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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主管部门及管理体制 

          网络游戏行业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子行业之一,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及行业协会自律监管。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包括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以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涉及特定领域或内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本行业的自律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出版物工作委员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发展前景研究

          (1) 国家文化部 

          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具体到游戏行业,其主要负责拟订游戏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游戏产业发展;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等。 

          (2)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主要职责:负责拟订互联网出版和数字出版发展规划,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互联网和数字出版的相关行业标准,负责对出版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批,对网络和数字出版的出版内容、出版活动实施监管,对网络游戏出版行业进行监督和引导。 

          (3)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主要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

          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 

          (4)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是隶属于工信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主要职责:配合、协助政府的游戏产业主管部门对我国从事游戏产品开发、生产、运营、服务、传播、管理、培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协调和管理,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行业标准和各种规章制度。 

          (5) 中国版协游戏出版物工作委员会 

          中国版协游戏出版物工作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是中国出版界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社会组织,是为出版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政府部门科学管理服务,为会员单位成长壮大服务,为游戏产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努力构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国内与海外的桥梁,通过信息交流、行业培训、产品展会、权益保障、国际合作等工作,在协助政府开展游戏行业管理、帮助企业开拓游戏市场、建设优良游戏产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2005 年 7 月,文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大网络游戏管理力度、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行为,提高我国网络游戏原创水平,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2007 年 4 月,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与教育部等联合发布《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要求该系统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诱因,利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游戏时间予以限制。 

          2009 年 3 月,工信部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 号),指出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009 年 6 月,文化部、商务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提出了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2009 年 9 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 号),规定了将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由新闻出版总署履行前置审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并获得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 

          2009 年 11 月,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46 号),指出为切实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落实网络游戏管理责任,在建立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网络游戏内容监管制度、强化网络游戏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2010 年 6 月,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 49 号),对网络游戏的内容审查、网络游戏的研发生产、上网运营以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进行了明确规范。 

          2010 年 7 月,文化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对象,规范主体审批;强化网络游戏内容管理;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监管,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和实名注册措施;明确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规范;建立和完善自审制度;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管理。 

          2011 年 1 月,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等八部委发布《“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文市发〔2011〕6 号),明确加强家长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监护,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绿色参与网络游戏;该方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帮助家长纠正未成年子女沉迷网络游戏行为。 

          2013 年 6 月,工信部审议通过《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规范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同时,该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规则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2015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6 年 1 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实行统一的新闻出版许可证信息化管理,建设“全国新闻出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联网、集中公示、有效管理。 

          2016 年 2 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 5 号),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2016 年 5 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44 号),进一步明确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的管理规定以及具体流程,移动游戏包含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范畴,与网络游戏出版流程基本一致,需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前置审批,才能上线运营;对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的升级作品及新资料片,视为新作品,需重新审批。 

          2016 年 6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强化信息安全管理,APP 注册须实名制。其旨在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2006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了推动动漫产业(包括电子游戏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从多方面提出了鼓励动漫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2009 年 9 月,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游戏业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重点为:增强游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民族原创网络游戏的发展,提高游戏产品的文化内涵。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游戏技术、电子游戏软硬件设备,优化游戏产业结构,提升游戏产业素质,促进网络游戏、电子游戏、家用视频游戏的协调发展。鼓励游戏企业打造中国游戏品牌,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2009 年 9 月,国务院办公厅于 26 日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指出了动漫游戏企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着重发展的对象之一,要重点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网络游戏等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动漫、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2010 年 3 月,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等。 

          2011 年 10 月,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到 2020 年,文化产业将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需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重点发展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演出娱乐、影视剧、动漫、游戏等产品市场。 

          2011 年 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 号),提出要重点推进数字内容服务等八个领域的高技术服务加快发展,拓展数字动漫、健康游戏等数字内容服务。 

          2012 年 4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对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了规定,包括: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012 年 5 月,工信部发布《互联网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指出,作为 20 世纪人类 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正逐步成为信息时代人类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设施,历经多年发展,我国互联网已成为全球互联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全面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生产建设、经济贸易、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文化传播、生活娱乐的新型平台和变革力量,推动着我国向信息社会发展。规划还提出了互联网行业发展和管理的六大问题和矛盾,以及“十二五”期间的七项目标。 

          2013 年 2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 年第 21 号令),增加“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进入国家鼓励类产业。 

          2013 年 8 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 号),指出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促进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网络艺术品等数字文化内容的消费。加强基于互联网的新兴媒体建设,实施网络文化信息内容建设工程,推动优秀文化产品网络传播,鼓励各类网络文化企业生产提供健康向上的信息内容。 

          2014 年 3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 号),提出将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作为重点任务,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游戏等产业优化升级,打造民族品牌。 

          2015 年 2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 2015 年 3 月 1 日施行。《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 

          2016 年 11 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引导游戏企业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游戏品质,创建优质品牌,扩大原创游戏精品市场供给,提升民族游戏产业竞争力,促进民族游戏产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不断提升的精神文化需求,2016-2020 年,总局将建立健全扶持游戏精品出版工作机制,累计推出 150 款左右游戏精品,扩大精品游戏消费,落实鼓励和扶持措施,支持优秀游戏企业做大做强。 

          2017 年 4 月,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骨干游戏企业,创作生产一批内容健康向上、富有民族特色的游戏精品。大力推进游戏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网络游戏、电子游戏等游戏门类协调发展,促进移动游戏、电子竞技、游戏直播、虚拟现实游戏等新业态发展。”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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