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随时可能颁布,近日,据接近央行人士透露:“《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已经上报国务院一段时间了,说不定哪天就公布了。”他称,《指导意见》将比互联网金融协会提早“面世”,随时可能颁布。
参考《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IDC)IT市场分析与发展动向研究报告(2014-2019)》
央行牵头互联网金融协会年内恐难成型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期有望出台。
近日,据接近央行人士透露:“《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已经上报国务院一段时间了,说不定哪天就公布了。”他称,《指导意见》将比互联网金融协会提早“面世”,随时可能颁布。
而早前,央行条法司司长穆怀朋已公开表示,央行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加紧制定《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作为“顶层设计”,将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基础。
据上述人士透露,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分管部门与外界传闻基本相符:央行负责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协会监管;银监会负责P2P行业的监管;证监会[微博]负责众筹的监管。
P2P行业有关人士则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7月中旬,央行召集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开会,就尚未出台的《指导意见》进行沟通交流,包括其在内的代表性企业都出席了会议。
根据坊间流传《指导意见》已经完成了政策制定,正等待发布时机。10月20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透露,年底之前,央行一定会正式出台《指导意见》。据称,《指导意见》将对两年时间以来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进行整体上的约束和指引。在部分领域的无序和混乱局面将得到改善,互联网金融将回归到合理规范的轨道之上。
条法司牵头筹备
“互联网金融协会目前还在发起人筹备阶段。”上述接近央行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互联网金融协会年内恐怕难以成立。与已成立的、支付清算协会牵头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不同,正在筹备当中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由央行条法司牵头。
上述接近央行人士称,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程序分两个阶段:第一,要开发起人会,发起成员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需要准备8份材料,上报到民政部,由民政部批筹之后有6个月筹备期;第二,筹备期结束之后,由央行条法司牵头,召开全体成员会。会议之后就意味着通过决议,宣布成立协会。
上述人士称,目前互联网金融协会还处于第一阶段。“成员会人数一般要比发起人会议人数多,会吸收新的成员。”
早在今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微博]金融研究局金融市场研究处处长庾力曾表示:“央行条法司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报民政部审批,很快将成立。而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是监管步骤的第一步,随后协会将牵头行业的指导意见。”
庾力透露,央行下设互联网金融协会,条法司正对行业监管细则进行研究,央行将出台总体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导向规范。
协会与专委会如何监管分工
那么,一方面是央行即将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一方面是支付清算协会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未来两者在监管将如何分工?
上述接近央行人士表示:“支付清算协会监管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银行、财务公司这一块的自律,我们设立互联网金融专委会,也是出于研究的目的,建立一些自律的支付管理制度。首先我们也要尊重国务院、人民银行[微博]和银监会等相关政策,在此基础,会建立一些行业自律补充和市场自发等规则。”
该人士称,目前央行下属支付清算协会成立的专委会以自律为主,“自律主要是把政策制定细化、转化,更具开拓性,以更适合企业的一些规则。在政策未出台之前,我们可能通过一些自律方式来约束,到一定程度再上升成行业的制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之后与专委会是否冲突,该人士称,央行将统一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并表示,目前专委会成员90多家,未来还将进一步扩大吸收新的成员。
筹备当中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将包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P2P和一些众筹平台,其发起人的成员较之专委会成员略有差异。
P2P亟待监管
上述人士在提及监管细节时称,之前成立的专委会,一直没有吸纳新的P2P机构,因为这一门槛可能令P2P平台估值增长。专委会的发起人中包括10家P2P平台,目前为止专委会还没有吸引新的P2P平台进入。
在他看来,P2P行业的隐性门槛其实较高。目前,全国有1300多家P2P机构,“专委会成立一年的时间里,在专委会做信息登记的只有一百多家平台。”在他看来,应该正确看待P2P行业洗牌的行为,尽快建立监管制度。
近日,复华控股执行总裁兼全融信贷CEO彭飞表示,P2P行业作为刚刚兴起的行业,亟须加强监管,“在任何一个行业刚兴起时都是鱼龙混杂,缺乏监管,P2P行业欢迎监管。当行业逐渐成熟,会逐步淘汰不可信的P2P平台。行业经过一段洗礼之后,会走向正规发展道路。”
彭飞称,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和本质依然是金融,不论如何发展都离不开必要的监管以及与传统金融机构类似的风险控制、风险计量。同时,最离不开的依然还是每一个金融服务机构应有的对风险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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