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互联网证券信息服务行业基本情况及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情况。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互联网证券信息服务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的“软件开发”(I6510)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互联网证券信息服务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参考《2016-2022年中国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行业发展态势及十三五投资规划研究报告》
一、互联网证券信息服务行业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互联网证券信息服务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的“软件开发”(I6510)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互联网证券信息服务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二、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本公司属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软件提供商。因此,软件行业及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均适用于本公司。我国政府对软件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管理采用法律约束、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本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本行业的自律监管机构为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中国互联网协会。
软件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按市场规律运作;互联网行业方面,则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2、行业主要法规
目前涉及本公司所处行业的主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如下:
(1)主要行政法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年12 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 2011 年1 月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1 次修订,根据2013 年1 月3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 2 次修订),对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和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方式进行了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于 2011 年10 月13 日颁布,2011 年1 月1 日实施,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 号)于2013 年4 月1 日起实施,对软件企业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于2000 年9 月25 日颁布并实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9 号)于2009 年4 月10 日起实施,对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生产、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大力支持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 号)于2009 年4 月10 日起实施,明确了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证券交易数据交换编解码协议》于 2014 年2月 10 日发布并实施。《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提供了市场参与者内部系统与市场参与者协议转换接口的连接标准以及市场参与者内部系统通过开放接口与证券交易所间连接标准。《证券交易数据交换编解码协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市场参与者系统之间使用金融信息交换协议或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时,证券交易数据交换的编解码协议,包括传输数据的编码、解码和会话传输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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