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农药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质检总局等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指导、行业准入、产品登记许可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及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行使对农药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农药行业自律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的主要职能如下:
1、行业主管部门
部门名称 |
职能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要负责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列明农药产业中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和项目,对农药行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
农业农村部 |
全面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6月1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起,除承担既有农药登记管理外,另承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等监督管理职能。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负责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农药产品生产审批等,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等。自2017年6月1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相关职能划归农业农村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负责农药产品国家标准和农药企业生产许可及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等。自2017年6月1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生产许可审批职能划归农业农村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项目安全建设审查、危险化学品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日常应急监管等。 |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
负责对农药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协助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及行业产业政策制定等。 |
2、行业监管制度
我国农药监督管理对内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对外实行进出口农药登记制度、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制度、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制度、出口农药产品检验管理制度等管制措施。随着《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及配套《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我国农药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1)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申请并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起实施)等相关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实行生产企业和生产产品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企业资格核准;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应取得国家质监总局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法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自2017年8月1日《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施行起,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
(2)农药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或进口农药必须进行产品登记。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3)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农药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受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审批并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4)农药产品标准制度
我国实行的农药产品标准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相结合的三级标准体系。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自行拟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和省级质监局审查备案后公示执行。
(5)农药进出口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农药管理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国对农药进出口实施对外贸易经营管理、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和出口农药产品检验管理等制度。同时,还遵循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
对外贸易经营管理。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同时,从事农药对外贸易经营的贸易商必须具备农药经营资质。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农药进出口贸易商必须先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申请并取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海关凭登记证明接受农药进出口的申报和验放。
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15年1月起,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自2015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商品名称向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申请办理农药进出口管理放行手续。
出口农药产品检验管理。出口农药产品必须经过我国法定的商检机构依法检验,包括产品品质、数量、规格、安全、装运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相关的农药技术规范指标实施对出口农药抽检,并出具检验单证,海关检验单验放。农药出口商必须在报关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
此外,我国农药出口到其他国家,进口国通常实行进口国农药登记制度,要求出口方提供农药自由销售证明,证明该农药在产地国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权。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我国农药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 |
发布部门 |
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2012年12月 |
全国人大 |
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016年12月 |
全国人大 |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农药管理条例 |
2017年3月 |
国务院 |
加强对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
2017年3月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017年6月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2017年6月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2017年6月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规范农药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 |
2010年7月 |
农业农村部 |
加强经营主体监督,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
2014年12月 |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 |
自2015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商品名称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农药进出口管理放行手续。 |
2、我国农药产业政策
政策名称 |
发布日期 |
发布部门 |
主要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 |
2016年12月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优化产品产业结构,着力推进农业提质增效;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引领现代农业加快发展;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夯实农村共享发展基础;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 |
2015年12月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要求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2015年2月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支持农机、化肥、农药企业技术创新。大力推广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 |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
2006年2月 |
国务院 |
重点研究开发农药创制关键技术,综合、高效、持久、安全的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建立有害生物检测预警及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体系。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2019年本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将“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作为鼓励类项目,优先发展。 |
农药产业政策 |
2010年8月 |
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质检总局 |
大力推动产业集聚,加快农药企业向专业园区或化工聚集区集中,降低生产分散度,减少点源污染;实施名牌战略,着力培养主导品牌,提高拥有驰名商标的农药产品的市场份额;新建或搬迁的原药生产企业要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并进入工业集中区,新建或搬迁的制剂生产企业在兼顾市场和交通便捷的同时,鼓励进入工业集中区。 |
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
2016年5月 |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
规划指出,继续实施农药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大农药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 |
2009年 |
国务院 |
规划指出,将显著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重作为今后工作目标之一;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品种,推动原药集中生产;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对农药行业依据行政法规,淘汰一批高度高风险农药品种。 |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农药市场前景研究报告-市场竞争现状与投资商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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