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P2P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确立小额金融和资金存管要求。正式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与2015年年末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办法》重申 P2P 平台为信息中介、明确资金存管的要求、对P2P的经营范围仍然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不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进行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参考《中国P2P行业专项调研与投资趋势分析报告(2014-2019)》
正式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与2015年年末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办法》重申 P2P 平台为信息中介、明确资金存管的要求、对P2P的经营范围仍然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不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进行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强调本质属性:网贷机构本质属性是信息中介,网贷本质是民间借贷 早在去年年末《征求意见稿》中,监管就重申了 P2P 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办法》正式从法律边界上对 P2P 平台的信息中介身份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 P2P 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明确网贷机构是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信息中介本质的明确为平台的经营创造健康市场的氛围。
小额才是互联网金融的方向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暂行办法首次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限额: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为 20 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万不超过 100 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新规背后进一步明确了 P2P 行业的终极方向——业务小额化,P2P 主要用来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的小微金融。新规实行后,涉及房产、企业、政府等大单业务的平台面临重大业务转型,而个人消费贷、消费金融等业务看似迎来了政策春天。
根据统计,目前 P2P 单个平台上贷款总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借款人占比在 30%左右,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止 2016 年 7 月末,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 6567 亿元,借款人数为 115万人,人均贷款余额为 56.91 万元,以此来看,借款上限则会直接导致行业规模增速的放缓。新规实行后,涉及房产、企业、政府等大单业务的平台面临重大业务转型,而个人消费贷、消费金融等业务看似迎来了政策春天。
负面清单监管模式:新增一条红线——债权转让模式被禁
负面清单明确业务范围,网络借贷回归中介本质。较 2015 年年末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了一条:P2P 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的关联交易被取消,新规变成了禁止自融和变相自融(《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禁止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监管十三条红线对 P2P 业务的具体影响见 2.2 章节的分析。
银行存管成硬性门槛,或将成为行业洗牌的“杀手锏”
据数据显示,截至8月14日,与银行已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的平台只有60家左右,多家大中型银行对此业务表现谨慎,部分银行甚至暂停了P2P资金存管业务。
8 月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的P2P资源以及银行存管业务的资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要求“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敁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以及必须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等。
《指引》规定,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报告。另外,《指引》还叫停了“联合存管”模式,目前网贷资金存管模式有三种: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然而目前在市场上联合存管的模式所占比例较高,据统计真正接入银行资金存管系统的平台有可能只有 30 多家,其余均是通过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搭建的存管平台。网贷资金存管被划下监管红线几乎会降 80%的平台拒之门外,或将成为行业洗牌的“杀手锏”,一些风控、合规性不高、规模较小的平台极有可能被加速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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