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国IDC服务行业监管体制及行业法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参考《2016-2022年中国IDC市场竞争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1、行业监管体制
我国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通信管理局,实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主的部省双重管理体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通信管理局进行垂直管理。
工信部下设信息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电信和互联网业务市场准入及设备进网管理,承担通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和 IP 地址、网站备案、接入服务等基础管理及试办新业务备案管理职能,推进三网融合,监督管理电信和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服务质量、互联互通、用户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对辖区电信业实施监管的法定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其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对本地区公用电信网及专用电信网进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负责受理核发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配本地区的频谱及码号资源、监督管理本地区的电信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其中,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本公司所经营的 IDC 服务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公司所处行业已充分市场化,各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产业宏观调控。
2、行业主要法规政策
电信行业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目前公司已取得工信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按照经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业务种类在所取得许可地区开展相关增值电信业务。
3、行业相关政策
我国把包括 IDC 服务业在内的信息产业列为鼓励发展的战略性产业,近年来颁布了若干扶持政策,主要如下:
综上,上述产业政策为我国 IDC 服务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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