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行业属于互联信息服务的子行业之一,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及行业协会自律监管。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包括文化部、工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以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涉及特定领域或内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本行业自律机构包括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
文化部主要负责拟订游戏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游戏产业发展;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工信部主要负责拟订游戏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草案;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以及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负责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和游戏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管理。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是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主要职责是配合、协助政府的游戏产业主管部门对我国从事游戏产品开发、生产、运营、服务、传播、管理、培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协调和管理。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是游戏相关产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其宗旨是维护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的产业发展、学术交流、技术进步。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200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与工信部联合发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后,向工信部申请相关批准。
2005年7月,工信部和文化部联合发布《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网络游戏享受软件产业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原创网络游戏的创作和研发。
2007年3月5日,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颁布《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支持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使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网络游戏产品居于国内市场的主流,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品尽快占据国内市场主导地位,打造一批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民族原创网络游戏品牌。
2009年3月,工信部颁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所需文件及程序,并明确指出使用许可证的要求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电信许可办法,增值电信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0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2009年6月,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虚拟货币进行了准确的定义,并且明确指出,同一家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虚拟货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3年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市场竞争现状调研与投资前景规划预测报告》
200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指出了动漫游戏企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着重发展的对象之一,要重点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网络游戏等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动漫、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2009年9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规定将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履行前置审批,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变相控制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业务。
2009年11月,文化部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阐述了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监管新措施,从建立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网络游戏内容监管制度,以及强化网络游戏社会监管与行业自律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0年8月,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首次系统的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首次确认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使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等有关网络游戏市场的热点话题作出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2011年2月,文化部颁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相关服务必须取得文化部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
2011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文化产业将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亦显着增强。要在重点领域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和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和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
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将“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列入国家鼓励类产业。
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工信部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2016年5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44号),根据该通知,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移动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及游戏出版物号申领工作。游戏出版服务单位需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并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自施行之日(2016年7月1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
对于在施行之日之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届时,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继续上网出版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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