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软件开发所处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为软件行业或IT行业),所属行业代码为I65。
参考:中国计算机软件开发市场发展现状与未来前景分析报告(2014-2019)。
(一)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软件开发所处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为软件行业或IT行业),所属行业代码为I65。
根据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二)行业管理和行业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软件行业
我国软件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其主要职责为: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指导行业发展并组织制定产业政策和产业标准等。工信部软件服务业司具体负责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软件行业的自律组织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其主要职能为:受工信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软件产品登记认证和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工作;订立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等。
我国对软件开发企业实行认证制度,对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实行登记制度。
我国软件企业认证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工信部,由经上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先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软件企业的年审则是由负责认证的行业协会初选后,经同级软件企业主管部门复审通过后生效。
我国软件产品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工信部,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授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
(2)银行业信息化领域
中国银监会负责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负责统一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中国银监会下属信息中心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其主要职责为:拟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政策、规定和指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息科技监管标准、技术指标、操作规程和准入机制,并组织实施;跟踪国际信息科技发展趋势,规范银行业信息科技工作,促进银行业标准化技术发展,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防范的经验交流及推广工作。
(3)空中交通管理领域
空中交通管理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我国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具体军民航管制部门的责任分工为:空军负责监督全国飞行活动、负责提供航路以外空域的管制服务、协调解决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航路内外紧急的飞行矛盾、协调开辟航线和使用飞行空域等事宜;民航负责提供航路内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协商划定民用机场区域、提出划设航路(航线)、飞行情报区和民航管制区的方案等事宜。
军航将全国领空范围划分为7个飞行管制区,将每个飞行管制区内又划设若干个管制分区。相应的军航空中交通管制体系分为四级:军兵种级(空军本级、海军本级、陆航本级)管制中心、区域级管制中心、分区级管制中心和机场级管制中心。
民航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民航局空管局总调度室、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区域管制室(中心)、进近(终端)管制室、机场塔台控制室和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实施。同时《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指出,将在全国划设8个高空管制区、27个中低空管制区。
2、行业主要的法规和政策
(1)软件行业
软件行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竞争力的增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为软件行业建立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将在较长时期内对软件业发展带来促进作用。软件行业相关法规及核心内容如下:
2006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提出了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目标,并将现代服务业信息支撑技术及大型应用软件的发展列入优先发展主题,在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政府采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2006年5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指出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包括:“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发展信息服务业,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服务业信息化。优化政策法规环境,依托信息网络,改造和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网络增值服务、电子金融、现代物流、连锁经营、专业信息服务、咨询中介等新型服务业”。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提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将扶持信息产业核心技术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相关产业发展作为专项任务;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运用等方面的战略措施。
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六项措施》。出台的六项措施包括:强化投融资支持;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实施税收优惠;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强市场引导,规范市场秩序。
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在财税政策、投融资政 策、研究开发政策、进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市场政策、政策落实等方面对软件行业进一步给予大力扶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在上述政策指导下,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促进软件行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配套措施主要针对软件产业化、税收优惠和行业规范三个方面。
①软件产业化方面
2006年8月29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纲要》(信部科【2006】309号),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结合建设电子强国、电信强国的目标,明确信息产业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发展重点、重大项目及保障措施等,将软件技术作为信息产业发展的重点之一。
2011年11月14日,工信部规划司发布《“十二五”产业技术创新规划》,提出了产业技术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并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非结构化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数据库技术、实时数据库技术、中间件技术、分布式计算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软件及服务技术、信息技术服务关键支撑工具处理技术等列为重点开发技术。
2012年4月6日,工信部发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在“十二五”时期,要实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平稳较快发展,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服务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并列明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与行业解决方案、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十项发展重点项目。
②税收优惠方面
2008年2月22日,为贯彻落实2008年起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继续给予鼓励发展的优惠政策。
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延续《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部分税收政策,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对软件行业继续大力扶持。
2012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该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2011年1月1日起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作出了规定。
③行业规范方面
2000年10月6日,原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确定了软件企业的认定办法。
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9号),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2005年12月20日,为扶持和培育骨干软件企业,原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确定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加强了对软件企业的规范管理。
2009年3月1日,工信部发布第9号令《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确定了软件产品的管理和备案登记办法。
2013年4月1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重新确定了软件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2)银行业信息化领域
随着银行业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化建设的作用已从业务支持逐步走向与业务的融合,成为银行稳健运营和发展的支柱。为此,2009年3月3日,中国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9号),取代原《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63号)。《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全面涵盖商业银行的信息科技活动,进一步明确信息科技与银行业务的关系;充实并细化了对商业银行在信息科技治理层面的具体要求;阐述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和内外部审计要求;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内的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管理和外包等方面提出高标准、高要求,使操作性更强;并加强对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
2009年12月29日,中国银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明确了投产及变更事项的报告制度,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011年6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银行业信息科技“十二五”规划指导意见》,提出推进信息科技治理能力建设,加强信息科技战略与企业战略协同,逐步建立长效的信息科技治理机制,确立信息科技治理模式,强化决策机制,完善制度建设,优化组织结构,加强成本精细化管理。
2011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金融业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金融业自身面临战略转型,金融信息化成为重要支撑;未来金融信息化应适应金融业务特色化、综合化、国际化发展趋势,要求金融信息化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利用信息化手段继续丰富金融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产品,延伸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社会金融环境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3)空管领域
空中交通管制体系的建设与国家领空安全、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等息息相关。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明确了空中交通管制和通讯导航系统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2011年4月民航局颁布《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其中明确“空中交通管理系统是民航安全飞行的核心保障,要努力推进民航空中交通网络建设,增加空域容量,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重点是提高空域资源使用效率和加大新技术应用力度。”国家空中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管理规定》等。
软件开发行业,受到相关产业政策的扶持。上述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为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而稳定的市场环境,有效地促进产业积极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及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从而推动行业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地位、增强品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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