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答好“创新四问”,加快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科技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7〕11号),着力实施《苏州工业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全面布局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支撑的人工智能产业,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在智能制造、软硬件终端和服务业上的应用,着重实现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把园区建设成为国内顶尖、国际一流的人工智能产业集聚高地,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各类所有制企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人工智能。包括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决策控制以及新型人机交互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领域等。
(二)智能制造。基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活动的各个环节,具有自感知、自学习、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等功能的新型生产方式。
(三)云计算。包括虚拟化管理软件,新一代海量信息智能搜索软件,数据挖掘软件,云端融合应用运行支撑平台软件,度量计费、管理运营等支持云计算技术设施服务的其他软件产品。
(四)大数据。利用分布式并行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海量异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挖掘,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知识应用于实际的生产生活中。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龙头企业引进。引进行业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效应,且资本性支出不低于1亿元或估值10亿元以上的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项目,经认定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落户补助。在按约定完成投资进度前提下,最高给予实际到位资本10%的补助,分3年拨付,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2、办公用地用房支持。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对其租金按照园区核定的标准,实行3年(整年,以下同)免3年减半政策。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需要供地的企业予以优先保障。
3、经济发展奖励。企业获利后,根据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每年50%—100%的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人才奖励。企业设立日后3年内,对于企业雇用的符合条件的高级员工,根据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可享受个人贡献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5、优先享受人才、科技、住房等各项优惠政策。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支持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践行“中国制造2025”的战略部署,推进区内制造业企业持续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改造,加强集成服务和创新,全面提升园区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
1、鼓励园区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及智能制造的升级改造,具体补助政策按园区技术改造政策执行。
2、鼓励为园区企业提供智能生产设备租赁服务,具体补助政策按园区技术改造政策执行。
3、开展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企业(含智能工厂(车间))的示范项目评选活动。对获评园区示范项目的,根据规模和成效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称号的示范项目可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4、鼓励园区人工智能服务商开展智能制造集成服务,经认定,按其研发投入额的20%给予补贴,每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分2年拨付。
(三)优化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人工智能在各领域的推广应用,培育若干引领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骨干企业和创新团队,形成创新活跃、开放合作、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
1、鼓励园区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可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补贴。鼓励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企业在园区智慧城市、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等领域提供相关应用服务,公开择优评定一批应用示范试点项目。对入选项目,给予其不超过项目总投入50%的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
2、鼓励在园区建设运营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工程实验室、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展示培训中心等为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提供研发、设计、生产、云资源租赁、技术交流等服务。经认定,给予其建设投资额10%-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园区企业使用该服务的,经认定,给予其使用费30%的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
3、鼓励园区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龙头企业发挥自身技术和资源优势在园区设立众创空间。根据其建设投入情况,在现有众创空间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补贴;鼓励园区众创空间针对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获得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运营满三年后,如上一年度孵化人工智能相关项目10家以上,获得市场融资累计超千万元或领军项目超2家,参照现有众创政策继续给予其下一年度房租减免。
4、组织专业机构或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专题培训,承办国家、省、市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会展、论坛等活动。对于重大活动,经认定,给予主办方30%的补贴,每场最高200万元。举办有重大国际影响或国家级会展和论坛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5、鼓励区内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法人主体注册地在园区并且控股重组完成后的企业,对兼并重组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根据交易额给予一定的资助,对每单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到1亿元(含)的,奖励50万元;对每单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6、鼓励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具有行业影响力、掌握关键技术的杰出人才,以及全球顶尖人工智能科研院校和机构的硕士以上人才申报园区领军人才工程,采用“即报即评”方式给予快速认定和支持。
7、鼓励园区高校开设人工智能相关的专业及培训课程,支持高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深度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研究院。经认定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补贴。
8、以中国科协(苏州)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为依托,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海内外研发实体,利用海内外人才开发技术;鼓励本地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企业导入专利,开展服务;鼓励企业参与央企的重大项目,成为央企的主要技术供应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项目,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人工智能技术领域深度发展格局。经认定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强化产业发展基础支持。推动多元化资本市场发展,创新金融产品发展实体经济,完善产业融资环境,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多渠道融资。更大力度整合各类基础信息资源,为人工智能产业提供强大的产业发展基础。
1.加大对人工智能产业的金融支持。成立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向园区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园区众创空间设立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天使、种子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对园区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投资、孵化和培育,支持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2.贯彻落实“宽带中国”苏州方案,鼓励电信运营商在园区高标准建设无线通信网网络、光纤宽带网、窄带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在政府治理、城市管理、交通、教育、医院、安保、商贸、旅游、会展等方面的深化应用,丰富数据资源,优化数据质量,加快政府及公共领域数据向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开放。
三、申报审核及附则
(一)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两次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符合本意见条件的项目,经联席会议初审后形成项目名单,报党工委、管委会专题审核认定。通过党工委、管委会审核认定的项目进入资金申报程序。
(二)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招商局、科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原《苏州工业园区推动云计算产业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4〕55号)、《关于发展智能制造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6〕34号)废止。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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