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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眼镜零售行业监管体制与主要行业政策

导读: 中国眼镜零售行业监管体制与主要行业政策。公司所属行业为眼镜零售行业,主要采用连锁经营模式。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零售业(行业代码:F52)。

参考《2016-2022年中国眼镜行业运营现状及十三五发展态势预测报告 

       1、行业监管体制 

       公司所属行业为眼镜零售行业,主要采用连锁经营模式。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零售业(行业代码:F52)。目前,我国对零售连锁行业的监管采取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国家通过商务部、工信部及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引导眼镜零售业规范发展。中国眼镜行业协会为中国眼镜零售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承担行业自律、协调、监督以及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等职能。

       中国眼镜行业协会成立于 1985 年,由中国境内从事眼镜及眼镜相关产品的生产、验配、经营、服务企业,教学培训单位,技术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眼镜行业唯一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协会下设:眼镜架、眼镜片及毛坯、角膜接触镜、设备仪器、验光配镜、质量检测和科学教育七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的委托开展专业活动。眼镜协会还设有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社,负责编辑出版《中国眼镜科技杂志》。中国眼镜行业协会是中国眼镜行业管理的主体,主要有三方面的职能:企业服务职能;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 

       2、行业政策 

       1)主要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我国政府和相关机构通过立法与制定各种规范、标准来对眼镜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不断完善眼镜验配、零售相关的监督管理规范,以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推动眼镜零售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中国眼镜零售市场主要行业监督法律法规如下: 中国眼镜零售市场主要行业监督法律法规 

 

       中国眼镜零售企业在具体经营过程中,除了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外,还应遵循一系列相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有关标准如下: 

 

       2)隐形眼镜零售经营许可 

       2000 1 4 日,国务院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2004 8 9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014 3 7 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新修订的《管理条例》,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新修订的《管理条例》自 2014 6 1 日起施行。 

       2014 7 3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根据新《管理办法》,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新《管理办法》自 2014 10 1 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中关于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的分类如下所示: 

 

       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新修订的《管理条例》和新《管理办法》,销售隐形眼镜及隐形护理液的零售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行业政策 

       为促进国内零售业的繁荣和发展,我国先后多次出台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相关政策。 

       2012 年,商务部公布《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零售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2]27 号),提出“鼓励专业店、专卖店、会员店连锁化经营,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支持大型连锁企业建设自有物流配送中心,并面向社会提供配送服务。推动零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建立新型供销关系,培育一批供应链龙头企业。规范商品销售代理制,引导生产企业建立规范的直供直销体系,减少代理层次和流通环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直营连锁经营、特许连锁经营和自愿连锁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形象。加快完善促进中小零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破除投资障碍,降低经营负担,缓解融资困难。研究解决连锁企业跨地区经营税收收入分配问题,落实连锁企业跨地区统一纳税政策。” 2012 年,国务院发布《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47号),确立“十二五”时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 15%,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企业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提升到 20%的发展目标”,“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推动连锁经营向多行业、多业态延伸,提高流通规模化、组织化程度。 

       鼓励发展直营连锁,规范发展特许连锁,扶持发展自愿连锁。提升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供应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012 年,工信部发布《轻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满足消费者对个性化眼镜等时尚产品和奢侈品的需求,促进城市居民消费升级”,“加强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生产新型材料的眼镜产品。应用先进设备和工艺技术,提升镜架等配件的精细化加工水平”。 

       2013 年,中国眼镜协会通过《中国眼镜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中国眼镜协会会员基本行为规范》、《中国眼镜行业诚信经营规范》、《中国眼镜行业质量检查制度》、《验配眼镜企业服务规范》、《中国眼镜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等六个“行规行约”,提出“从业者要充分认识到所从事职业的社会价值,认识到眼镜行业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性。诚信经营,无欺诈无假冒伪劣。眼镜企业应共同努力,促使公平贸易环境的不断完善与提高。各眼镜生产、贸易、验配和零售企业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眼镜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质量检查工作。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解决退换货、服务质量问题”等。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报告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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