
        (All Others)

        印度的公司:31.9%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9年1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日本和印度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9年1月23日起执行。

资料来源:商务部,观研天下YL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水处理菌剂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我国及部分省市水处理菌剂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水处理菌剂‌是一种含有特定微生物的生物制剂,主要用于水处理、废水处理和土壤改良等领域。

2024年11月2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造纸行业相关政策:大力推动造纸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我国及部分省市造纸行业相关政策:大力推动造纸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为推动造纸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我国发布了多项行业政策,如202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提出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大力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广节能低碳和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推进工艺流程更新升级。

2024年11月1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工业节能行业相关政策:协同推进工业用能绿色低碳转型

我国及部分省市工业节能行业相关政策:协同推进工业用能绿色低碳转型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工业节能行业的发展,比如天津市发布的《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大复杂难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规模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力度,促进尾矿、冶炼渣中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和清洁利用。

2024年11月1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可降解塑料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废塑料化学循环工程试点示范

我国及部分省市可降解塑料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废塑料化学循环工程试点示范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可降解塑料行业的发展,比如天津市发布的《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加强低值可回收物循环利用,发布本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在生活垃圾分类中不断提高废玻璃、低值废塑料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准确率。

2024年11月0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铼酸铵行业相关政策:推广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短流程工艺技术

我国及部分省市铼酸铵行业相关政策:推广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短流程工艺技术

‌铼酸铵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其化学式为NH4ReO4。‌它是一种白色、晶体性的固体,主要用于制备单质铼和铼化合物,以及催化剂的生产等。铼是一种极其稀缺及分散的金属元素,其在地壳中的含量比所有的稀土元素都小,平均含量约为1ppb。

2024年09月1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酚类行业相关政策:实施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

我国及部分省市酚类行业相关政策:实施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

酚类是芳香烃环上的氢被羟基(—OH)取代的一类芳香族化合物,通式为ArOH。它是医药上常用的防腐杀菌剂,最简单的酚为苯酚。酚类行业的发展始于19世纪;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和科技的进步,酚类化合物在各个领域的应用逐渐广泛,如医药、化妆品、塑料、农药等;现如今,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酚类行业正朝着更加环保高效的

2024年09月1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农药行业相关政策:推进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

我国及部分省市农药行业相关政策:推进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2024年09月1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磷化工行业相关政策:探索推动磷化工等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我国及部分省市磷化工行业相关政策:探索推动磷化工等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磷化工是化工行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以磷矿石为原料,经过物理、化学加工获得各种含磷制品的工业,产品主要包括磷肥、磷酸、磷化物、磷酸盐、磷酸酯等。

2024年09月11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