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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禁止P2P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

 导读: 《办法》明确禁止P2P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平台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受挑战。

参考《2016-2022年中国互联网理财产业发展态势及十三五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平台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受挑战。产生资金池的主要运营模式是债权转让模式,在该模式下,P2P 平台扮演一个服务平台,流转人(一般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平台将自有资金借贷给借款人获得债权,平台通过债权的拆分和组合,以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收集资金、再选择有投资价值的融资需求者进行放贷获得债权,之后再进行金额与期限错配,这样就会有一部分资金沉淀下来,这部分资金为流转人任意处置,于是就形成了类似银行吸储放贷功能的资金池。 

        发售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被禁止,混业经营 P2P 平台受较大影响,未来有通过分离主体去拿牌照的可能。《办法》禁止(1)平台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2)规定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也不得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这对目前拓展混业经营的 P2P 平台可能产生比较大的影响。近两年,随着 P2P 平台产品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不少平台转型为综合理财平台,如积木盒子转型为基金、股票等全球一站式理财平台;人人贷推出包含基金等多类理财产品;陆金所推出““人民公社”,转行做 P2P 行业的天猫。这两项禁止绑住了网贷平台综合化发展的手脚,试图打造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机构可能被迫拆分业务,此次负面清单让扩大经营版图、混业经营的期望落空。 

        长期来看,此类业务势必需要 P2P 平台通过分离主体的方式去拿相对应的销售资质牌照。目前,一些大的平台已经通过独立的法人机构申请了相关牌照,如积木盒子,申请的基金代销牌照、征信牌照是用独立的法人进行申请的,而没有用 P2P 网贷的主体申请,所以处于监管之外。 

        场外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发展受阻。办法明确禁止 P2P 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P2P 平台在资产渠道的开发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纳入种类不同互联网金融产品来打造互联网金融生态链;另一种则是通过与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合作获取线下非标资产债权/收益权,将这些优质资产债权/收益权筛选、打包、重组、分割后在 P2P 平台进行销售,目前这两条主要的资产获取渠道都被明文禁止,未来 P2P 发展必将回归信息中介的角色。 

 

        平台自身禁止提供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模式需整改,但允许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平台不能够为自身进行担保,明确了平台“去担保化”,规定投资人自行承担资金风险。目前,平台多引入第三方担保或采用风险备付金制度进行担保,其中,平台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从支配权等各种属性而言,都明确属于 P2P 平台,所以严格而言不符合监管要求。但考虑到监管幵没有直言禁止风险准备金,如果目前的风险准备金模式经过改造,有可能起死回生。第一,需从所有权上明确风险准备金不归 P2P 平台,只是由平台代为管理,这方面可以学习英国的 Zopa 公司,直接将风险准备金交给独立公司处理,当由借款人费用抽取的资金交给独立公司时,Zopa 公司失去了对该笔钱的所有权;第二,P2P 平台必须严格申明其只以风险准备金的额度对不良贷款进行保障,不能以风险准备金之名行保本保息之实。目前一些平台按借款者的 1-3%收取准备金,实际上很难覆盖平台不良贷款,当风险准备金爆仓时,P2P 平台就以自由资本进行补偿,这不符合规定。 

 

        P2P 平台长债短融业务模式明令禁止,是否允许金额拆标待进一步政策。期限错配是行业真实存在幵且比较广泛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资产生产阶段,即寻找借款人时就将期限缩短,现阶段信贷普遍借款时间在 12-36 个月,如果理财人大多不能接受 12 个月以上的期限,那就要么降低借款期限,要么在平台上开发债权转让。前期众多由于挤兑发生跑路或者倒闭清算的 P2P 平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期限拆标导致资金流出现问题,如果标的期限是一一对应是不会存在挤兑问题的。此外,《办法》中对借款金额仅控制同一借款人的单笔借款上限和余额上限,幵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金额拆标。 

        禁止平台线下承接业务。目前,一些大的 P2P 平台,如红岭创投、陆金所、团贷网、宜人贷、点融网等,纷纷启动线下布局战略。《办法》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可以看出,P2P平台在全国各地所设置的线下门店的主要职能需要向资料审核、风险管理等方面转变,而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碰触业务资金的模式需要改变。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国报告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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