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中国报告网市场调研报告《2017-2022年中国互联网行业深度研究及投资规划研究报告》
1、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
互联网营销服务是以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为基础,利用网络媒体来实现营销目标的新型市场营销方式。由于互联网营销服务的跨行业特征,受到互联网行业和广告行业的双重监管。
(1)互联网行业监管
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中国互联网协会,是 2001 年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工信部。其主要职能是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内企业之间的沟通,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营销服务,公司所属行业协会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的“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
(2)广告行业监管
广告行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总局下设广告监督管理司,主要职责是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广告涉及的内容还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比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负有监管责任。
广告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中国广告协会,是由全国范围内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主要职责是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提升广告从业人员素质;积极开展反映诉求和维权工作;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工作;搭建学习展示与商务交流平台;加强行业学术研究;开展国际交流等。
1、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
互联网营销服务是以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为基础,利用网络媒体来实现营销目标的新型市场营销方式。由于互联网营销服务的跨行业特征,受到互联网行业和广告行业的双重监管。
(1)互联网行业监管
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中国互联网协会,是 2001 年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工信部。其主要职能是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内企业之间的沟通,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营销服务,公司所属行业协会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的“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
(2)广告行业监管
广告行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总局下设广告监督管理司,主要职责是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广告涉及的内容还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比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负有监管责任。
广告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中国广告协会,是由全国范围内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主要职责是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提升广告从业人员素质;积极开展反映诉求和维权工作;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工作;搭建学习展示与商务交流平台;加强行业学术研究;开展国际交流等。
资料来源:中国报告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WW-G)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